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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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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docx

    第 1 页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 特征码 KjkzMPFZKpwxRXXvCDMV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及其本土化 闵行区人民法院团总支 内容摘要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最初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它是刑 事司法领域维护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我国也逐步展开 了引入该制度的探索。本文以合适成年人制度引入将带来的利 弊为主线,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此制度的相关规定, 并对我国成年人参与制度现状进行评述。本文认为合适成年人 参与制度可以在我国建立,并就此提出本土化建议。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参与 利弊 本土化 第 2 页 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又称适当成年人)参与制度 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是一项独特的英国式发明。它是西方刑事 司法制度中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要求警察 在讯问未成年人等认知能力不全或具有一定障碍的犯罪嫌疑人 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该成年人负有为犯罪嫌疑人提 供帮助,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和监督警察不当行为等职责。近年 来,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我国少年司法领域逐步展开了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的初步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然而,要使一项源于不同法律体 系构架下的制度真正融入中国的刑事司法绝非朝夕可成,只有 结合本土实际,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少年司法要求的可行之道, 才能在确保司法正义的前提下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体现人 性关怀。 一、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览 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建立最早。1984 年英国警察与刑 事证据法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的 第 3 页 父母、监护人、社会工作者或其他年满 18 周岁的有责任能力的 成年人,而警察署人员、参与案件的嫌疑人或调查人、未成年 人事先已向其承认犯罪行为的人、律师或者以此身份来警察署 的探访者则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阅读并在讯问 笔录上签字是该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合适成年人 的签名,也没有合适成年人拒绝签名的相关说明记录,那么该 讯问笔录就将被认为违反程序。 美国的刑事侦查员在讯问少年之前必须通知其家长。在审讯开 始之前,被告及家长应当被告知审讯范围。在讯问过程中,家 长作为现场观察员出席,否则影响讯问中所获材料的最终效力。 澳大利亚1914 年犯罪法案中也规定了类似的成年讯问朋友 制度。根据该法案,未成年人有权与朋友、亲戚和律师在不被 监听的情况下进行交流,享有在讯问时有一位成年讯问朋友在 场的权利。法案允许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律 师、未成年人选择的朋友或亲戚作为成年讯问朋友出席。如果 这些人都不能出席,则由一个独立的第三人来替代。成年讯问 朋友不能作为未成年人的辩护人或是律师的替代者,也不能由 警方替代,而是作为提供帮助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以阻止警 察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做的陈述是自愿的。 第 4 页 综合世界各国有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 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犯人与讯问者之间的中介人,可以起到 监督司法程序正当性、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不公正待遇,以充 分保障人权的作用。其次,合适成年人参与有助于理清未成年 人犯罪的背景和原因,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 后期的矫治打下基础。再次,合适成年人参与有助于未成年人 与讯问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此外,合适成年人参与从心理上有 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和无助情绪,使其更多地了解自己享 有的被保护的权利。 二、我国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 (一)有关成年人参与的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明文规定,但司法 部门也有相近似的成年人参与规定。 1、侦查阶段。1995 年 10 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 11 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 第 5 页 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即将原来的 “可以”改为一般情况下的“应当” 。此后公安部 1998 年发布 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XX 年发布的公安 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文件中都要求讯问未成年人时, 除有碍侦查、调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父 母、其他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2、检察及审判阶段。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第 2 款规 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 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0XX 年 4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规定第 11 条第 4 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 当履行的义务。 ”20XX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案件“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 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 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 出庭。 ” (二)中外成年人参与制度比较 虽然中外都有成年人参与的相关规定,但对照英美法系、大陆 第 6 页 法系与我国成年人参与制度,可以发现其中的差异。 1、 “成年人”参与的目的性差异。从前述英美法系国家合适成 年人参与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少年司 法程序中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因此,这些国家对相关制度的设 计自成体系,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约束力。要求合适成年人参 与是未成年人的正当程序权利,也是成年人(尤其对未成年人 的父母、监护人而言)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大陆法系许多国家 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系统,也未体现 出帮助讯问并使之更有成效的目的,但仍有关于成年人参与的 法律规定。这体现出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倾向性目的,即从程序 上为未成年人提供权益保护屏障。而从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及 最终操作效果看,成年人参与的目的性更多见于协助侦查、司 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使其如实交代,争取宽大处理, 而程序上的要求并不十分严格。 2、 “成年人”选择上的差异。国外“成年人”的人选包括未成 年人的父母、监护人、社会工作者、其他年满 18 岁的有责任能 力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信赖的人,有的国家允许律师扮演合适 成年人的角色,也有的国家对此予以限制。在我国,依据规定, 侦查阶段能到场的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父母、其他监护人、教 师,律师(第一次讯问以后) ;诉讼程序中,要求未成年人的法 第 7 页 定代理人出庭,在其无法出庭或者不适宜出庭情况下,其他监 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可以出庭。事实上更类似于家长对子 女监护权的延伸,因此,成年人的选择范围明显较小。 (三)我国成年人参与的问题分析 依据法律和实践操作的程序要求,我国有关成年人参与的规定 具有与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相类似的功能维护未成年 人的权益,使讯问等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相类似的人选 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但我国成年人参与司法程序的 运作结果远远不能达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预期效果,或者 更确切一些说,现有规定不足以引起执法者对合适成年人参与 制度的重视。具体表现在: 1、最重要的讯问参与程序形同虚设。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一 个重要环节就是当未成年人被讯问时有成年人在场。然而,具 体操作中成年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时能够参与并切实发 挥作用的少之又少。20XX 年 10 月,上海市少管所对在押的未 成年犯进行了一次关于成年人参与首次讯问情况的问卷调查。 参加调查的 103 名未成年犯中,因犯罪行为而受到首次讯问时, 被通知前来指认的家长有 20 人、青少年保护干部 3 人、共青团 干部 3 人、社区或街道干部 2 人、律师 9 人,合计 37 人,占 第 8 页 39.20%;但首次讯问时无一名成年人在场,即首次讯问合适成 年人的参与率为 0。调查表明,即使在上海这样一个法制环境 较好的大都市,对成年人参与的理解,仅停留在讯问前或拘留 期间告知相关成年人该未成年人的在押现状,而非切实将其参 与作为一项程序性内容。 2、成年人参与率得不到保障。一是刑事诉讼法对成年人参 与所持的“可以”态度常常被理解为“可以不” ,成年人到与不 到并不影响司法进程。二是公安部或最高院虽有“应当”通知 成年人参与的要求,但往往也因为客观原因,特别是因侦查需 要或无法通知等情形而得不到满足。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该院 20XX 年 1 月至 20XX 年 3 月判处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的本市人员 656 人,外来 人员 749 人,上述二者庭审时父母等成年人到庭参与率分别为 87%和 50%。除不愿来院、庭审时已满 18 周岁等原因外,导致 成年人参与率低,特别是外来人员庭审时成年人参与率低的一 个主要原因是法庭无法与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取得联系。三是 我国关于成年人参与的规定较为原则,对经通知后拒绝到场的 成年人缺少后续监督措施。父母、监护人在被通知后,享有到 不到场的决定权。在他们不到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被讯问时 将无法获得合适成年人的帮助。 第 9 页 三、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利弊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引入的有利之处 1、合适成年人参与符合“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联合国儿 童权利公约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 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 要的方式加以对待。 ”公约要求“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 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状况都是衡量一国人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准。未成年人的特殊 性决定了其在违法犯罪后应给予特殊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是 20XX 年宪法修正案中的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 恰恰可以成为这一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将极大地提高 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力度与水平。 2、合适成年人参与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该制度本身就体现了 程序先行的理念,标志着从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当程序模式转变 的司法公正的追求。