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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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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docx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

    2、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3、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资质标准执行。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检测机构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一办事大厅一资质办理”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Do(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参照

    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要求执行。检测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安排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是指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以及所申请检测参数的检测能力进行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出现需回避情形时,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

    5、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八条检测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变更申请。检测机构发生检测场所、主要人员、主要仪器设备等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变更事项时,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申请重新核定资质、资质增项、增加检测参数和新增检测场所的,按照申请资质的程序办理。其批准后的资质证书应载明变更或新增内容,且有效期

    6、与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一致。第九条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第十条检测机构合并、分立、重组及改制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检测机构发生合并、重组及改制等情况前承接的检测工程,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由承继资质的企业继续完成,委托方也可以将其重新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

    7、构。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不含县、市,下同)设置多个检测场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所有检测场所,并明确每个检测场所的检测能力范围、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人员,所有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均应当满足相应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同一设区市多个检测场所的检测能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人员可以合并计算。检测机构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以外新增检测场所的,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核定;应当以同一设区市为单位独立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所开展检测活动对应专项资质类别全部必备参数检测能力,所配备固定人员、仪器设备、检测环境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应当满足资质标准中对应专项资质

    8、类别的要求。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上传检测信息。第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相关人员的内部监督及能力培养。应当制定检测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加强检测人员的岗前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职业道德教育

    9、及廉洁教育纳入培切Il内容并严格考核。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检测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进行见证确认。见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且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见证人员均需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单独进行授权。第十六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监管系统。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取样人员

    10、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取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且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均需由施工单位单独进行授权。第十七条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同一现场检测项目应当由不少于2名符合要求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检测人员对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样,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未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少于检测

    11、完毕后72小时。第十八条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包含检测部位、检测时间、主要检测设备、检测对象状态描述、检测环境数据、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检测中异常情况描述、检测人员及校核人员签名等相关信息。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当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第十九条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报告批准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委托单位及项目信息、见证单位及人员信息、检测机构信息、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委托(收样)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主要检测设备、检测数量及部位、检测数据、检测结果、检

    12、测人员签名、检测报告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名等相关信息。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检测报告,应当由注册人员签名同时加盖执业印章。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不合格报告结果报送、受理和处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

    13、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资料归档保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检测资料档案应当包含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方案及其他与检测相关的资料等。(二)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宜少于20年。其他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宜少于5年。(三)检测资料档案的保存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溯源要求。(四)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当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五)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六)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当进行登记

    14、造册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第二十三条区外检测机构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的,应当通过桂建云一办事大厅一资质办理”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入桂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其检测资质证书以及在区内的从业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查验,查验通过后发放检测机构备案证书。区外检测机构备案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其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过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第二十四条已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通过入桂备案的检测机构,即可在广西区域内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15、各地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其依法承揽业务。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一)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违规更改的检测报告。(二)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检项目致使检测结论失实的,或者改变关键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测样品或者改变样品原有状态进行检测的。(五)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伪造技术人员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六)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许可范围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七)以其他形式造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转包是指检测机构

    16、将其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全部检测业务转让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检测违法分包是指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部分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相关检测业务分包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但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在采用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进行质量检测及实施报告电子化流程时,应当遵循国家及本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信息安全规定,确保技术应用合法合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检测机构日常行为的动态监管,做好检测

    17、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组织或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抽测工作。监督抽测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质量,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第三十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核实、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第三十一条鼓励检测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

    18、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自律规范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三十二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起重机械实施的检验检测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四条开展资质标准所列检测项目参数之外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2013年2月4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19、桂建管201311号)同时废止。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1.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桂备案申请表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机构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法定代表人)C身份证号召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彳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机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检测机构(公章):年月日注:检测机构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下同)。二、机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登记地址联系电话传

    20、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投资人(股东)及投资比例口法定代表人/口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技术负责人职务质量负责人职务社保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中级职称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仪器设备总台(套)数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固定场所建筑面积检测场所面积一、综合资质申请资质范二、专项资质1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2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6.建筑幕墙7.市政工程材才围3.钢结构E4.地基基础5.建筑节能9J备注三、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I职务职称学历I何时从何校毕业(按最高学历填写)I身份证号码从事检测工作相关年限I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I由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单位、从二受过何,工作简历申报材料属实。本人

    21、签字: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I职务职称学历I何时从何校毕业(按最高学历填写)I身份证号码从事检测工作相关年限I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I工作简由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单位、从二受过何,历I申报材料属实。本人签字:年五、质量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I职务职称学历I何时从何校毕业(按最高学历填写)I身份证号码从事检测工作相关年限I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I工由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单位、从二受过何,作简历I申报材料属实。本人签字:年六、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职称专业注册资格类别注)I12345678910七、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职称职

    22、称证书号从事工作建I1I2I3I4567I8I9I八、主要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序号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指标检定/校准机构有效日期自检/校项目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I1I2I3I4I5I67I8I注:此表按照检测场所地址分别填写。九、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检测(场所)地址1:.第页)页(共检测专项检测项目必备参数可选参数注:此表按照检测场所地址分别填写。十、检测报告批准人汇总表序号姓名职务/职称批准范围1例: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水泥,钢筋(含焊接与机枷料、集料,防水材料及防水密封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强度,钢筋及保护层厚度,植筋锚固力。2I3I4I注

