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2篇二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9篇三、大学教学质量奖评选办法11篇四大学本科生发表论文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替代毕业设计(论文)实施办法12篇五、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14篇六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19篇七大学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23篇八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30篇九、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暂行办法32篇十大学新开课程管理办法35篇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加强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依据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在本单位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民主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校教代会秘书处)的协调和指导。第四条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为5年(与学校教代会同步,
3、二级教代会在学校教代会之前进行),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二级教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召开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第五条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基层单位,建立有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代表身份合一,团合一。第二章二级教代会职权第六条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以及其他专项工作
4、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改革方案、教学科研团队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通过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津贴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四)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加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五)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单位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第三章二级教代会代表第八条凡与学
5、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比例原则为:80-120人的单位代表人数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40%,12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O学校教代会代表应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当然代表。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一般应包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劳动模范和先进典型代表、工代会代表,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学科研人员和女性教学科研人员代表。教学科研单位一线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o第十条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系部、教研室、班
6、组、团队等为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出后,所在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校工会(校教代会秘书处)。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员过半数选票方能当选。第十一条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风正派,顾全大局;(二)工作积极主动,业务能力强,关心本单位事业发展,有较强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能力,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员工服务,能够积极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客观准确地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
7、意见和要求,群众威信较高;(四)能够履行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教代会相关工作和活动;(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四)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本级教代会决议
8、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级教代会活动,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四)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本级教代
9、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二级教代会的筹备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成员不少于7人,包括本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第十六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程序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代表分组、组织代表培训;(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文件起草、提出大会团组成人员建
10、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三)负责征集本级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团,团成员一般由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团人数可根据代表人数决定。第十八条团的职责:(一)主持会议,研究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二)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审议大会决议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三)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第五章正式会议第十九条二级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正式会议由大会团主持,全体代表参加。第二十条正式会议召开前,一般要完成以下议程:(
11、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的报告;(三)通过二级教代会议题和会议议程;(四)通过团成员名单;(五)通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议程表决形式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第二十一条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一)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二)审议通过单位发展规划、津贴分配方案等报告;(三)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四)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五)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等进行表决,宣布选举结果或表决结果。选举或表决须获得全体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六)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参加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第二十二条大会选举或表决
12、可根据需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经二级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二级教代会同意不得更改。第六章提案工作第二十四条提案征集、审核、立案、追踪和反馈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筹备工作组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第二十五条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承办人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第七章工作机构第二十六条基层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13、在党组织领导下,负责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基层工会的二级教代会主要职责:(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团建议人选;(二)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办理教代会日常事务,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三)管理二级教代会档案;(四)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五)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二十八条二级教代会的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九条二级教代会会议经费由单位行政开支,列入每年行政经费预算。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工会(教代会秘书处)的指导,会前须向学校工
14、会报告,会后及时向学校工会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学二级双代会条例(试行)同时废止。篇二、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的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关心帮助我校生活困难教职工,认真做好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补助范围:工资在学校发放的在编在职并加入学校工会组织的困难教职工(含校聘合同制)。第三条补助对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教职工,经核实可酌情给予生活救助。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杭州市最低生活标准的,经主管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教职工;二、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最低生活标
