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交通运输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防止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我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明确行政检查范围(一)行政检查内涵。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调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对行政执法主体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二)行政检查分类。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
2、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实施的行政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行政检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执行。二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三)行政检查主体。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包括:一是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二是市区两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实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的及主管部门确定的行政检查;三是市区两级承担公路管理、水
3、路管理、轨道交通、道路运输服务等行政辅助、技术支持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以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清单报市司法局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项行政检查的牵头、配合机构,防止多头检查、推诿扯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承担行政辅助、技术支持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检查结果互认。(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属各相关单位、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检查单位”)(四)规范检查人员。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取
4、得国家规定的执法证件,并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出示;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委法规处,行政检查单位)(五)加强联动协作。加强区域执法力量调配,深化区域联合检查,制定区域联合检查计划,联合开展检查,切实形成合力。确需实施异地检查的,应当向检查对象所在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送异地检查协助函,明确检查事项、法律依据、具体协助请求等。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结果互认等工作机制。(行政检查单位)三明确行政检查事项(六)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认领”的原则,全面清理本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经市
5、司法局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委法规处)四规范行政检查方式(七)拓展非现场检查。积极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推动完善非现场检查程序规则,逐步提升交通运输领域非现场检查比例;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达到目的,不再实施现场行政检查,推动实现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行政检查单位)(八)压减检查频次。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抽查和部门内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重复检查。2025年6月底前,根据分级分类检查要求,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需要,确定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同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
6、上限并在政务网站公布。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包括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机关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全年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的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内容。(行政检查单位、委法规处)(九)坚持检查与服务相结合。综合运用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约谈整改等方式,引导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隐患、主动纠错。对于依法可以采取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予以不罚或者免罚。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行政检查全过程。探索开展“邀约式”检查指导服务,针对企业主动提出的检查指导需求上门提供服务
7、组织专家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支持。(行政检查单位)五规范行政检查标准(十)动态管理行政检查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的交通运输行政检查标准,细化公布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检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缺乏法定依据、没有实际效果、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予以取消。(行政检查单位)六严格行政检查程序(十一)确定行政检查计划。每年4月底前,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日常检查计划和确需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明确行政检查项目、事项、方式、对象、比例、频次、时间、实施层级等。专项检查计划应当严控数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向
8、同级司法局备案。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无需再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行政检查单位)(十二)制定检查方案。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经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启动后15日内补办批准手续。严禁以内设机构、受委托组织负责人替代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履行批准手续。严禁超出属地管辖范围违规实施异地检查。(行政检查单位)(十三)探索“扫码入企”。行政检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或者按照其他规定确定。执法人员入企前,应主动出示“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检查码,
9、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检查码的,也可以出示载有行政检查主体、项目、依据、时间、执法人员等信息的检查任务单。(行政检查单位)(十四)规范检查行为。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按照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标准,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集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执法信息。(行政检查单位)(十五)严控专项检查。根据监管客观需要,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
10、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后,确需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可以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需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不得超出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可临时紧急部署专项检查,事后及时做好备案工作。(行政检查单位)(十六)优化个案检查。涉企个案检查,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个案检查合理频次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工作实际确定。个案检查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可以合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实施。(行政检查单位)七强化行政检查结果运用(十七)依法分类处置。检查未发现问题隐患的,记录存档
11、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问题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闭环管理,已按要求整改的,记录相关情况并终结行政检查;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及时跟踪督促完成整改。(行政检查单位)(十八)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开展对检查、处罚、许可等监管数据的深度分析。跟踪重点领域、地区、时段的相关数据变化情况,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实施精准监管提供支撑,为研判行业运行态势、加强综合治理、完善行业监管政策提供参考。(行政检查单位)(十九)加强源头治理。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既要帮助企业及时整改,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又要追本
12、溯源找准问题症结,加强源头监管。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发、问题隐患突出的检查事项,优化源头监管措施。(行政检查单位)八加强对行政检查的评估监督(二十)评估执法效能。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执法人员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委法规处、行政检查单位)(二十一)加强执法监督。创新执法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对不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实施检查、未按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未按程序规定
13、和检查标准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超过年度频次上限、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等行为,及时督促纠正。(委法规处、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二十二)强化数字赋能。推动将行政检查纳入信息系统规范管理,实现行政检查文书电子化。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信息归集办法,在每个执法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准确、及时归集至执法监督平台。(行政检查单位)各行政检查单位要把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作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压实各方工作责任,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并注重经验总结推广。附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