    23、签字范围以检测专项中的检测项目为单位填写。卜一、审批情况检测单位申报本单位申请以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一、综合资质二、专项资质1.建筑材料及构配件6.建筑幕墙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7.市政工程材料3.钢结构8.道留4.地基基础9.桥梁公5.建筑节能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经审查,该单位的以下资质符合要求,予以批准。一、综合资质口二、专项资质1.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口6.建筑幕墙2.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口7.市政工程材料资质许3.钢结构口8.道能可机关4.地基基础口9.桥梁为审批意5.建筑节能口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资质证书编号有效期年月日至注:资质许可机关审批意见中,在批准的项目后面的

    24、口中,不予批准的项目后面的口中打X。附件2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桂备案申请表机构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一、入桂机构负责人声明本人(入桂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机构填报的区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桂备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机构此次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桂备案,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入桂机构负责人(签名):检测机构(公章):二、入桂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日期机构登记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

    25、机关法定代表人/口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类型资质证书号发证机关原资质许可范围入桂机构负责人职称从事检测工作年限入桂机构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事检测工作年限入桂机构质量负责人职称从事检测工作年限入桂机构联系人入桂机构联系电话入桂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数量中级工程师人;高级及以上工程师人。驻桂办公地址驻桂检测地址1.建筑材料及构配件II6.建筑幕墙请备案资质范2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3 .钢结构4 .地基基础III_I7.市政工程材料:8.道路工程:9.桥梁及地下工程I_I5.建筑节能备注三、入桂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一览表页第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称证书号身份证号码I1I2345I6I7I8

    26、I注:L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含入桂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入桂各检测专项注册人员等。2,入桂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若无注册资格证书则相应表格填“/”。四入桂检:则项目检)则人员一览表页第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称证书号身份证号码I123456789五、入桂检测专项主要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T表共页第页序号检测项目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指标检定/校准机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六、入桂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共页第页检测专项检测项目必备参数可选参数七、入桂检测报告批准人汇总表共页第页序号名职务方R称签字范围对应检测场所地址1例: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水泥,钢筋

    27、含焊接与机械连接),骨料/集料,防水材料及防水密封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砌体结构构件强度现场检测,钢筋及破层厚度检测,植筋锚固力佥。I2II3II4III注签字范围以检测专项中的检测项目为单位填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处理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12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2023年3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2024年7月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

    28、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在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作出了新的规定,并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我厅于2013年2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行业发展及监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系列政策文件,完善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O二、实施细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分为总则、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个章节

    29、包含35条条文、2个附件。主要内容要点如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共4条,主要提出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明确我区检测行业的监管部门。(二)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至十一条),共7条,明确了资质分类,主要对资质申请、资质审查等资质管理内容和流程环节作出具体要求。(三)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二至二十七条)共16条,从检测机构信息化、检测人员、检测档案管理、违法违规事项等方面,对检测活动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至三十二条)共5条,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方面的职责权限,以及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用管

    30、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处罚依据。(五)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共3条,提出了其他参照本细则执行的检测活动及细则施行时间。(六)附件(共2个),提供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入桂备案样表。三、需重点解读的内容(一)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检测活动,不适用于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鉴定活动(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8号)有关要求执行),也不适用于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行业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二)资质标准中的“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范围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

    31、发的广西职称评审专业目录中的“工程系列类职称均予以认可。(三)合伙企业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四)检测人员社保缴纳要求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检测资质申报及审查时,检测人员社保缴纳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且唯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直属机构的,相应人员社会保

    32、险可以由上级单位缴纳,但注册人员须注册在申报单位;对检测机构人员未注册在申报单位的(含注册在申报单位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情形),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条件不予认可。(五)跨区域开展检测活动的要求已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通过入桂备案的检测机构,即可在全区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各地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其依法承揽业务。入桂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不得在备案场所以外进行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市政工程材料的检测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保障检测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六)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运用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

    33、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在资质就位过渡期内可作为认定依据。检测机构在申报资质时,将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一办事大厅一资质办理”一并提交。(七)有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参数要求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八)检测机构变更或新增事项要求检测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简单变更即可。检测机构发生检测场所变更的,应按照资质标准相关要求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内容包括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主要人员配备、主要仪器设备配

    34、备、检测技术能力等。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人及注册人员等主要人员发生变更的,需对相关人员条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定。资质增项、增加检测参数和新增检测场所的,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标准相关要求对新增的事项提交核定申请,核定内容与检测场所变更相同,程序与资质申请程序一致。(九)检测机构设置多个检测场所的要求检测机构首先应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不含县、市,下同)设置检测场所(该场所为检测机构总部),同一设区市多个检测场所的检测能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人员可合并计算。检测机构在注册地设区市以外新增检测场所的,申请新增场所的检测资质专项须为检测机构总部所具备的专项,且该场所需单独满足资质标准中人员、设备、检测技术能力要求。对检测机构设置的多个检测场所分注册地以内和注册地以外的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十)对检测业务的分包规定检测机构原则上不得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部分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相关检测业务分包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但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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