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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考察制度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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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考察制度的构建.docx

    第 1 页 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考察制度的构建 特征码 ushaUtDjaPyaFFWeFIUr * 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考察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的运用 过于谨慎,诉前考察制度是对不诉权内涵的有益探索,同时体 现了社区矫正的崭新司法理念。它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法律 依据和实践依据,并具有范围设定科学化、考察对象自愿化、 考察内容多样化、考察队伍正规化等特点。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社工组织 不起诉 诉前考察 一、诉前考察制度概述 (一)诉前考察制度的含义 诉前考察制度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情节轻微, 涉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但暂时尚无认罪、 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 第 2 页 徒刑三年以上,但其宣告刑可能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有 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以前,委托专业社工组织对其进行考察,如确有认罪、悔罪表 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则可在考察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否 则检察机关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社工组织的意见 在检察机关的最终处置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诉前考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诉前考察的主体 诉前考察制度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社工组织系受委托提供专业 考察服务,其本身并非考察主体。 2、诉前考察的对象 一是犯罪情节轻微,涉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 罚,但暂时尚无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是涉 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但其宣告刑可能在有期 徒刑三年以下刑罚,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不适合进行诉前考察的对象包括:重新犯罪的;复杂共同犯罪 案件,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更为适宜的;民事赔偿问题在检察 环节尚未解决的。 3、诉前考察的目的 给暂时不符合不起诉条件、一般应予起诉的未成年人创造不起 诉的机会。 4、诉前考察的程序 第 3 页 首先,选择对象。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有不起诉之意向,但根据案情或犯罪嫌疑人目前悔罪表现尚不 宜立即作出决定的。 其次,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发出社工矫正建议书 。该文书 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犯罪嫌疑人表明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涉嫌 犯罪;建议其到某社工点接受一定期限的诉前考察;告知考察 的主要内容。 第三,如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接受考察,并征得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律师同意,检察机关即向团区委青少年事务署(系现阶段 青少年社工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发出社工矫正通知书 ,请 青少署安排考察事宜。同时,向法定代理人发出家庭帮教建 议书 ,该文书的主要内容是向法定代理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 罪原因,对法定代理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以共同做好 考察工作。 第四,由检察机关、青少署、社工组织共同成立考察小组,并 签订社工服务协议书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三至六个月的考察。 社工组织每月作一次小结,期满后进行总结、鉴定,并将鉴定 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另外,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检察 院与浦东新区司法局的协议,辩护律师对检察院的处置意向无 异议的,应当参与考察小组,并根据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间的表 现,对是否适宜作相对不起诉发表意见。 第五,检察机关、青少署、社工组织、社区、学校、犯罪嫌疑 第 4 页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等各方召开诉前考察效果 评估会,对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评估。 第六,检察机关以社工的评定意见为基础,并结合各方面意见, 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考察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考察,或者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接受考察,或者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 以前有其它遗漏违法犯罪行为未主动交代清楚,考察自动终止。 5、诉前考察的内容 一是每周在社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无偿公益劳动(已满 14 周岁未 满 16 岁的不适用) ;二是社工每周对其进行思想、心理辅导并 与其家庭、学校进行沟通;三是每月向社工作书面思想汇报; 四是参加社工安排的各项青少年活动;五是责令向被害人赔礼 道歉或赔偿损失;六是服从家庭帮教、监管;七是不得进入各 级政府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如网吧、歌舞厅等) ;八是不 得有不良交往;九是不得在特定时间段外出。 6、诉前考察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表现较好,则检察机关将依法对其不起 诉,并在文书中对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表述和肯定;宣布不 起诉决定时,青少署、社工组织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因主观原因而表现较差,则检察机关将 对其起诉。 第 5 页 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被发现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以前有其 它遗漏违法犯罪行为未主动交代清楚的,则检察机关将对其起 诉。 二、诉前考察制度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及实践依据 (一)从观念层面看,诉前考察制度是体现未成年人非监禁化 理念的制度 从刑罚的目的看,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尤其是对于 未成年罪犯来说。