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T45*24*备案号:j*24*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Standardforthehousingprovidentfundbusiness(征求意见稿)20*实施20*_*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StandardforthehousingprovidentfundbusinessDBJT45*批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广西住房公积金协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施行日期:20*年*月*日2024广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全区工程
2、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224号)有关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共8章,主要包括总则、术语、缴存、提取、贷款、咨询与服务、风险控制和档案管理。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西住房公积金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广西住房公积金协会(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8号,邮编:530028,电子信箱:tzjjgc(g),以便今后修订时研用。本标准主编单位:广西住房公积金协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3、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傅文王廷锋谢诚谢颖宁王良平邓勇李彦江林艺唐甜徐朵朵李春雅陆清明杨海翔罗云韩冰刘雯文邓立洁蒙梦刘慧嘉何健戴鹏张海华夏一鸣吴萍崇李燕潘燕杨清宇刘香荣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韦成文邓金山高为恒韦玮沈猛1总则2 术语3 住房公积金缴存3.1 单位缴存3.2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4住房公积金提取4.1 提取范围和条件4.2 不予提取情形4.3 提取申请时间4.4 提取额度4.5 提取申请材料4.6 提取业务办理程序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
4、1 贷款对象和条件5.2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5.3 贷款担保5.4 贷前调查5.5 贷款受理及初审5.6 贷款复审5.7 贷款审批5.8 借款合同签订5.9 担保落实5.10 贷款发放5.11 贷款回收5.12 贷款变更5.13 贷后管理5.14 借款合同终止6咨询与服务6.1 业务咨询6.2 服务要求6.3 信息保密7风险控制7.1 管营分离7.2 不兼容岗位设置7.3 风险评估机制7.4 利用信息化手段控制风险.7.5 内部监督7.6 数据安全8档案管理8.1 收集与整理.1域代码已更改.2I域代码已更改.8I域代码已更改.8域代码已更改.24(域代码已更改.,9域代码已更改.29域代
5、码已更改3Q3(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33(域代码已更改- 34I域代码已更改- 27|域代码已更改- 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 A1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6|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3C域代码已更改j域代码,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j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cc域代码已更改66卜盆域代码已更改9O12g4-卿55,5毒一冽5L一一二591运.63363A64.6565(域代码已更改a67(域代码已更改7r(域代码已更改APj域代码已更改
6、68域代码已更改69I:域代码已更改.70I域代码已更改.92(域代码已更改.93域代码,更改.94(域代码已更改8.2 归档8.3 利用附表目录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J.2 Definition23 Deposit3.1 Unitdeposit3.2 Depositofflexibleemploymentpersonnel244 .Housingaccumulationfundwithdrawal294.1 Extractionrangeandconditions券4.2 Non-withdrawalsituation3Q%4
7、3 Withdrawalapplicationtime这4.4 withdrawalamount涉4.5 Extractingapplicationmaterials超4.6 Extractionofbusinessprocedures四5 .Housingprovidentfundpersonalhousingloan趣5.1 Loanobjectandconditions/5.2 Loanamount、termandinterestrate”5.3 LoanGuarantee5.4 Pre-Ioansurvey”5.5 Loanacceptanceandpreliminaryexamin
8、ation/165.6 LoanReview5.7 Loanapproval四5.8 Signingofloancontract”5.9 Guaranteeimplementation.0495.10 loanissuance5.11 loanrecovery5.12 Loanchange5.13 postloanmanagement.f595.14 Terminationoftheloancontract丝6i6 Consultingandservices6.1 BusinessConsulting6.2 ServiceRequirements6.3 Infermationprivacy7
9、Riskcontrol7.1 SeparationofManagementandOperation7.2 IncompatiblePositionSetting7.5 RiskAssessmentMechanism7.6 ControlRisksUsingInformationTechnology7.7 InternalSupervision7.8 DataSecurity8 Archivesmanagement8.1 Collectionandsorting8.2 Archive8.3 exploitationTable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Li
10、stofquotedstandrads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1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I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I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I域代码已更改I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I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j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I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j域代码已更改
11、域代码已更改I域代码已更改I域代码已更改Explanationofprovisions1.1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批注.建议要不完整表述要不就删除二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管理行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
12、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应严格履行各自在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业务方面的职责。1.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提升业务管理和服务效能,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为单位和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获取的信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共享渠道查询验证。1.5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西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1 住房公积金housingprovidentfund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
13、金制度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2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Committeeofhousingprovidentfund/批注2:柳州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议按国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他设区城南的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批注3:建议按国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他设区城市的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I2.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managementcenterofhousingprovidentfundI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构J
14、2.4 受委托银行commissionedbank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2.5 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specializedcollectionaccountofhousingprovidentfund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情况的专用账户。2.6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专户entrustedloanspecialaccountofhousingprovidentfund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的专用账户。2.7 单位unitI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I国家
15、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统称。2.8 单位账户unitaccount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等情况的明细账户。2.9 单位账号(单位登记号)unitaccountnumber(unitregistrationnumber)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识别缴存单位的编码。2.10 单位经办人UnithandlingPerSon经单位授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直接责任人。2.11 个人账户personalaccount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等情况的明细账户。
16、包括在单位设立的职工个人账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的个人账户。L2.12 个人账号personalaccountnumber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的用于识别个人账户的编码。2.13 汇缴collectivepaymentanddeposit批注4:是否应改为自治区境内?上文2.2、2.3管委会、中心明确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注5:术语中仅有个人账户的释义,没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的释义,但3.1.18.2出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约定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归
17、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2.14 缴存人depositor/批注6:缴存人包括灵活就业缴存人,目前灵活就业缴存没有上位法规规定,采用自愿参加、协议管理等方式,“依法”二字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建议删除“依法”。I依法I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包括强制性缴存的单位在职,职工和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职工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
18、活形式就业人员。2.15 缴存基数paymentanddepositbase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数额。2.16 缴存比例paymentanddepositratio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2.17 欠缴arrearsofpaymentanddeposit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2.18 缓缴deferredpaymentanddeposit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2.19 补缴supplementarypaymentanddeposit批注7:若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则建议改为缴存人/个人账户单位或个人将欠缴