15、准的,但因家庭成员下岗失业、疾病、伤残、子女教育或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三、因遭受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教职工;五、因本人罹患重大疾病且个人自负医疔费用支出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教职工;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研究认为需要救助的教职工。第四条补助标准:困难补助标准为500元一10000元/年。本补助为一次性(年终)困难补助,每户教职工每年仅可享受一次。对于教职工临时发生的困难,经核实确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另见关于规范教
16、职工慰问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补助程序:一、符合补助条件的困难教职工向所在单位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各分工会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所在单位党政复核同意;三、学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各分工会上报的申请人员,确定一次性困难补助人员和补助标准方案;四、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将拟定的一次性困难补助对象用适当的方式公开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五、各分工会按财务制度要求履行领取手续,并及时将补助金发放到困难教职工手中。第六条学校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集中受理审批困难补助申请;因突发事件,困难教职工需要紧急救助时,经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在取得真实证明材料
17、的情况下,采取特事特办,实施先救助后审批的办法,及时帮助困难教职工渡过难关。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给予补助:一、非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而引起的经济困难。二、平时有不合理投资、消费行为或不良嗜好的。三、没有如实反映困难情况,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四、经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学校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及时吸纳新的困难教职工进入档案,同时对已经脱贫教职工进行归档管理。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篇三、大学教学质量奖评选办法一、评选时间教师教学质量奖每学年评选1次。二、评选人数1 .各教学单位获奖名额不超过本单位任课教师总数的15%
18、02 .近两届均获得教学质量奖的教师,再次申报时不占当届本单位名额。三、评选条件1 .满足基本条件。2 .学院综合评价及学生课堂教学效果评价均在本单位前30%o3 .承担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的平均工作量以上,每学年为本科生至少独立完整地讲授1门课程,且课堂授课总学时数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基本学时。4 .本学年全年在岗。四、评选程序教务处公布学生课堂教学效果评价前30%的教师名单,由教学单位从名单中推荐不超过本学年本单位授课教师总数的15%且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名单,上报学校。学校成立教学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定各单位推荐的教师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19、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学质量奖获得者名单。五、奖励与结果利用L授予获奖教师“大学教学质量奖”荣誉称号。2.各教学单位要对获得教学质量奖的教师进行宣传。获奖教师有义务为本单位和接受邀请为其它单位教师作教学经验报告、观摩其教学活动。篇四、大学本科生发表论文、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替代毕业设计(论文)实施办法为引导大学生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促进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学校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所发表的论文以及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的有效结合机制。为便于操作,特制定本办法。一、申请毕业设计(论文)替代条件1 .掌握了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在核心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发
20、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或设计作品,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被SSCI、A&HCLSCLEl索引之一检索,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发表论文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经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与审核,发表的论文已达到该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要求。2 .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完成相关的实践报告,经集贤学院答辩委员会答辩与审核,达到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同等要求。二、办理程序1 .申请发表论文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的三、四年级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时间由学校统一确定),填写大学本科生发表论文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提供论文的原件、复印件、检索证明)。2 .申请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
21、向集贤学院提出申请(时间由学校统一确定),经同意后,由集贤学院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3 .相关学院统一组织答辩委员会(不少于5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毕业生论文答辩程序进行答辩,并经答辩委员会投票同意,票数过2/3(含)者,可认定其发表论文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报告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申请通过。4 .发表论文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的,在答辩通过后,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中期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在网上公示并发文;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完成相关实践报告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的,在答辩通过后,于学生毕业当学期的5月底前,由集贤学院将系列材料及学生成绩报送给学生所在学院。5 .发表论文和
22、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的受理对象为三年级或四年级的学生。三、成绩与学分登记学生通过发表论文或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完成相关报告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的,可获得同等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成绩按答辩委员会给定的综合评定成绩登记。四、附则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替代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集贤学院另行制定。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篇五、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管理,促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提高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23、申报范围与条件第一条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生教育优质(在线)课程建设项目、课程思政示范建设项目、优秀教材建设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项目等,由学校根据省级项目类型和内容,结合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设计和调整,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3年。第二条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要求。项目负责人应为从事研究生教育教学3年以上的研究生导师或任课教师,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3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开展研究生教育创新性研究与实践的能力。(二)项目内容。项目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先进性,有较大的应用前景。项目成果能够指导实践教学或为政策制定提
24、供理论支撑,能够探索与引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未来发展方向。(三)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要有较好的工作基础,项目组相关工作基础扎实,成员梯队合理。第二章评审与立项第三条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的评审与立项,坚持客观公正、择优遴选原则,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审批立项三个阶段。第四条学校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确定项目类型,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研究生处下达通知,经本人申请、院系排序推荐,研究生处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立项,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项目的评选。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五条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按学