如果非刑罚手段也可以达到这个目的,那就 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如果非监禁的刑罚也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那就不必动用监禁的刑罚。对于那些暂时还不符合不起诉条件 的未成年人,我们无需急着将他们送上法庭一判了之,而应当 积极地为他们创造不起诉的可能性。 从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特征及刑事政策的趋势看,对未成年罪 犯实行轻缓政策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选择,尽可能采取非监禁处 置措施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为人接受的司法理念,例如,2000 年美国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 70.25%,加拿大为 79.76%,澳大 利亚为 77.48%,韩国和俄罗斯分别为 45.9%和 44.48%。在德国, 只有 4%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刑,日本的比例更低,只有 1%。而 我国刑法基本上仍属于重刑化的,只有 20%的少年犯没有被判 处监禁刑。在这一背景下,司法机关进一步探索轻刑化、非监 禁化甚至非犯罪化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第 6 页 从未成年人自身特性看,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要小于成年人, 人身危险性要小于成年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小于 成年人。 (二)从技术层面看,诉前考察制度是国外经验及我国法律规 定有机结合的制度 诉前考察制度借鉴了国外某些经验的合理内核。如德国刑事 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a 规定,检察院可以在对轻罪暂时 不予提起公诉的同时,要求被告人:作出一定的给付以弥补行 为造成的损害;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作出其 它公益给付;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 我国加入的一些国际法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要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予“有效、公平、合理、公德”的 待遇,并尽量减少司法干预, “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 会的安宁秩序” 。我国的国内法也充分体现了上述国际理念。如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 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 诉决定。 ”这是一个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值得检察机关在司法实 务操作中予以细化。比如,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把握,不能 仅仅关注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罪行本身,同时要考虑其 有无法定从重或从宽情节、一贯表现、认罪悔罪表现、被害人 第 7 页 态度、社会影响等各种因素综合评判。另外, 刑事诉讼法规 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 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这些规定, 使得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有了足够的时间而不致于 违法。诉前考察制度就是借助于取保候审十二个月的期限,在 此期限内进行考察。 (三)从实践层面看,诉前考察制度是不断完善、发展的制度 近年来,我国的基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相对不起诉作了 许多有益的实践探索。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于 20XX 年推出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 ,浙江杭 州某基层检察院制订了关于缓诉的实施办法(试行) 。这些 做法虽然在技术上各有差异,但基本的制度框架是相似的,即: “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提起公诉的可能性,如果未成年 被告人在考察期内未再违法犯罪,则作出不起诉决定,反之, 检察机关重新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 应该说,这些做法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为中国的未成年人 司法工作积累了鲜活的资料。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新生 事物,它们仍然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 一是某些设计于法无据。任何一个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首先 第 8 页 必须考虑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是否有法律依据。 “暂缓起诉” (也有称“暂缓不起诉” )是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而在刑诉 法中,检察机关要么起诉、要么不起诉,即便不起诉也只有 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这三种情形,何来“暂 缓不起诉”?“暂缓起诉” (“暂缓不起诉” )这一名称不符合 或明显突破了法律规定。 二是对象设定有欠合理。从河北等地的实际操作内容看,其适 用的对象基本是犯罪情节轻微、 (除主体身份外)尚有其它法定 从宽情节、且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 刑诉法的相对不 起诉规定是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内的,即使是成年人,只 要其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相对不起诉,对未成年人更应当放 宽,完全可以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直接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添加一个“暂缓”或“社会服务”的程序,一方面将诉讼程序 拉长,另一方面人为地将未成年人的相对不起诉条件在操作层 面搞得比成年人更加苛刻。 三是考察队伍不够理想。从实际操作看,诉(不诉)前的考察 工作除检察机关外,通常由学校、社区(居、村委会) 、单位、 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这种考察模式的缺陷在于它既不专职、也 不专业。参与考察的人员基本上都是有其它工作的,对犯罪嫌 疑人的考察只是一种额外的义务,没有制度的保障。同时,对 罪错未成年人的考察、教育工作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缺乏相应的知识,也是难以取得实效的。 第 9 页 针对以上不足,我们认为,与以往的尝试相比,诉前考察制度 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 1、范围设定科学化 我们认为,设定对象掌握的原则应当是:把他们与那些完全可 以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对象严格区分开来。据此,我们将诉 前考察的对象设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涉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 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但暂时尚无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以及涉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但其 宣告刑可能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这些对象在传统的司法实务操作中,一般是 要起诉的,这样的设定,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化指导 思想。