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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团队国内旅游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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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团队国内旅游合同范本[1].docx

    第 1 页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范本1 特征码 wHHKsnyIresjntfivACZ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 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 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 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 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第 2 页 合同编号:_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 认) ;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 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 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 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 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 第 3 页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 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 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 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 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 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 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 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 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 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 第 4 页 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 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 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 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 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 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 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 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 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 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 5 页 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 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 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 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 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 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 、 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 、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 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 “十一”等 3 天法定节日与前 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 7 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 (以下简称行程 单 ) ,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行 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 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 24 小时以一日计) ;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 6 页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 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 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 关服务设施) ;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 地点、标准) ;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 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 间) ;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 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 内容) ;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 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 ,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 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 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 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 第 7 页 现“准×星级” 、 “豪华” 、 “仅供参考” 、 “以××为准” 、 “与 ××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 行程单和另行付费项目 表 ,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 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 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 8 页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 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 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 BR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 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 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 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 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 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 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 第 9 页 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 60 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 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 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 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 行社协助索赔;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 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 、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 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 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 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第 10 页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 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 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 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 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 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 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 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 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第 11 页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 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 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 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 50%以 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 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 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 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 本条第 2 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 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 本条第 2 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 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 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 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 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第 12 页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 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 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 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 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 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 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 十四条、第十六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 前 7 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 下同)以上(不含第 7 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 第 13 页 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 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 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 7 日以内(含第 7 日,下同)提出 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 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 七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 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 7 日以内(含第 7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 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 违约金: 出发前 7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 第 14 页 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 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 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造成项目减少、 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 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 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 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向旅游者支 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 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 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 游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 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 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 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15%支付违约金;旅 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 第 15 页 额的 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 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 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 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 7 日以内(含第 7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 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 7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0%;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 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 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 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 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16 页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 损失 。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 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 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 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 17 页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 12 岁的): 元/人 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 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 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旅行社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第 18 页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 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 用总额的百分比 旅行社取消出团,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 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 19 页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 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 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 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 盖章。 )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第 20 页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 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第 21 页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 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 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 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 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 其他补充约定: 1.甲方需在订单确认后 24 小时(特殊情况,我司电话通知付款 时间)内支付团款;过时未支付,订单将自动取消,本合同失 效。 2.甲方无法与乙方进行书面往来确认事项,甲方同意采用电话、 第 22 页 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3.甲方付费后,视为双方默认本合同实际履行,甲方不得擅自 要求退款,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4.如甲方未按时出行,将视为自动放弃本合同行程,团款不退。 5.乙方将在甲方出发前提供出团通知书,航班信息以出团通知 书为准。 6.请所有游客带好有效证件,提前 90-120 分钟自行到达机场办 理登记手续。 7.旅游途中不可携带宠物,如客人私自携带,产生后果将自行 承担 8.紧急事宜,请联系悠哉应急电话 18964861008。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年龄低于 18 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第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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