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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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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参考模板.docx

    1、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党Z机关和涉密单位出国(境)团组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结合本Ju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JU保密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Ju系统环保干部职工均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现象发生。第二章保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设立Ju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Ju系统保密工作。Ju保密工

    2、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Ju日常保密工作。第五条Ju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明确一名处级干部具体负责本处室保密工作。第六条保密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一)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颁布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抓好落实,定期总结保密工作;(二)组织开展保密教育、保密宣传、保密检查和各类保密审查,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组织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三)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确定本单位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好不明确事项以及密级解除等申报工作;(四)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它保密工作任务。第三章环保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及其密级划分第七

    3、条环保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及划分按照xxxx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对在环保工作中形成的,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公开后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和扩散。具体范围包括:(一)上级下发和本Ju拟制的具有密级的、及注明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图纸、计算机软件、公函、报表等应保密的事项;(二)Ju党委会、Ju长办公会和Ju务会议记录;(三)纪检、监察工作中正在查处的违纪案件和未经公布但已核实处理的案件及有关调查材料和结论;(四)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五)党委织建设及党员管理方面尚未公开的材料;(六)尚未公开的科研技术成果和科研项目;(七)内部审计机构

    4、在财务审计调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事项。第九条环保工作中涉及其它部门的秘密事项,应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其密级。第十条环保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期限,及时变更密级或解密。已确定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如需提前解密或需延长保密期限,应由该秘密事项产生的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由JU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Ju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本JU主要领导审批。未确定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如需解密,应由该秘密事项产生的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由JU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JU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本Ju主要领导审批。第四章保密制度第十一条保密文件的管理(一)凡以文字、符号、图形

    5、声像等形式记载有国家秘密内容的载体均属保密品(以下简称密件)。(二)产生密件的科室、单位应依法确定密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三)不属国家秘密但限于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须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四)密件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等中间材料,凡需保存的,须按照正式密件管理;凡不需保存的,承办人要按照规定及时销毁。(五)密件收发须有专人负责,逐件核对,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绝密文件、密码电报由机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签收、登记和保管。(六)传递密件时,密件要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编号;密件须由机要通信或机要交通部门传送,不得通过普通邮JU邮寄

    6、也不得让人顺便捎带;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须派专车专人直接送达,并实行2人护送制。(七)传阅密件要使用专用文件夹,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阅办人阅后须及时将密件退回;阅读密件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八)办文过程中,密码电报不能与普通公文一起运转;绝密文件、资料和其它涉密物品不得复制;绝密文件、密码电报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机密、秘密文件传输须使用加密机。(九)汇编密件,须经制发机关或其授权部门同意;复制、引用或者汇编密件时,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十)保存密件须选择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并具有必要的防盗、防火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或者下班时,须将密件放在带锁的文件柜中;绝密件

    7、须存放在保险箱、柜内。(十一)机构撤并时,要指定专人清查、清退、移交密件并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调动工作的人员要按照规定先办理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离、退休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须移交自己保管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它涉密物品。移交密件时,要造册登记,经清点、核对后,办理签字手续;任何密件不得留存个人手中或随意销毁、遗弃、处理。(十二)机要交换文件使用具有保密措施的交通工具,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第十二条保密文件的复印及管理(一)严禁擅自复印具有密级的文件;严禁擅自复印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稿及上级规定不准翻印的其它资料。(二)确因工作需要须复制属于

    8、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须到Ju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国家秘密文件复印审批手续,并到JU复印室进行复制。(三)复印机必须专人管理使用,操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签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复印。(四)各种内部文件、资料,严禁到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印。第十三条销毁文件的保密管理(一)密件的销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定点销毁、方便工作、确保安全的原则。(二)销毁密件须按要求登记造册,经JU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Ju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由2人以上共同负责送指定的销毁点并现场监督销毁。(三)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严禁将密件、内部资料和书刊售给废品回收部门或个体废品收

    9、购人员。第十四条涉外工作的保密管理(一)出国人员不得携带密件或内部文件、书刊及其它不对外公开的资料出境;确需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须由提供单位到XX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二)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方以正当理由和合法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时,要报经JU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Ju长审查。属于本Ju业务范围的事项,报XZ府审批,并向X国家保密Ju通报有关情况;属于本Ju业务范围外的事项,报有相应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审定。(三)接受境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社会调查,或者境外机构、团体和个人进行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10、向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提供密件或不对外公开的内部事项。第十五条宣传教育的保密管理(一)宣传报导中涉及环保工作秘密事项或数据时,须经Ju主要领导审批,确定是否报导。(二)公开发行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用于公共交流的学术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秘密事项提供给新闻、出版单位公开发表。因工作需要提供的,报经Ju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应当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第十六条使用电话的保密管理(一)严禁在使用有线电话、无线电话、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二)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关机并取出电池。(三)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

    11、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第十七条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一)严禁在没有保密措施的传真机、计算机上传输或者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二)严禁将涉密计算机连入互联网及其他非保密网络。(三)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涉密信息。(四)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其他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第十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须符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的相关标准,能够满足安全运行和信息保密的需要,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二)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

    12、计算机媒体(介质),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三)严格执行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Ju综合办公平台信息须经信息提供部门审查和领导批准;JuZ务网站信息须经JU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Ju主要领导审批;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四)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日常维护与使用的管理,健全各项安全和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检查。第十九条审批建设项目、科研成果鉴定工作中,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人员和其他知密人员,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内容。第二十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严禁使用无线话筒、手机、对讲机等无线电通讯工具;会场应使用移

    13、动通信干扰或屏蔽设备。第二十一条环保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而本规定又未列入的事项,其他主管业务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他主管业务部门未做规定的,须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执行。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二条对在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有关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当知悉者知悉或者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知悉范围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计算机媒体(介质),是指可存储、携带计算机程序、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磁卡、纸带、卡片、打印纸、芯片等。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Ju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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