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动车公司破产相关合同模板合同编号:具体编号鉴于电动车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为规范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相关事宜,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债务人:公司名称:电动车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1.2 债权人(若涉及债权人会议相关约定):(列举主要债权人信息,包括债权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地址、联系方式、债权
2、金额及性质等)1.3 破产管理人:机构名称:破产管理人全称负责人:负责人姓名地址: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资质证明文件编号:具体编号第二条破产程序启动2.1 债务人或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向具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破产管理人名称担任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分配等破产事务。第三条债务人财产清查与管理3.1 破产管理人应自接管债务人财产之日起X日内,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如生产设备、办公场所、电动车存货等)、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知识
3、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以及其他财产权益。3.2 债务人应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的清查工作,如实提供财务账册、合同协议、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3.3 破产管理人对清查后的债务人财产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确保财产安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财产。第四条债权申报与审核4.1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X日内,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2 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并依法进行审核,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4.3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债权表之日起X
4、日内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破产管理人应及时进行复核并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第五条债务人财产处置5.1 破产管理人应根据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情况,制定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处置。财产变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招标等。5.2 对于债务人持有的知识产权、特殊资质等无形资产,破产管理人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置,以实现其最大价值。5.3 财产变价所得价款应及时存入破产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专款专用。第六条债务清偿6.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
5、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rI(3)普通破产债权。6.2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6.3 破产管理人应在确定债务清偿方案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及时通知债权人领取清偿款项,并办理相关清偿手续。第七条债权人会议7.1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是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机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X日内召开。以后的债
6、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7.2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7.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
7、有约束力。第八条破产管理人职责与报酬8.1 破产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8.2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并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执行。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若债务人故意隐瞒财产、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或拒不配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导致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的,债务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由此给债权人、破产管理人
8、等造成的损失。9.2 若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干扰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应向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及破产管理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3 若破产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各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相关善后事宜。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各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2.2 本合同一式凶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留存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一月_日债权人(盖章/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一月一日破产管理人(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一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