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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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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x

    第 1 页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特征码 usCNNYRwUFIGKaSZjsmd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 工作的决定 (中发20XX13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 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XX3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浙政发20XX24 号) 、 浙江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XX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已实施的农 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的运行情况和我县被列为省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试点县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通过互助共济、共 同抵御疾病化解风险、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实 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落 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第 2 页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 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县采用“三级筹资,一级管理” 的办法,即省财政、县乡(镇)两级财政、农民个人三级筹资, 由县统一管理。 第四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时间: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作为一个实施年度,报销截止于次年 2 月底。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凡本县常住户口的 农民(包括村改居的居民)均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参 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简下放人员可自愿参加。实施后 中途不得办理补、退手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 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 财政局、卫生局、农办、民政局、计生局、劳动保障局、审计 局、残联等相关部门为委员单位,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工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监察 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对全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 第 3 页 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工作机构, 设在县卫生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置工 作人员,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 金中提取。各乡镇(含开发区,下同)相应设立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工 作。 第三章 筹资办法 第八条 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实 行资金专项管理,20XX 年度各级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 65 元, 资金为: (一)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交纳 统筹费,每人每年 25 元(村一级可视集体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 助) 。 (二)县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 25 元,乡镇财 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 5 元。 第 4 页 (三)省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 10 元。 第九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取办法。 由乡镇政府负责向农民收取个人应交纳的统筹款,于实施 前一年的 11 月 30 日前将统筹款、乡镇财政补助款,连同参保 名册,以乡镇为单位,一次性上缴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管 理使用。 县财政补助款于当年 3 月底前划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 筹资金专用帐户。 纳入生活保障线范围内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扶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持证残疾人等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按 县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暂行办法 (安政发20XX56 号) 、 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试行办法 (安政办发 20XX124 号) 、 关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农村合 作医疗的通知 (安民字20XX96 号) 、 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认真做好 20XX 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通知 (安政办发20XX152 号)规定执行,县政府对其个人统筹 费补助标准不变(详见附件 2) 。 第 5 页 第十条 各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必须达到 82%以 上,低于 82%的乡镇不得列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给付范 围,但已交纳合作医疗统筹费的农户,其医药费补偿资金由乡 镇负责给付。 第四章 补偿范围与标准 第十一条 凡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以下 待遇: (一)大病统筹报销。凡在本县定点医疗单位、省市定点 医疗单位(见附件)、非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均属于县合作 医疗大病统筹给付范围。为便于管理和资金的合理支出,鼓励 参保者就近治疗,凡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者,其可报销部分医药 费用按 110%折算,县级医疗单位按 100%折算,到县以外定点医 疗单位就医的按 80%折算,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按 50%折算。独 生子女的报销比例按可补偿额提高 10%的报销比例。 实行分段累积报销,即每人全年住院累积医药费(扣除自 负部分) ,经折算后按以下办法报销: 1500 元以上至 5000 元部分报销 30%;5001 元以上至 10000 第 6 页 元部分报销 40%;10001 元以上至 15000 元部分报销 50%;15001 元以上部分报销 70%。每人每年最高给付额为 20000 元。 (二)乡镇卫生院住院、门诊小额报销:凡在乡镇卫生院 就医的参保农民,每次门诊的医药费用(扣除自负部分后)给 予当场报销 16%,门诊报销封顶额为 2000 元。在乡镇卫生院住 院的医药费用(扣除自负部分)累计未达到大病统筹起付线 1500 元以内的,列入小额报销范围,出院时当场报销 16%,参 保人员在县级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县内社会办医疗机构、 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及小额住院费用均不予报销。 (三)特殊病种大病门诊报销。纳入门诊报销的特殊病种 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规定范围内的组织器 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重度精神病等四类病种。以上特殊病种 需在定点医疗单位门诊,其相关医药费在扣除自负部分后报销 10%。最高报销封顶额为每年每人 5000 元。 (四)大病医疗救助。对因患大病按大病统筹报销后,自 负医药费仍超过 20000 元以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进行 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办法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 疗救助暂行办法 (安政发20XX57 号)执行。 第 7 页 (五)免费体检。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者,均 可免费享受两年一次由乡镇卫生院提供的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 药品、诊疗、特检项目的给付范围和原则,参 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 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其中诊疗费、检查费、大型仪 器检查费、特种诊疗费等按已定政策执行。如果省出台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诊疗目录,则按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违法犯罪、因公负伤、交通事故、第三责任事 故致伤、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服)毒等及生育、 公共突发事件、医疗事故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补偿范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资金给付办法。 凡在我县境内各定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给予 大病统筹报销的,实行信息化管理,一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 籍证明)复印件在出院时当场结报。到县以外医院住院的, 第 8 页 凭实施年度内住院的有效票据(已参加各类商业保险的可用复 印件报销,加盖保险单位公章) 、药品(含诊疗)清单、病历 (出院录) 、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及时到所在乡镇合 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一般设在当地卫生院)申报办理报销。经 乡镇初审后,由业务经办人员上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符 合报销规定的报销款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存款单形式拨到乡 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再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兑付给 农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 天内完成结算 并兑付。 凡在乡镇卫生院门诊或住院小额报销的参保农民,实行信 息化管理,凭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均给予当场报销。 特殊病种的门诊报销需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行政村及乡镇核实并盖章,持定点医疗机构有效门诊发票 (发票为复印件的需由相关部门盖章) 、门诊病历复印件、身份 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医疗物品等费用清单等凭证到所在 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底一次性对 本年度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 合报销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报销。 大病医疗救助的资金拨付,由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第 9 页 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在我县境内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医疗单位的报销 资金,先由医疗单位垫付,次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算,每 月结算一次。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缴纳、集体扶 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公益性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 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县财政专户储 存,专款专用,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参与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负责, 如有违反规定给予补偿的,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责任,并责 令追回或退还款项,不能追回的,由违规操作的经办人承担。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原则,乱开人情处方,帮助 冒名顶替,伪造病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所在单位责任,并 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年 第 10 页 初由管理委员会对各乡镇和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农村合作医疗工 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原安政 发20XX73 号文件自新办法实施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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