19、或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个人账户22.20 封存blocking个人账户由正常缴存状态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2.21 启封deblocking个人账户由封存状态恢复为缴存状态。2.22 转移transfer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转入新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类型的转换。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异地转移。同城转移指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的转移;异地转移指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转移。2.23 提取withdrawal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账户取出的行为。2.24 提取申
20、请人withdrawalapplicant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及相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权益人。2.25 提取受托人withdrawaltrustee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2.26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personalhousingloanofhousingprovidentfund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2.27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personalhous
21、ingportfolioloans指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2.28 借款申请人loanapplicant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2.29 共同借款申请人jointloanapplicant就同一笔贷款与借款申请人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个人,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2.30 借款人borrower满足贷款条件要求,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获得个人住房贷款,承担还款义务的所有债务人。2.31 抵押mortgage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贷款用途对应的不动产
22、或其他符合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对贷款进行担保。2.32 保证assurance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议约定,对贷款进行担保。2.33 贷款委托人loanclient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34 贷款受托人loantrustee指受委托贷款银行。2.35 自住住房owneroccupiedhousing缴存人或其配偶居住的,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2.36 业务档案businessfiles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业务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电子档案指
23、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记录和反映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事项,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以数字格式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传统载体档案指记录和反映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事项,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以传统载体归档保存的材料。3住房公积金缴存3.1 单位缴存3.1.1 缴存对象3.1.1.1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3.1.1.2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可按当地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3.1.1.3 在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当地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3.1.1.4 劳
24、务派遣单位与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3.1.1.5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3.1.2 缴存基数3.1.2.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在现单位的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当月工资。批注H8:原表述“工作地”,目前有多种不同表述,归集标准4.0.9、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表述为职工工作地,业务规范3.L1,表述为单位所
25、在地。如职工公司在南宁,派驻桂林工作,使用工作地的概念会产生歧义。建议讨论是否改为缴存地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缴存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缴存地最低工资标准。3.1.2.2 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3.1.2.3 职工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在现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3.1.2.4 计算缴存基数上限的所在设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以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
26、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3.1.2.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按规定计算出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通过后向社会公布。3.1.3 缴存比例3.1.3.1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规定范围内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O3.1.3.2 单位可在所在设区城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1.3.3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3.1.4 月缴存额3.1.4.1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符合下列
27、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缴存部分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3.1.5 单位缴存登记3.1.5.1 单位缴存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授权单位经办人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2一个单位宜只开设一个单位账户。批注9: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不同概念,建议改为法定代表人,即法人组织的负责人。3.1.5.2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宜包括:单位账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28、单位法人代表姓名、法人代表证件类型、法人代表证件号码、法人代表手机号码I、单位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所属行J业、邮编、电子信箱、单位发薪日、经办人姓名、经办人固定电话号码、经办人手机号码、经办人证件类型、经办人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设立日期、单位开户日期、受托银行名称、受托银行代码、受托银行账号、首次汇缴年月、缴存比例等。3.1.5.3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3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件。3.1.5.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单位缴存登记,设立单位账户并生成单位账号和业务
29、凭证。3.1.5.5 新设立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3.1.6 个人账户设立3.1.6.1 个人账户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2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3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个人账户。3.1.6.2 个人账户的信息应包括个人账号、姓名、姓名全拼、性别、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宜包括职业、职称、职务、学历、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电子邮箱、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等。3.1.6.3 单位
30、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清册。3.1.6.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生成个人账号和业务凭证。3.1.7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3.1.7.1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单位地址等单位缴存登记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3.1.7.2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应提供下列材料:1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登记表,表册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2单位信息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3.1.7.3 单位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政府
31、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获取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共享渠道查询验证。3.1.7.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手续。3.1.8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3.1.8.1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1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2职工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除一般性信息变更外,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宜同时到场办理。3.1.8.2 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应提供下列材料:批注gjjd:执笔人确定上下文是否统一使用这个表述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表册内容I包括单/名称、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
32、信息;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1.8.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3.1.9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3.1.9.1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2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3无职工个人账户;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注销手续。批注gjjc11:表册中使用的是单位账号,后期应该统一修改单位登记号3.1.9.2 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应提供下列材料: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33、注销申请表,表册内容应包亚里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账号、注销原因;宜包括单位地址、联系人信息等;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3.1.9.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3.1.9.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场监管、税务等