与犯罪控制模式注重对犯罪的打击相比, 正当程序模式更关注程序的正当性,坚持任何做法都要经过正 当的程序。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就是以程序公正确保司法公正 的表现。通过合适成年人旁听讯问过程,监督司法程序,向未 第 10 页 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及协助其与讯问人员沟通,使未成年 人在公正、宽松的环境下理性对待讯问。同时,对公权力行使 者来说,也有益处,即合适成年人在场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监 督程序公正与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与否的作用,防 止权力滥用。 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更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生理发育 与心理发展之间的矛盾、心理活动本身各部分之间的矛盾、心 理发展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产生及其相互作用是未成年人产 生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加上犯罪后的焦虑、不安和对讯问人 员潜在的恐惧和排斥心理,讯问者与未成年人单独相对的审讯 效果难免欠佳。因此,在两者之间建立起一个保护与沟通的桥 梁更为必要。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讲,应当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 制度,允许合适成年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并保证未成年人 能获得成年人的帮助。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引入可能带来的问题 1、从法律层面上讲,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缺少有力的法律依 据。该项制度的理论研讨和实践操作近年来刚刚起步,积累的 可行性经验不多,法律依据欠缺。即使立法,但因缺少先期可 行性制度作为铺垫,可能产生立法与实践脱节,或给制度运行 第 11 页 带来难题。二是影响未成年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办案效率。对合 适成年人制度的引入,侦查机关深感忧虑。他们担心当着成年 人的面,特别是父母、老师等亲近的人,在首次讯问时,未成 年人是否仍会如实交代,是否会因为惧怕家长生气或被老师、 同学看不起而有所隐瞒,是否会因家长伤心、气愤的情绪而影 响讯问活动,是否会与成年人串通影响侦查;是否会因通知成 年人而影响及时审讯。三是成年人参与后泄漏审讯机密。侦查 机关担心成年人对案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后会对外透露情况, 导致同案人闻风而逃等严重后果。 2、从实践层面上讲,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经费保障问题。实 施这一制度的经济条件问题不容忽视,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 密不可分。要建立一个完备的合适成年人制度,需投入相当大 的财力、人力和物力,这对一些不发达地区来说无疑很难做到。 因此在实践中可能无论是从财力还是警力方面都不容易得到支 持。二是组织保障问题。该制度的运作涉及公安、检察、法院 等部门,但却缺少专门的组织保障。三是专业人员资源问题。 在涉及审讯秘密事宜、不能及时通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下,缺 少随叫随到、能保守秘密的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此外,还 存在其他现实性的疑虑,如由于看守所的现有严格管理制度, 合适成年人难以或不便参与等。 第 12 页 (三)问题的化解方法 我们认为,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利大于弊,各种困难仍可 克服。 1、法律层面问题的化解途径 第一,立法方面可以化整为零。虽然我国缺乏此方面的立法支 持,但设立相应规定并非全无依据。从侦查讯问直到审判阶段, 如果严格执行成年人到场规定,前述的局面将会有所改观。当 然,现有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应当尽快完善和制定相关规定。 考虑到我国地域广泛,各地情况不同、能力存在差异等情况, 立刻制定具有全面约束力的法律有一定难度,不妨以“合适成 年人参与”为专题,先行制定公安、检察、法院条线内部工作 程序,对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人员、参与条件、运作程序、 权利义务进行系统的规定,然后在实践成熟的基础上考虑将合 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引入法律规定。同时,可以在省或直辖市范 围内进行一定范围的试点,积累更多的经验。 第二,因参与产生的问题可对症下药。合适成年人到场在一定 程度上能起到监督司法程序公正的效果,虽然这可能给办案人 员带来一些不便,但从长远看,它为讯问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 13 页 特别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可为取证提供保障,在成年人参与下获 取的陈述和证据更具有说服力,证据的采信度得以提高。同时, 成年人参与能达到使讯问活动免受怀疑的目的。讯问者还可以 事先与到场成年人沟通,请其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的思想工作, 如果能得到成年人充分理解,相信其更乐意与侦查机关合作, 争取未成年人得到宽大处理。 2、实践层面问题的化解途径 第一,拓宽经费渠道。一是规定政府应当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 度提供经费保障。经费的管理可以由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负责,在没有建立专门青少年保护机构的地区,可以由民政部 门负责。二是通过社会捐助或成立相应慈善基金的方式筹措资 金,还可与外来未成年人地的政府组织加强沟通联系,请其划 拨专款。三是建立罚没专款专用机制,即从刑事案件罚没统一 上缴款中重新划出一部分归专门机构,用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 度建设。 第二,设立专门机构。确立一个管理成年人参与工作的专门机 构,全面协调资金、人员及各方工作。该机构可以设在青少年 保护委员会中,在没有此类委员会的地区,可以下设于民政部 门。 第 14 页 第三,建立专业合适成年人队伍。建立专业合适成年人队伍是 参与及时性和到位率的保障。为了应付紧急情况,保证合适成 年人的参与,可以实行协调员 24 小时值班制度。未成年人将被 讯问时,可通过协调员联系合适成年人,当派遣的合适成年人 由于意外等原因不能及时到达讯问场所时,协调员负责联系新 的合适成年人。 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本身是一件“泊来品” ,有利之处固然不少, 但直接用于本土却未必完全适合,考虑我国司法现状,本文就 其本土化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范围 从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的情况来看,侦查讯问是成年人参 与的重点阶段,但在我国,不妨将其延伸到检察起诉阶段及审 判阶段。