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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工业项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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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工业项目)[1].docx

    第 1 页 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工业项目) 1 特征码 IXunqtUNQscHUhJNGYK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县) 受让人: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 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 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 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 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大写 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 ,其中出让 第 2 页 土地面积为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 米)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将出让宗 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 第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通,即通 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通,即_通,但场 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 自_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大写_ _元(小写_元) ;总额 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包含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等 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受让人须向 第 3 页 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项的规定向出让 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_内,一闪性付清上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 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 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 第 4 页 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 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 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 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 _; 附属建筑物性质_ _; 建筑容积率 _; 建筑密度 _; 绿地比例 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_。 第 5 页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即不得超过_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用地范围内 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 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受让人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用途,或 者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土地利用指标,应事先经规划主 管部门和出让人同意,并按出让人重新核定的数额补交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总投资额(包括 出让金、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辅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 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_万元亩(即每平方米不低于 _元) 。 受让人应在项目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效的资金投入凭 证(包括出让金缴纳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设备购置清单及 付款凭证等)向出让人申请履约检查。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 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_府 (一) _ (二) _ 第 6 页 (三) _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 动工建设,并在_年_月_日前建成投产(受不 可抗力影响 除外)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 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 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 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 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之日起 30 日内(出让金总额全部付清) ,应持本合同和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_内,依法为 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十九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 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 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 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 第 7 页 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 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 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 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 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 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执 行。 第二十二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 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 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 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 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 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 列第项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第 8 页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或其 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开发建设 和建成投产的,应补足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 写_元(小写_元) 。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 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 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 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 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 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第 9 页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 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本合同和 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到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 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 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 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 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批准的, 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 ,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 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 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 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 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 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 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 10 页 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 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 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 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 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 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 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 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 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 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向出让人缴 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 6 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 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 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第 11 页 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 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 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_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 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 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 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 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 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 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 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出让人可 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_的土地闲置 费;满 2 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功工开发必 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 三十七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 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 第 12 页 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 损失。 第三十八条 受让人未能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投入足 额资金进行建设,应向出让人补足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基础设 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小 写_元) ,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投资总额的 _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按照约定的条 件继续履行义务,受让人不履行义务的,按违约处理。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 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 的,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以书面 形式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 错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 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 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第 13 页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项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人民政府批 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人民政府 批准,本合同自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份。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页,以中文书写为 准。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 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 _日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_省_市(县)_签订。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盖章):_ 受让人(盖章):_ 住所:_ 住所: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电话:_ 电话:_ 第 14 页 传真:_ 传真:_ 电报:_ 电报: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帐号:_ 帐号:_ 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附件 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 让宗地界址图 。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 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 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 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项;属 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 度选择第一项或第二项,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 地平整的,选择第一项,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 项,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 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 、 “三通”等,并具体说明 第 15 页 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r 五、合同 第六条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出让年期的起算日期可视不同情 况,自实际交付土地,或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 起计算。但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六、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 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选择第一项,分期支付 的,选择第二项,分期支付期限最长为 60 日。 七、合同第十一条中,应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558 号) 规定的控制指标,具体确定最低投资额、建筑容积率、绿地率、 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 八、合同第十二条中关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 施用地比例的规定,只适用于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在各类开 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实行集中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 第 16 页 服务设施的,不需要在合同中载明本条款内容。 九、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 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项;属于第七条规定享受政府 财政贴价优惠的,选择第三项。 十、合同第三十六条关于土地闲置的规定中,受让人超过 合同约定的功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开发 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 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 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出让人可以向 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十一、合同第四十四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 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项规定生效;宗地出 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项规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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