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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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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docx

    第 1 页 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特征码 qXmkzQvyyozRNAstdtXG * 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 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 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 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 第 2 页 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 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 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 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 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 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 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 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 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 承办具体事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 、 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 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 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 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 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 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 3 页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 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 按照规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资 产预算制度。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 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 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 位账户使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建立健 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加快我省非税收入电子化征管建设, 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实时监控。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完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 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 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 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 后按程序报批。 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务监管系统账务 核算功能,建立预警高效、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预算执行全 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 第 4 页 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将预算执行情况、绩效 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 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改革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探索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 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方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 公临时出国(境) 、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 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 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 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 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制定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按照权责明确、 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 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 第 5 页 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 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 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 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 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 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 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 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 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 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 第 6 页 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 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 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报销差旅期间的非公务个人费用。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 交纳住宿费、餐费,不得接受超标准的住宿、就餐及其他接待 安排。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执行因 公临时出国计划报备制度,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出访任 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不得安排照顾性、无 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 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 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 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不得安排 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与外方资助、背景复杂、专题 敏感的出国培训,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 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 第 7 页 管理,严格审核出访任务的必要性、人员结构与行程安排的合 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 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 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 者转嫁出国费用。出国经费预算审核报告及实际执行情况分别 列入出访前公示、出访后公布的必备项目。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 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 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 间。 出国期间,不得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与 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 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 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 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 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 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 8 页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省委、 省政府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 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 待进行统筹安排,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 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 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 支,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 他支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 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 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 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外事礼宾工作规定。外宾邀请单位 第 9 页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活动规模、 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制度,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 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 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 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机 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或者超标准配置家具、 电器等。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 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 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 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 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 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 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 第 10 页 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 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 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 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 务用车,严格控制编制和标准,按照专业用车进行管理,不得 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 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 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取消一般公务用 车后,不得通过增加皮卡、大中巴等车辆的方式,变相增加一 般公务用车。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 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 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 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 车严格控制总量,除新设立机构、人员编制增加、执法执勤职 能变化等情形外,不得新增。严禁未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审核 而先行购车。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 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 11 页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 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 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 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 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有 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公务用车上安装监控终端。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根据公务活动需要,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 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 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 范围和标准。能不开的则不开,可以合并的则合并,能以电视 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则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各部门召开本系统 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 1 次,时间不超过 1 天,与会人员不 超过 200 人,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未列入年度会议 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召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 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 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 第 12 页 区开会制度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到下级单位、企业召开由下级 单位、企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一律不安排高档套房,用餐安排自助 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会议所在地 的代表、工作人员(含随行司机)一般不安排住宿、一律不发 放任何补贴。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召 开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 的参观、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 议现场布置应当简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 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 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尽量减少各地主要负 责同志专门集中培训。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 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 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在超标准酒店或者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 第 13 页 游活动或者发放任何形式的纪念品,严禁学员之间进行公款宴 请、互赠礼品。 第三十三条 对节庆、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实行目录管 理,未列入目录的原则上不得举办。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 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 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 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 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 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 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 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 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并核对报备留存。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 行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由省委、省 政府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 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省直各单位和广州、深圳市直党政 机关原则上不举办面向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其内设机 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级市及 以下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举办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 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 第 14 页 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 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或者举办相应的评比 达标表彰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坚持 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限 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坚决控制工程造价。凡 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 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一律 不予追加安排财政资金,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 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 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 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整改;凡是未经 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 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 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 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 第 15 页 项目,严格按照中共 xx 省委办公厅、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 执行。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 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 规避审批或者调增概算超标准建设。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 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参照党政机 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 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 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 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 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 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拨 付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 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拨 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 第 16 页 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 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 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 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 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 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政府,由行 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 、 “调 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 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 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 由本级政府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 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 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 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 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 第 17 页 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 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建立健全 本单位资源节约管理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制定年度资源使用 计划、节约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 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 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 管理。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带头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加强再生水利用, 鼓励开展雨水收集利用,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和评价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节 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 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 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 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 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 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 18 页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 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除中央有明确要求 的外,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信息网络, 不再安排新的部门专用业务信息网络运行维护经费。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 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 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建设。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 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 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 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影视作品等形 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 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 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 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 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 警示教育作用。 第 19 页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 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 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 主题鲜明、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普及节能节约的知识、 方法和技能,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 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 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 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和重点时段开展重 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报告机制,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 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 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 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 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述德的重要内容并 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厅) 、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 第 20 页 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 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 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 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 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 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 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 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 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 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 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 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 进行公开: 第 21 页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 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 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 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 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 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 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 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 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 第 22 页 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 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 究制度。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 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私设“小金库”逃避审批监管的; (七)违规转嫁有关费用的; (八)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 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 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 23 页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 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 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 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 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 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 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 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 24 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省委各部委、省 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可以根据本细则, 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 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 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 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有关党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 本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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