因此,合适成年人可参与的案件应包括:已满 14 周岁 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 检察讯问阶段及法院庭审的全过程;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 第 15 页 未成年人可能被处以劳动教养案件的讯问阶段;未成年人可能 被予以治安处罚案件的讯问阶段以及其他被传唤讯问的阶段。 (二)合适成年人的选择 1、人选范围。一般来讲,未成年人的父母是首选的合适成年人, 其他监护人、近亲属、老师也可以成为合适成年人。要将合适 成年人讯问时在场作为一项制度确立起来,不能单靠纯粹的伦 理关系,建立专业合适成年人队伍是最好的选择。该队伍中应 吸纳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人员、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司 法助理员、街道(社区)从事青少年保护的专职人员,以及其 他志愿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在地域选择方面以就近 为好。 2人选条件。除了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及有师生关系 的教师外,合适成年人应当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年 龄超过 25 周岁,最好能经过相应的工作培训,了解基础心理学、 诉讼法学常识及教育方法,热心于青少年保护,为人正直,有 完全责任能力。 3人选限制。合适成年人人选应当有所限制。一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合适成年人人选,即 第 16 页 使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二是与司法程序有关的公职人 员。在公安、检察及法院担任公职的人员(属未成年人近亲属 的除外)不宜为合适成年人。三是与本案或未成年人曾经所犯 罪案件有牵连的人员。为保障合适成年人不受偏见地行使职能, 其必须在担任合适成年人之前,未成年人未向其做出承认有罪 的陈述。同时,合适成年人不能是本案的被害人、证人。四是 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如有犯罪前科人员(属未成 年人近亲属的除外) ,与未成年人疏远且被拒绝到场的父母。为 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在父母不适宜到场的情况下,应向未成年 人说明情况,由其他人选予以替代。 (三)合适成年人的职责 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在侦查、检察和审判阶段应基本相同,但有 所侧重。 首先,在侦查、检察阶段,合适成年人的首要职责在于监督程 序的公正性。合适成年人出现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 权利在讯问过程中不受侵害,特别是要防止其因受到违反程序 的侦讯方式影响而做出违背意愿的陈述。因此,合适成年人有 权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这就要求每一次讯问,合适成年人都 能及时到场,并观察司法机关的活动,确认侦查、检察活动中 第 17 页 无违法和损害未成年人人权的行为。 其次,合适成年人在侦查阶段应安抚未成年人的不安心态,协 助其与讯问人员交流。合适成年人应对讯问等诉讼活动的意义 有所了解,在此基础上协助侦讯人员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努 力使未成年人准确地理解提问,并进行陈述,避免未成年人陷 入焦虑、恐惧之中。如实交代犯罪是争取宽大处理的一种方式, 试想,当讯问人员要求未成年人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时,在场的 成年人保持缄默或无动于衷,无疑会助长未成年人意图逃避惩 罚的心态。如果因为未成年人一时迷惘选择了交代不实从而失 去从轻、减轻处理的机会,这对未成年人来说并无益处。更何 况与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审时度势、全面衡量利弊并做出选 择的能力要强得多。 再次,进入审判阶段后,合适成年人参与重在配合法庭教育及 庭后矫治。与侦查阶段不同,相对而言,审判阶段程序更为严 谨。庭审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多方在场的情况下进 行,违反程序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可能性比较小,此时,合适 成年人无需将注意力放在监督程序的环节上。实践表明,在法 庭上,面对法官、检察官、自己的代理律师和亲人,特别是面 对自己的父母,未成年人往往更能从心底感受到犯罪的耻辱和 对自己行为的追悔,借此机会,如果合适成年人给予其真诚的 第 18 页 教导,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庭后,合适成年人还可以在回 归帮教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四)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及其参与地位 1、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参与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不受非法干预; 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或不适当行为提出纠正;向未成年人阐明 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与未成年人沟通,了解犯罪动机、目的; 专业合适成年人还有权了解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背景,并享 有必要的费用补贴权。 2、合适未成年人的义务。不非法干涉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当 活动,特别是在讯问过程中不插话、引导未成年人回答、歪曲 文字表达意思等;遵纪守法;不泄漏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保护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专业合适成年人还应当了解未成年人的家 庭情况和交往范围;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根据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的具体情况,提出和参与对其司法或非司法的分流 处理工作;为开展帮教和矫正工作打好基础。 3、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地位。应当明确要求合适成年人参与是未 成年人的权利,也是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未成年人 的父母等家属因种种原因未能到场,应通知专业合适成年人到 第 19 页 场,讯问后应当由合适成年人就程序的公正性进行签字确认。 对无合适成年人签名确认公正性的讯问笔录,又无合理理由加 以说明的,该笔录中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事实自认不能 作为依据。 (吴金水、刘敏、张红、夏盛、张倩、徐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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