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合同范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docx

    • 资源ID:59342       资源大小:22.15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4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4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合同范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docx

    第 1 页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特征码 FQYzCExtVIYCPucKOkwa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 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 在职人员的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8 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 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 第 2 页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 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 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 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 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 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 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 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 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 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 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 给付表二 )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 第 3 页 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 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 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 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 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 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 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 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 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 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 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 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 第 4 页 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 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 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 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 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 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 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 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 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 5 页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 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 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 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 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 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 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 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 6 页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 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 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 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 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 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 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 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 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 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 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 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 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 第 7 页 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 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 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 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于收到 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 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 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 ,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 75或人数低于 8 人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 5 日内通知保险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 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 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 第 8 页 的迟延。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 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 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入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 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 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 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 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第 9 页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 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 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 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 知书和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 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 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 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 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 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第 10 页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八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 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 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 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 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 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 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 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 第 11 页 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 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 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 满期净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合同中,已领取过任何保险 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 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 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 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 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 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 12 页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 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 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 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 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 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 度, 度烧伤的标准 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 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 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 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 部、躯干及四肢部。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 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 第 13 页 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 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 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 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 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 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 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 ×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 。经 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 14 页

    注意事项

    本文(【合同范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docx)为本站会员(李主任)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