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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金融合同-××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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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金融合同-××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1].docx

    第 1 页 金融合同:××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1 特征码 XnMHorPEOwjeubKOyijL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 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 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人寿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 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 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 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 第 2 页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 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 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 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 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呈阳性)或患艾滋 病()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第 3 页 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 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 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 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 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 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 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 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 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 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 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 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 第 4 页 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 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 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 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 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 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 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 5 页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 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 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 第 6 页 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 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 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 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 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 第 7 页 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 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 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由被保险 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 程度鉴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 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 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 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 第 8 页 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 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 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 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 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 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 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 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且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 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 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第 9 页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 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 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 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 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 协议。 第十九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 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 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 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 第 10 页 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 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 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 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 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 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 份证件。但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 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 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 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 险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 11 页 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 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 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获得性免 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 血清学检验中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 体征)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 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 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 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 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 (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 第 12 页 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 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注 1)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 2) 三、脑中风;(注 3)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注 4) 五、癌症;(注 5) 六、瘫痪;(注 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 7) 八、严重烧伤;(注 8) 九、暴发性肝炎;(注 9) 十、主动脉手术。 (注 10)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3) 第 13 页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 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 他人扶助的。 (注 14) 。 注释: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 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2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 经心脏内心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 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 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 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 第 14 页 之一者: 植物人状态。 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 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 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 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 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 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 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 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原位癌。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第 15 页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 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 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 膝、踝关节。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 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扶 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 烧伤是被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 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之内。 9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 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肝脏急剧缩小; 肝细胞严重损坏; 肝功能急剧退化; 肝性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 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 第 16 页 辩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 医疗诊断证明。 1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 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 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 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 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 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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