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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版法规精简读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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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版法规精简读本.docx

    1、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序号法律部门包括的主要法律1宪法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4经济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5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6刑法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制定单位名称法律地位宪法全国人大宪法地位和效力最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2、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规定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地方政府XX地XX办法、规定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二、法的效力层级M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

    3、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六)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

    4、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周案。1Z3010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建设法的定义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的关系。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建设法律、法规的组

    5、成部分。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二、法人的分类法分类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业人企法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也就是营利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如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如学校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需要社会团体法人如消费者协会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1Z3010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

    7、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Z3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一、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

    8、施的是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二)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是解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欠缺问题。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某些建设工

    9、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二、建设工程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

    10、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1、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2、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3、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为复代理。复代理所基于的代理称为本代理,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自

    11、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2、后果:(1)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2)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二)表见代理1、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

    12、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三)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1Z301040物权制度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一、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民事主体都能够成为物权权利人,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

    13、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L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无f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琲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类内容或特征权能物权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使用: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收益:处分: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用益物权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人队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

    14、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视线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5、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

    16、证书。(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三、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

    17、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二)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一、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18、转让和消灭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2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

    19、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Z3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1Z3010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1、合同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

    20、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4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4、侵权行为1Z30105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一、施工合同债二、买卖合同债三、侵权之债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1Z301060知识产权制度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

    21、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二、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1Z3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一、专利权(一)专利权的概念(二)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专利权保护的最主要对象。(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增)1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

    22、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性。(3)实用性。2 .授予外嬴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终止、无效1 .专利权人的权利(略)2 .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

    23、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五)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略)二、商标权(一)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

    24、利,权利人也有权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力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3 、商标权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专用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的法律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4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25、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三、著作权P)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二)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1.文字作品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三)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1、单位作品单位为作者由法人

    26、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2、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27、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3、委托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四)著作权的保护期(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

    28、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1Z30106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二、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

    29、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三、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1Z30106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

    30、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Z30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合同是圭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Z3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

    31、留置和定金。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由于担保的标的额较大,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有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

    32、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二)保证方式支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

    33、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夕卜。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四)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保证期间2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

    34、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 .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支(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一)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详

    35、见本书“1Z303013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多为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三)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通常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1Z3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一、抵押权(一)抵押的法律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36、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二)抵押物可以抵押的财产登记不得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法定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设立)(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37、承包经营权;(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自愿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四)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

    38、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二、质权(一)质押的法律概念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二)质押担保的分类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

    39、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三、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40、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四、定金1、定金罚则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定金合同与定金数额W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Z3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一、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法律概念(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合同,并

    41、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1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2、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2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二、保险索赔(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三)计算损失大小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但是,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1Z3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1、投保

    43、人一一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二)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三)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

    44、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

    45、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四)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六)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

    46、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略三、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详见本书“1Z306034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四、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最大区别是: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该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则是受投保人(保险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的风险情况,为其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横向比较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优劣,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1Z3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1Z3010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一、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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