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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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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办法(试行).docx

    1、哈政规2025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5年6月25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哈尔滨市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松花江城区段秩序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松花江哈尔滨段西起四方台大桥,东至呼兰河口(呼口大桥)范围内的城区段沿江区域资源利用、船舶停泊秩序及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游览观光、文化传播、运动健身、休憩娱乐等公共活动功能的区

    2、域管理,适用本办法。松花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松花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及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沿岸区人民政府)开展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沿岸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沿江区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沿江区域开发建设、生态保护、资源利用、日常管理及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限制性或

    3、者禁止性规定行为的,予以劝阻、制止和依法处理。沿岸区人民政府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沿江区域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哈尔滨海事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依据属事管理原则,对沿江区域所涉及行政事项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及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哈尔滨海事局负责松花江城区段水域(含停泊点)内的建船(是船码头)等水上浮动设施,游艇、摩托艇、冲锋舟等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

    4、织划定并管理通航水域、水上摩托艇专用水域;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内停泊的船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及沿岸区人民政府,对在松花江城区段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是船(运船码头)等水上浮动设施和船舶的船容船貌,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二)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整合哈尔滨海事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及沿岸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松花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松花江城区段港口岸线

    5、管理,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配合哈尔滨海事局做好客运建船的管理工作,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健全沿江区域综合公共交通体系,优化客货运输码头布局和航运功能。(四)市水务局负责对松花江城区段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堆砂以及超量或者超范围采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沿岸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采冰方案或者规划,审批相关许可,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堆、乱采等“四乱问题整治;会同市公安局依法打击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非法取水采冰和非法采砂行为。(五)市公安局负责松花江城区段治安管理;监督摩托艇在非专用水域活动行

    6、为;依据法律规定对水域周边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在冬季封江、春季开江前发布安全公告,在危险冰面、清沟、冰窟周围设定禁行区,设置禁行标志;配合沿岸区人民政府对人员和车辆涉险过江等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配合哈尔滨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和沿岸区人民政府对沿江区域开展监督检查,对群众自发开展的水上、冰上等非经营性娱乐活动进行管理,取缔非法经营场所、非法营运车辆、涉险冰雪娱乐旅游活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六)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城区段水域(冰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对沿江区域已建成城市公园、照明及

    7、户外牌匾标识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七)市文广旅游局负责松花江城区段沿江旅游发展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和宣传推广;协调指导沿岸区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展涉江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导游进行行业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八)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松花江城区段沿岸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沿江区域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九)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松花江城区段沿岸区级住建部门,依法对沿江区域的冰雪旅游景区景点在建重大建设项目及冰雪运动场所、冰雪赛事活动建筑物的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十)

    8、市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松花江城区段沿岸区级体育部门对沿江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对摩托艇相关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摩托艇项目经营场所非法经营活动。(十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松花江城区段捕鱼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沿岸区级渔政管理部门开展打击违禁网具专项执法,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十二)市林草局负责指导松花江城区段湿地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沿岸区级湿地管理部门开展沿江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十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松花江城区段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工作,对已与松花江城区段水上船舶签订危险废物转运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十四)市卫健委负责松花江城区段经营项目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十五)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建设,协调各类应急队伍开展松花江城区段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沿岸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监测工作。按照松花江城区段冰面活动规划,指导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业部门督促冰上项目经营主体开展冰层检测和冰上项目经营活动;根据事故调查权限,指导相关区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开展冰上项目经营活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十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松花江城区段江面(冰面)区域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所进行消

    10、防监管,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第六条松花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应当依法编制,与松花江沿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统筹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松花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应当根据松花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的特点和需求,明确沿江区域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标志节点、空间延伸、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结合商业娱乐和旅游体育等产业布局,划定建船(建船码头)设置区、船舶停泊区、商业经营区、运动娱乐区等功能区,确定功能区管控要求;对沿江区域绿化率、停车配套、商业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和优化。第七条市有关部门、沿岸区人民政府针对沿江区域,依法编制专项规划计划、出台制度规范、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有关活动的,

    11、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第八条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沿江水岸特点,在符合规划布局及防汛、航道安全、岸线用途管制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全面安全评估,打造安全的沿江公共活动空间,设置亲水平台、水上栈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为游览、野餐、露营、垂钓(冬钓)、游泳(冬泳)提供条件,满足社会公众亲水乐水、赏冰玩雪的需求。第九条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松花江城区段的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划定公共活动区域,并通过设置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和告知。第十条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沿江区域内设置警示、禁止等安全标识。安全标识应当明显、统一,易于辨识。社会公众应当遵守

    12、管理要求,按照警示、禁止的安全标识,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第十一条市有关部门、沿岸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自设置的沿江区域设施,依法确定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维护养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存在污损、毁坏、安全隐患以及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形的,督办和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正常。第十二条松花江城区段全时段对社会公众开放。因防汛抗灾、重大活动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封闭的除外。临时封闭相应区段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松花江城区段范围内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实行免费使用;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或者

    13、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权的受让方。第十四条利用有偿使用的松花江城区段市政公共资源(含岸线、水域、冰面)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须符合松花江城区段沿江区域综合规划和相关法定规划,并取得有偿使用权。设置公务建船码头、公共客运建船码头,从事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活动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不适用有关有偿使用的规定。第十五条市资源规划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和沿岸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松花江城区段市政公共资源综合利用及有偿使用

    14、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在松花江城区段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设置系船浮筒、浮建、缆桩等设施,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损害防洪堤防、道路、桥梁、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设施,并依据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松花江城区段的管理与利用工作。第十九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松花江城区段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呼兰河、阿什河城区段,马家沟、何家沟、信义沟等城市内河及水系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松花江城区段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抄送:市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办公厅,市委直属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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