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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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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docx

    第 1 页 县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 见 特征码 HXXjReUgoMmfaxfrUlLR 为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切实缓解中小企业 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 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结合我县实 际,现就加大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我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 则和主要形式 (一)指导思想。以吸引民间投资为基础,政府财政补助 为激励,走市场化运作道路,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 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我县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 融资环境。 第 2 页 (二)基本原则。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 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和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 持市场化运作与法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提供担保服务 与提升企业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 合的原则;坚持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三)积极鼓励构建多元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 发展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 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全资或参股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 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专业担保 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主要是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自愿出资, 为本会员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建立为各类担保机构 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四)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担保资金。支持非公有制 经济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利用非公有制经济 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业的竞争实力。政府出资或参与出 资设立政府扶持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积极鼓励探索以产业、行业协会或乡镇等为单位,组建中小企 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服务。 第 3 页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条件和基本要求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主要从 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 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二)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担保法 、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创新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 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独立创业者提 供服务,重点是成长型和初创型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和独立创 业者提供短期银行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打包以及 出口产品押汇等) 、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诉讼履约以及 第 4 页 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应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中长期贷 款担保。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 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方式、开发担保服务产品。在实行以企 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为主反担保的同时,也可积极探索以动 产、债权、特许收费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动产租赁权、经营 权等担保,努力挖掘各种可利用的担保资源。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和工作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政府对当年为民营及中小企业 贷款担保月平均余额达到其注册资金 1:5 的担保机构,按照该 机构担保实际发生呆帐、坏帐额的 10%给予补偿,连续补偿 2 年。补偿资金在县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成立之日起,5 年内所产 生的各种税收,县得部分由县财政按年度足额返还。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可在税 前按当年担保费的 50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 第 5 页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 1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 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 责任余额的 10%后,实行差额提取。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 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总的担保费率应控制在同期银行贷 款基准利率的 50以内,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五)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将担保体系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给予重点 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 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国土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 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地方海事等部门应依 法给予办理车辆、船舶抵押登记;公证部门应给予办理公证证 明;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 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 企业贷款情况。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制度规范与完善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 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 第 6 页 依照担保法 、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内部决 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法人化管理,严 控操作风险,严禁违规操作。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 款担保为主要业务。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 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 15%,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 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 10 倍。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合作,在规定的范 围内,可以适当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对中小企 业债务本金可以实行比例担保,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要求被 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反担保。加强和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 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 制度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 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 资料。 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第 7 页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在利益一致的基 础上,要加强协调和合作,以互利双赢为目标,明确各自职责, 合理分担责任,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二)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 款担保业务。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信用担保机构 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商业银行要客 观分析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辨证地看待第一还款与第二还款 的关系,全方位思考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方式,高度重视 信用担保机构介入银企信贷关系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与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 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对由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 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在企业的资信调查、 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与担保协调联动、同步考察, 建立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各商业银行(农村 信用合作社)与担保机构协作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并给予适当 的奖励。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 (一)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 第 8 页 设,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制度、信用资信评估 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县经贸委。 (二)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 月内,到县经贸委登记备案;新设和变更登记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机构的,在设立或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县经贸委登记备案。 (三)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 织,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要通过制订 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范、组织担保人员培训、组织担保业务 交流、资信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对担保服务业的指导 与监督,切实强化风险控制与防范。 (四)县经贸委要积极会同财政、工商、金融监管等职能 部门,加强服务,完善措施,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 构的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担保机构的风险事前防范、事中监 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努力促进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 有序、健康发展。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和环境营造 第 9 页 各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培育良好的政策环境 和市场环境,切实帮助金融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解决问 题,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银行 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加强对恶意 逃废债行为的联合制裁和打击,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充分利用银行信用统一评级制度,逐步 建立与信用评级制度协调一致的风险控制、管理体制操作办法, 提高服务中小企业效率。 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自 20XX 年 4 月 1 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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