25、校审核通过的相关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开展,按期完成任务,并承担相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第六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成员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若因项目成员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必须做相应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应把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立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教育整体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定期调度检查实施情况,为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与环境,保障与调动项目承担人员开展建设与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定期组织教师观摩学习,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八条项目实行中期绩效评价制度。学校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的同时,组织上年度立项项目的中期绩效评
26、价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大学研究生质量提升计划项目中期绩效自评报告(附件1),大学研究生质量提升计划项目中期绩效自评表(附件2),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中期绩效评价采用现场PPT的形式进行汇报,汇报时间不少于5分钟。汇报内容包括项目绩效指标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应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参与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等。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学校给予立项项目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根据学校实际确定。确定立项后,拨付40%的项目经费,中期绩效评价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中期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项目立项,在任何评审中不得再填报使用。第十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
27、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相关的调研、参加教育教学交流会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资料收集、复印、印刷费以及必要的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论文、著作等出版费;省级及以上成果评审费、鉴定费等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允许其他项目的支出。第五章结题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根据研究情况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结题,并填写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附件3,以下简称结题报告书)。(一)以研究报告、教学课件(附教学大纲)、教学案例库等非正式出版的应用
28、性成果结题的,需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同行专家评议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原则上采取会议评议方式进行,评议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同行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组长由校外专家担任。项目负责人采用现场PPT的形式进行汇报,汇报时间不少于10分钟。汇报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专家组根据负责人的汇报、答辩及对提交材料的审核,综合判断给出验收意见。(二)采用以下形式结题的,可不组织专家评议。1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完成项目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并由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在最新版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认定的教育教学类学术期刊或本学科专业
29、相关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与该项目密切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与该项目密切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论文发表时需要在文中备注该项目信息,同一篇论文只能用于一个项目的结题。2 .课程类项目:完成项目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并由项目负责人主编的与项目密切相关的教材获省级以上优秀教材。3 .案例库项目:完成项目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与项目密切相关的案例库入选全国性案例库(中国专业学位案例中心案例库、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案例等)。第十二条研究生处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结题工作。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结题报告书及相关成果复印件等支撑材料,报研究生处。校级项
30、目通过结题后,结题报告书由研究生处和项目负责人各留存一份。第十三条凡未按期结题或不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其负责人应提交书面说明和延期方案,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研究生处备案。项目只可延期一年,并与下一年立项项目一起结题,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将被取消,冻结资助经费,在任何评审中不得再填报使用。验收不合格或延期后仍未结题而被取消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牵头申报新的项目,不得牵头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的各类评奖评优活动。第六章成果管理第十四条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建设期间,鼓励产出重在实际应用和推广的高水平论文和应用性成果。项目成果出版、发表时须注明“大学研究生教育质
31、量提升计划建设项目资助”字样和项目编号,否则不视为项目结题材料。第十五条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立项工作和创新成果的宣传,及时推广创新成果,充分发挥其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推动作用。重大研究成果由研究生处协助推广。第十六条对于应用面广、效果特别显著、能反映我校研究生教育特色并富有独创性的项目,学校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2年及以后获批的项目。第十八条省级立项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管理,按照的相关文件和通知执行。文件和通知未载明的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篇六、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第
32、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课堂教学环节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科学评价教师教学质量,有效地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提高教学效果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坚持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评价标准和操作程序,客观评价参评教师,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二)科学性、发展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科学严谨,加强过程评价,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三)多元化评价原则。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多维化、评价方法多样化,全面评价教师教学。第三条评价对象和范围(一)评价对象为承担普通本科教学任务的全体任课教师。(二)评价范围包括为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第二章
33、评价体系第四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学校评价四部分组成。第五条教师自评主体为授课教师,参评教师按照学校设定的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自我评价指标(附件1)开展评价。第六条学生评价主体为修读被评价课程的本科生,参评学生按照学校设定的指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为学生评价得分的平均值。参加评价的学生数应大于等于修读总人数的80%,否则视为无效评价。第七条学院评价主体为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的领导、系(室)主任和督导等院级专家。评价采取随机随堂听课、查阅教学资料、组织学生座谈等方式,在全面了解课程授课基础上,专家依据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附件2)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三人及以上评
34、价方为有效,评价成绩为得分平均值。第八条学校评价主体为校级督学、校聘兼职督导等校级专家,评价采取随机随堂听课方式,专家依据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指标(附件2)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三人及以上评价方为有效,评价成绩为得分平均值。第三章评价类别与评价结果第九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类别分为合格评价、优秀评价和常规评价。评价成绩加权计算,实行百分制。第十条合格评价:近三年新入职教师必须参加合格评价,合格评价总成绩=教师自评成绩X10%+学生评价均值X40%+学院评价均值X20%+学校评价均值义30%,评价总成绩大于等于80分方可获得申请优秀评价的资格。第十一条优秀评价: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所
35、在单位审核后推荐参评,参评教师近一学年所有课堂学生评价成绩不低于85分、且平均值不低于90分,教学单位推荐参评比例每学年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数的15%0优秀评价总成绩=教师自评成绩10%+学生评价均值40%+学院评价均值X20%+学校评价均值X30%,总成绩大于等于90分且学校评价均值大于等于90分为评价优秀。第十二条常规评价:学校根据教学质量常规监控需要,组织对教师进行随机听课并作出评价。第十三条参评教师有讲授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决定的错误观点、违背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发表、转发错误言论,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迟到、早退、上课期间擅自离岗、接打手机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等失范行为
