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并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第三条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双重负责、规范指导、有序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分工如下:(一)厅科技处是社会团体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审查、年度检查初审和换届等重大活动事项的指导工作;按规定对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包括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党
2、组织书记等进行审核。(二)厅财务与审计处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财务初审工作。(三)厅人事处负责省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报批和厅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对省管干部、厅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加强管理。(四)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社会团体党的建设指导和监督工作。(五)厅各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口社会团体的政策及业务指导工作。第五条社会团体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党的组织,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围绕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提高党组织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水平。发挥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作用,压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第六条
3、鼓励社会团体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科学技术奖评选、优秀工程奖评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资格水平评价、专业技术培训等工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工作。第七条鼓励社会团体申请参加社会组织评估,争创5A级社会组织。第八条社会团体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年度检查;(二)换届报备;(三)兼职审批;(四)党的建设工作监督;(五)负责人人选审核;(六)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党的建设、财务等监督检查工作;(七)其他需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工作。第九条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年度检查报告书;(二)第三方审计报告(具体按通知要求)。第十条社会团体应当按期进行换届,换届前应当提前1个月书
4、面报告厅科技处,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换届报告。报告内容应明确新一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荐人选名单及基本情况。(二)兼职干部审批、备案情况。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三)负责人人选的请示、审核表、个人承诺书、个人信用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在换届完后1个月内向厅科技处提交换届变更登记表。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兼职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省管干部拟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在职干部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报请示件,退休干部由所在单位报请示件。换届时均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报请示
5、件。请示件包括以下内容:L社会团体性质、任务和成立时间,批准社会团体成立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2 .拟兼职领导干部现任职务或原任职务、兼职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目前兼职情况等;3 .如果领导干部属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的,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兼任的原因;4 .任免审批表;5 社会团体的章程;6 .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7 征求干部所在单位意见情况。(二)厅管干部拟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厅机关干部(退休)由社会团体报请示件,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干部(退休)由所在单位报请示件。请示件包括以下内容:L社会团体性质、任务和成立时间,批准社会团体成立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6、2.拟兼职领导干部现任职务或原任职务、兼职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目前兼职情况等;3社会团体的章程;4.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其他干部拟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社会团体报兼职干部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不得推荐已有兼职干部再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兼职干部发放薪酬人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以专家费、加班费、培训班结余提成等形式向兼职干部发放各种名目的报酬、补贴等。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调整需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报告文件。应明确调整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个人基
7、本信息(姓名、性别、入党年月、所在单位、党组织所在地、社团职务、联系电话等)、征求党组织所在单位意见情况。(二)会议纪要。应包括推选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参加党员人数和选举结果。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加强自身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一)制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会长(理事)等重要岗位的产生程序、职责范围等。(二)参照有关规定,制订社会团体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行业技术专家的产生、使用、报批以及专家咨询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报厅人事处、财审处、科技处等部门备案。(三)根据有关规定,对一般干部
8、退休后到社团组织从事会计、出纳、资料编纂等具体技术或劳务工作,领取报酬的,对其工作性质的认定、报酬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报厅人事处、财审处、科技处等部门备案。(四)建立和完善人员聘用辞退、财务核算和管理、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分支机构设立、技术成果评选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接受其他相关部门和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审计相关材料。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按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社会团体,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可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可向登记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直至取消社会团体资格。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23日印发的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社会团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自然资办20214号)同时废止。附件:浙自然资函20254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