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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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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docx

    第 1 页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 特征码 XazRvoXUSfLJIVVeiOmY 合同编号:_ 发包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监理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第 2 页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 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 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律、法规,对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 赋予的涵义: 1 “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 的工程建设项目。 2 “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 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 第 3 页 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 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 “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 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 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 “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 人。 8 “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 段。 9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 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 “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 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 “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 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 “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 “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 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 4 页 15 “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 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 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 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 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 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 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 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 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 程总工期:_天,其中: 第 5 页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年 _月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日算 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年 _月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 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 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 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 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 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计算, 估算总收费_元,金额大写_待工程结束后进 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 第 6 页 理费总额的 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 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 付监理费总额的 50%(不含定金) 。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 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 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 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 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年_月 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 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义务 第 7 页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 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 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 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 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 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 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 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 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 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 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 8 页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 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 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 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 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 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 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 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 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 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 第 9 页 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 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 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 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 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 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 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 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 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 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 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 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 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 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第 10 页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 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 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 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 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 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 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 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 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 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 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 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 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 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 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 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 11 页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 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 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 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 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 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 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 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 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 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 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 监理方责任 第 12 页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 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 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 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 (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 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 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 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 第九条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 第 13 页 ,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 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 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 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 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 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 应当增加超过 42 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 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 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 56 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 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 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 21 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 发出后 35 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 30 天内仍未收 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 第 3、4 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 第 14 页 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 14 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 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 42 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 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 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 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 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 2 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 2 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 天内 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 体约定。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 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 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 15 页 第十三条 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 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 证书 ;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 _元范围内,罚金在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 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 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第 16 页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 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 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 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 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 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 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 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 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 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 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 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 第 17 页 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 图) 、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 告等技术资料 5 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 2 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 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 件等,应在 7 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 方违约金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 方违约金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 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 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第 18 页 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 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 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 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 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 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 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 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 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 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 第 19 页 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 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 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 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 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 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 第 20 页 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 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 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 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 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 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 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 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 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 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 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 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 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 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 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 第 21 页 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 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 、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 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 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 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 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 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 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自_年 _月_日至_年_月_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份,送_留存一 份。 发包方(盖章):_ 监理方(盖章): 第 22 页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 :_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_年_月_日 _年_ 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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