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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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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docx

    1、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学院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乙rmo第三条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公正评价的活动,是学院建立和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第四条学院

    2、监察审计部门是学院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五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服务学校改革发展,促进各单位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经济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组织机构和领导第六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学院及所属部门实施内部审计。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

    3、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第八条学院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四)根据工作成效,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五)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九条按学院领导分工

    4、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履行上述职责。第三章内部审计人员第十条学院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监察审计处为内部审计机构。第十一条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邀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监察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十

    5、六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十七条监察审计处按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学院及各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预算执行和决算;(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科研经费、实习实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出租出借;(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七)对外投资项目;(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九)经济效率和效益情况;(十)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监察审计处对学院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

    6、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十九条监察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第二十条监察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宣传审计法规,增强审计意识。根据上级审计部门和学校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和意见;(二)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五)参与制定有关

    7、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六)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十)根据学院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十一)监督检查经

    8、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十二)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供销社、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处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

    9、作底稿。第二十五条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第二十六条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七条监察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第二十八条审计结果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在学院进行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十九条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交学院档案室存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

    10、监察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等建议:(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部门秘密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学院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相应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学校有关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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