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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建设工程合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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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建设工程合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docx

    第 1 页 建设工程合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 特征码 tpZwlDZvFZmCnLhWlyGW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 予的涵义: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 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 当事人。 ()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 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 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 第 2 页 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 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 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 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 关资料) 。 ()施工图纸:指上述第()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 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的图纸。 ()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 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 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 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 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 ()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 第 3 页 中的主要工程。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 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 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 它一切物品。 ()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有关工期的词语 ()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 的函件。 ()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 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 中写明的完工日。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 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其它词语 第 4 页 ()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 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 它场所。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 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语言文字和法律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 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 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 ()中标通知书; ()投标报价书; ()专用合同 第 5 页 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条款; ()图纸;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 工通知。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 展监理工作。 第 6 页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 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 地。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 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 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 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 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 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条和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第 7 页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 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 全职责。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 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条规定 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 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第 8 页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 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 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 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 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 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 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 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第 9 页 承包方应按第条的 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 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 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 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 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 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 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 利免受损害。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 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 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 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 第 10 页 照执行。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 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 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 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 止。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 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 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 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 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第 11 页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 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 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 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 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 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 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 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 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 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 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 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第 12 页 监理单位的指示 ()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 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 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 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 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 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款的 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 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小时内补发正式 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 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 述第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 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 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 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 第 13 页 件 函件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 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 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 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 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 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图纸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 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 工放样。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 第 14 页 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 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施工图纸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 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 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 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 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条的有关规定办 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 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 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 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 述图纸后的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 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 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 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 负的责任。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 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 第 15 页 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 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 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款第()项所包含的 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 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 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 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 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 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分包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第 16 页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 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 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 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 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提供劳务; ()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 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 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 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 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 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 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 额外费用;承包 第 17 页 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 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 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 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 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承包方项目经理 ()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 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 第 18 页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 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小时向监 理单位提交报告。 ()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 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 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 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 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 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 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 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 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 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 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 19 页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 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 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 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 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 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 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 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 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 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 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 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 人员和医疗设施。 ()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 第 20 页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 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抢救和治疗。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 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 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 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 )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 第 21 页 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 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 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 知承包方,并应按第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 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 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 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由发包方承担。 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 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 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 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 第 22 页 工程。 ()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 理单位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 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 手续。 ()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 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 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 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 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 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 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 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 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 第 23 页 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 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 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 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 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 场内道路 ()发包方按第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 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 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除本款()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 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 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 用。 ()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 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 设施时,应按第款的规定办理。 场外交通 第 24 页 ()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 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 和检验。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 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 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 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 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 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 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水路运输 第 25 页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 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 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 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 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 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修订进度计划 ()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款 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 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 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 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 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 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 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 第 26 页 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 应按第款的规定办理。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 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 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 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 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 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 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工程开工和完工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 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 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 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 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 第 27 页 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 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 任由发包方承担。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 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 在接到通知后的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 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 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 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 内完工或在第款和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 日期内完工。 暂停施工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 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第 28 页 ()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 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款的规定办 理。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 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 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 保障。 ()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 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 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小时内予以答复, 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 第 29 页 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 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 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 ()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天内仍末给予承 包方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款规定的情况外, 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 通知后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 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 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款规定将此 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 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条的规定办 理。 ()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 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 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条的规定办理。 工期延误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 第 30 页 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 的工期。 ()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 .款规定的百分比; ()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若发生第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 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天内向监理单 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 影响程度,并按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 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 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 增加的费用。 ()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 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 第()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在事件结束后的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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