36、或评价学年内因教学事故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第四章评价组织与实施第十四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按学年组织、分学期实施,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合格评价、优秀评价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常规评价由学校和学院分别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参加合格评价、优秀评价的教师每学期初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汇总推荐教师及课程等信息,提交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评教发中心”)。参加常规评价的教师根据校院两级监控需要确定。第十六条教评教发中心、各教学单位根据参加合格与优秀评价的教师专业分布分别确定学校、学院评价专家人选,组织实施评价。教师自评、学生评
37、价由教评教发中心负责组织,各教学单位协助。第十七条每学期末,教评教发中心汇总教师自我评价成绩、学生评价成绩、学院评价成绩和学校评价成绩,经学院核实后确定合格和优秀名单并进行公示,学年末优秀名单由学校审批后予以公布。第十八条每学年末,教评教发中心汇总、分析评价结果,撰写发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分析报告。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九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秀将作为教师参加教学名师、模范教师(教书育人先进)、教学团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一流本科课程、学生最喜爱的教师、职称评定等申报或评选的必要条件或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低于80分的教师,学校组织其参加新入职教师校本培训,所在教学单位
38、对其进行重点帮扶和督导,教评教发中心负责跟踪该教师教学工作改进情况。若连续两次评价低于80分,则停止教学一学期,学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多次帮扶后仍存在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处理结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学生处、团委、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未承担本学院课程的教师以及党政职能部门的双肩挑人员,其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号)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篇七、大学采购大宗货
39、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下简称“大宗采购”)招标管理,维护学校和采购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利益,提高办学投资效益,加强对大宗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违纪及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招标投标法、采购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大宗采购一般是指学校财务预算资金单个项目基建工程超过50万元(含),维修工程超
40、过30万元(含),其他项目超过10万元(含)的采购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经济技术服务、人力服务、安保服务、物业服务等。第三条凡学校各单位申报的大宗采购项目均须执行本办法,由学校招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工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相关招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以采购其他方式采购的大宗采购项目遵照学校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大宗采购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
41、正诚信原则。第六条大宗采购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章大宗采购招标管理和监督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大宗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招标小组,即:基建招标小组、修缮和服务采购招标小组、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招标小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标相关规章制度的审定,领导和指导招标小组开展工作,审定重点项目招标组织方案,处理招标工作中所出现的重大问题。招标小组具体制定招标计划并组织实施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第八条学校成立大宗采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校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校纪委委员、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会、职代会
42、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招标工作监督小组通过参与调研、考察、询价、招标文件制作、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重点环节,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小组及投标人的招投标工作过程进行监督。第九条基建招标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房产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房产、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总务产业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基建招标小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第十条修缮和服务招标小组组长由主管总务后勤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产业、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基建房产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经济和技术人员组成。修缮和服务招标小组负
43、责房屋修缮、拆改建、基础设施改变与校园环境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工程材料等招标工作;负责经济技术服务、对外租赁承包、物业服务、安保服务、药品、后勤物资、食堂大宗物品等采购招标工作。第H一条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招标小组组长由主管设备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招标小组负责教学、科研、办公、医疗、文体、交通、安保、消防设备和仪器采购及家具、图书教材、通用软件采购招标工作。第十二条大宗采购招标包括学校招标小组自行组织招标(以下简称“自行招标”)和招标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以下简称“委托招标”)两种形式。第十
44、三条招标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接受使用单位大宗采购计划申请,组织可行性认证,编制招标计划,组织开展招标项目调研、考察、询价等招标准备工作;(二)组织办理委托招标相关事宜;(三)组织学校自行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四)负责组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组织质量验收和售后服务跟踪。第十四条学校自行招标的评标小组组长和成员一般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共同确定,重大招标项目评标小组组长和成员由学校党委确定。评标小组成员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其中项目使用单位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二,一般以校外专家为主。专家评审费用由学校单独列支。评标小组
45、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按照标书要求,综合分析评价投标书及投标人的各项指标,发表评标意见,按规定进行决标投票、打分或其他方式表决意见。第十五条招标中的特殊问题,由招标小组和监督小组共同协商提出意见,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或组长审批。重要工程或项目的招标工作应由党委常委会决定。第三章大宗采购招标方式和范围第十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邀请招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邀请三家(含)以上,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十七条根据规定,
46、下列项目属于公开招标范围:(一)货物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工程采购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而以上的;2 .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2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采购L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其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四章大宗采购招标工作准备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采购
47、任务立项和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招标小组提出采购申请,并配合进行市场调查。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将需采购项目的指标要求、技术性能、数量、规格等相关文件至少于15个工作日前送交招标小组,以便进行招标技术准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时间紧迫等借口规避招标程序。第二十条编制招标文件前,招标小组应组织开展招标项目调研、考察、询价,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经济、商务指标进行前期论证。委托招标项目由招标小组负责向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文件所需资料;自行招标项目由招标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内容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发放招标文件、图纸、资料,组织招标答疑。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的选择:按照标书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除特殊情况外,最低不得少于3家。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二十二条委托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开标前,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询价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拦标价并做好保密工作。开标现场公布拦标价。若超过五分之三投标单位的报价高于询价结果或拦标价,则取消该次评标,并重新进行招标。第二十四条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