浦东新区检察院近年来就对一些按照我们传统观念往往 要予以起诉的对象通过诉前考察后予以相对不起诉。例如外来 未成年人黄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虽然抢劫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但鉴于其抢劫的客观行为一般,有较深刻的认罪 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宽谅,且其宣告刑完全可能是三年以下 之刑罚,故予以诉前考察,经过检察机关与其所在社区的考察 后予以相对不起诉。 2、考察对象自愿化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并无强制犯罪嫌疑人从事特定事务 的权力。因此,这一制度将所有考察内容都采取建议的形式向 犯罪嫌疑人提出,而不是强制其一定要接受。如果犯罪嫌疑人、 第 10 页 法定代理人和律师有一方表示不愿接受诉前考察,检察机关即 自动终止,不会进入下一程序。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 人和律师都自愿接受建议并在社工矫正建议书上签字认可, 检察机关才着手进行考察,这样既不会突破现有法律规定,也 可以避免有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麻烦。 3、考察内容多样化 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充分采取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些非 刑罚处置手段,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考察 对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结合国情,借鉴 了国外的一些经验,如借鉴发轫于英国、现已被许多国家采用 的“社会服务令” ,检察机关建议已满 16 周岁的考察对象每周 在社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无偿公益劳动。又如借鉴英国实施的 “宵禁令” 、美国实施的“家中监禁”等措施,检察机关结合我 国各级行政机关的有关限制性规定,责令考察对象不得进入各 级政府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如网吧、歌舞厅等)等。 4、考察队伍正规化 根据浦东新区检察院与浦东新区团委的协议,诉前考察工作由 检察机关委托社工组织进行,彻底改变了以往依靠松散型力量 进行考察的弊病。自 20XX 年 7 月以来,上海市正式启动“构建 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试点工作,根据市委 zd 委的统一 安排,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主要包括禁毒、社区矫正、社 区青少年管理等三大方面,从事各项工作的主体力量就是专业 第 11 页 社工组织。浦东新区检察院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思路,借鉴国 外先进经验,将检察工作与社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由于这支 队伍具有专职化、专业化的优势,其工作力度和深度绝非松散 型帮教队伍所能比拟的。浦东新区检察院已经尝试委托社工组 织对一起涉嫌共同抢劫案的周某某等四人进行诉前考察,这也 是我国大陆地区社工首次介入司法活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 三名社工精心设计了方案,在三个月的考察期内对考察对象进 行法制教育,开展心理辅导,定期接受其书面思想汇报,安排 公益劳动等,使周某等人提高了思想认识和法律意识,深刻自 我反省,积极争取重回正轨。考察期满后,社工组织向浦东新 区检察院出具了诉前考察鉴定表 ,对四人的表现予以充分肯 定并建议检察机关从宽处置。在此基础上,浦东新区检察院主持 召开了由青少署、社工组织、家长及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共 同参与的考察效果评估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根据本案的犯 罪情节、考察表现及其他综合因素,宣布对上述四人作出不起 诉决定。 三、诉前考察制度的诉讼价值 诉前考察制度除了具备非监禁化措施的一般价值,如有利于未 成年人免受“监狱亚文化”的消极影响,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 树立自信心,融入正常社会,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等,还 具备了以下特有的重要价值: 第 12 页 (一)使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权的内涵得到深化 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少年司法制度,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一样,共用同样的实体法、程序法。从实体看,法律规定对未 成年人犯罪比照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表明未成年人的行为 与成年人行为仅是数量上的不同,并没有作为本质上的不同来 区别对待和处理。从程序看,也没有独立的审理少年违法、犯 罪的法律。诉前考察制度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至 少在两方面深化了不起诉制度。第一,对“犯罪情节轻微”的 认定,不仅仅限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本身,还包括其有无法 定从宽情节、一贯表现、性格特点、认罪悔罪表现、被害人态 度、社会影响等各种因素,从而进一步挖掘了相对不起诉的内 涵,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能够获得轻缓的处置。第二,在作出是 否起诉的决定之前设置了一定的“缓冲期” ,使不起诉决定不仅 体现宽容的一面,也体现了教育、警示的一面,使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等待处置的客体,同时他能够在 最终处置前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于那些如予起诉则失之 过重、而立即予以不起诉的又失之过轻的未成年人,这段“缓 冲期”无疑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作出合适的决定。 (二)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体现了社区矫正的崭新 司法理念 从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来看,对适用非监禁处置措 施的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公安机关起主导作用,人民法 第 13 页 院、基层组织、家庭、学校、社会和有关单位起协助作用,人 民检察院起监督作用。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明显的不足之 处,如,将公安机关设定为考察、帮教的主体不尽合理且其主 导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起协助作用的单位部分职责的弹性太 大,缺少强制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力,等等。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国家多年来采取的“社区矫正”的方法确 实值得借鉴、应用。罪错未成年人在社区中与人正常交往,及 时得到社工的帮助,接受社会的信息,在社区中矫正自己,他 们的回归与社区的支持密不可分。社工具有非官方的身份,可 以在最大限度减少罪错未成年人与国家机器的对立关系,从而 帮助他们更好地改邪归正。诉前考察制度在操作中,委托社工 组织进行为考察对象提供帮助,事实也证明,他们的工作是卓 有成效的,避免了以往对罪错未成年人多头管理而实际上又无 人管理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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