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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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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1].docx

    第 1 页 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1 特征码 hZXLBfcuksIaVLOdZBru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 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 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 0- 14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 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 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 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 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 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 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 第 2 页 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 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 人 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 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 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 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 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 21 周岁 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 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 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 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 第 3 页 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 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 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 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 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 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 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 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 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 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第 4 页 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 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 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 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 5 页 第十一条 身体 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 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 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 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18、19、20、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 6 页 二、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缴保费、成长年金的申请人,填写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 疾程度鉴定书;如投保人身故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 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 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 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 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 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 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 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 7 页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 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 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 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 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 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 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 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 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 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 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 第 8 页 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 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 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 险费。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 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 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 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如在血清学检验中 HIV 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 染艾滋病病毒。 第 9 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 、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总和。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 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 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 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关节机能的丧 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咀嚼、吞咽 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第 10 页 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 状态。)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 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 他人扶助的。(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 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未、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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