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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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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1、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市监餐饮12025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体系,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贯彻落实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精神,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6日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保障食品经营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食品摊贩、小餐饮的许可审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实施。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工作。市(州)级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根

    3、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辖区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及其他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的许可、报告和备案权限。第四条食品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对应多种主体业态的,主体业态以经营面积较大的经营项目确定;各具体业态经营面积相同的,主体业态以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经营项目确定。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批发或者“批零兼营;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需标注“含网络经营或者“网络经营;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需标注“含自动售货或者“自动售货。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

    4、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含特殊食品销售、不含特殊食品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可选“含网络经营选项,也可在事后十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报告时,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许可变更。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第六条已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的,不需要另行申请相应的仅简

    5、单制售经营项目。未取得以上许可,实际经营有简单制售的需要申请,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经营项目一餐饮服务中标注“含简单制售。第七条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外,用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其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可以适用小餐饮许可条件。第八条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除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外,还不得申请自制饮品(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制售、散装熟食销售项目。中小学校(包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内原则上不得申请除食堂之外的其他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许可(含小餐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申

    6、请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确有需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以制售热食类食品为主,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不得制售自制饮品(含自制生鲜乳饮品)。第九条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经营项目可以复选。行政审批部门除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承包经营企业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承包经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能力是否与拟承包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和专

    7、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进行审查。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对学校食堂、集中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大宗食材供应企业严格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现场核查,依法把好食品经营许可关。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平台,对拟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承包经营者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核查,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第十二条申报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管理项目的,主要审查企业的人员资质、规章制度、设备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

    8、退出机制等材料,并开展现场核查。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三条对经营项目仅包含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及实行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直营店铺,新申请或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免于现场核查。承诺事项不真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许可。第十四条鼓励通过“互联网+视频核查等方式开展社会餐饮企业食品经营许可智慧辅助审核,鼓励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前指导,提供厨房布局参考图库。第十五条餐饮服务各场所面积比例,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nf以上(不含300Oltf),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

    9、以上(不含1000座)的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其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8o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m2-3000Itf(不含500m2,含3000tf),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其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7o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m2-500Itf以上(不含150m2,含500Itf),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其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6o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Itf以下(含150tf),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

    10、5座以下(含75座)的小型餐饮经营者,其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5o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应小于300m2o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3,经营面积大于1500m2的,可适当调整面积比例。单位食堂供餐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每增加1人食品处理区面积再增加03Itf;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食品处理区面积增加0.2m2o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50%o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和仅使用成品、半成品或单一品种的,可以适当调整面积比例。核定的最大就餐人数或单次最大供餐人数

    11、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右下角以中括号标注。第十六条针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的,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从外省(市)到本省从事食品经营或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在从事食品经营或经营管理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鄂食安”系统向本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还应报告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仓库、地址等事项。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

    12、食堂的,还应报告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食品安全责任协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事项。第十七条针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以上均通过“鄂食安系统报告。第十八条“鄂食安系统采集相关信息后,采用数据交互的方式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第十九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对适

    13、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及时按要求开展证后监管和核查。加强食品经营者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一企一档”信用档案,实施差异化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督促相关经营者持续保持经营许可条件,依法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学校食堂、承包(委托)经营企业、大宗食材供应、校外供餐单位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要求,采取“随机查餐厅、发布“红黑榜等方式加强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推动网络外卖经营者、连锁餐饮经营者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AI识别,并接入“鄂食安系统,通过外卖平台、“放心餐饮监督码等方式向消费者公ZjO第二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可以适用本细则第六条、十三条、十四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许可或备案变更、延续、注销(取消)或补证的有关事项,按本细则办理。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鄂食药监文(2015)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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