34、部门取得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符合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3.1.9.5 企业办理注销的,符合注销条件的可同步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收到企业注销信息后,为符合规定的企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3.1.10 缴存基数调整3.1.10.1 缴存基数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缴存基数应在规定范围内每年调整一次。当年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基数调整时不作调整。3.1.10.2 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应提供下列材料:1住房公积金缴
35、存清册,表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调整年月、缴存比例,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等;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3.1.10.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3.1.11 缴存比例调整3.1.11.1 缴存比例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可在规定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调整的时间和频次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2新的缴存比例自调整后开始执行。3.1.11.2 单位办理缴存比例调整,应提供下列材料:1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表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调整年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比例、职工月
36、缴存额。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3.1.1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手续。3.1.12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3.1.12.1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具体条件。3.1.12.2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应经单位2/3以上职工讨论通过。2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满后,单位应恢复正常
37、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按规定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3.1.12.3 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应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表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原缴存比例、新缴存比例、降低原因、起止时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等;申请缓缴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表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缓缴原因、起止时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等信息;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
38、证明等原件;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批注12:建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修改后,与其他条款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手续的表述对应。3.1.12.4 I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按下列程序办理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3.1.13 汇缴3.1.13.1 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通过委托
39、银行代扣代收、转账、汇款等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专户汇缴住房公积金。2缴存人数、缴存金额等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先办理变更手续,确定当月缴存人数和汇缴金额后再缴款,缴款资金和核定金额应一致。3.1.13.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单位款项后,应按下列规定计入职工个人账户:1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核定金额一致的,直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2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核定金额不一致的,计入单位暂存款或退回单位。单位暂存款余额大于核定金额的,按核定金额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多余款项可暂存于单位账户或退回单位;暂存款余额小于核定金额的,应通知单位进行补款。3.1.14 补缴3.1.14.1 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包括单位缴
40、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3.1.14.2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补缴: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新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单位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5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二八、一a八人M人M八、一T-Hf批注13:建议增加:可根据实际3.1.14.3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I按以下原则确定: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2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从当地
41、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3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该单位成立时间,且不得早于职工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补缴截止时间不得超过补缴业务办理当月。4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补缴期间职工相应年度的缴存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核定缴存基数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5单位按欠缴相应年度当地规定的缴存比例补缴住房公积
42、金。I9瓢蒜1漓存比例应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相应年度当地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3.1.14.4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应提供下列材料: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表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补缴起止年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补缴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3.1.14.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补缴手续。3.1.15 个人账户封存3.1.15.1 个人账户封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或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2单位应为退休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3单位应为死亡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43、4单位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3.1.15.2 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应提供下列材料: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清册,表册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封存年月、I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件号码、封存HEW口,门1/城一封WL/亚一M口/亚一却批注15:其他条款写法为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原因,且包括职工手机三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手机号码,此处为封存职工次名建议统一。等;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3.1.15.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3.1.15.4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且不符合账户转移条件的,个人账
44、户封存后宜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的集中封存户管理。3.1.15.5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件自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3.1.15.6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符合提取或转移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3.1.16 个人账户启封3.1.16.1 个人账户启封应符合下列规定:1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自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2已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账户缴存的,新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3.1.16.2 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启封,应提供下列材料:1住
45、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清册,表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启封年月、I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件号码、职工手机号码|、启封原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3.1.16.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启封手续。3.1.17个人账户注销批注16:除封存和启封条款外,其他条款写法为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建议统一。缴存职工满足销户提取条件的,可以注销个人账户。3.1.18 同城转移3.1.18.1 同城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1职工个人账户已办理封存;2同城转移由转入单位或转出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办理3.1.18.2 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同城转移,应提供下列材料:1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接续申请表,表册内容包括:转出单位名称、转出单位登记号、转入单位名称、转入单位登记号、职批注17:单位办理转移,提供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是否表述有误?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转移金额、转移原因、转移年月等;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或职工本人身份证件。3.1.18.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同城转移手续3.1.19 异地转移3.1.19.1 办理异地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