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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食品加盟协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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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食品加盟协议[1].docx

    第 1 页 食品加盟协议1 特征码 VEOuivVASyCFAswlelAh _公司(以下称“本部” )与_(以下称“加盟 店” )本着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则,就使用由总部开发和完善成 型的_公司系统和形象,开发食品零售店事业,以稳定 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获得利益,特签订本合同。 为使_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成功,总部开发了以 _公司为标志的统一设备、部品、设备、店铺运作形式 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通过不断改善和实践,_ 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表示_公司的标签、招牌、著作 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认识,并由 此确立了信誉。 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_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 业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_公司商标表 示的食品零售店。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 格。为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 “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 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是 第 2 页 _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 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方式、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 程序及营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_公司店铺”:_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 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 “_公司商标”:指称为_公司的商标和 服务标志及表示_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 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_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_公司经 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 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 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 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 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 责任。 2_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 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_公司连锁 加盟店: 第 3 页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 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_公司店铺 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 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 工。 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 的经营技术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 场所开设、经营_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 _公司店铺中使用_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 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_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 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 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 _公司商标。 第 4 页 5事先未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 _公司字样。未经总部同意私自注册了此类商号则须无 条件消除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_公 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_公司经营技术资 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_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 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_公司形象,损害_公司商标和 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_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 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 三者泄露、传授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_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 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_ 第 5 页 _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 250 米(直径 500 米)范围内自 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_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 盟店的所在地另设_公司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 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 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4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 第八条 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 第 2 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 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 1 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_ 公司店(以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 1 款的店铺为对 象的本合同外,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 _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 也符合_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 部不承认 10 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第 6 页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_公司 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_元。 4前款加盟金包括_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 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_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 所有的具有特定人垢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_公司商标为_公司连锁 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 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 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 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_公司店铺 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 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 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向总部支付本项教 育进修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 7 页 4加盟店开业前后 5 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 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官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二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 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 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总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 项目负责人进行经营指导。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主同意, 允许总部派遣的营运部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 情况。 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 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 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用的店长 和职工。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 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 1为维护_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 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_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委托 第 8 页 总部指定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 改建的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 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 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 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4为维护_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 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5为了通过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 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 牌等物品。 6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 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 助实施。 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 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 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 8加盟店同意向“_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 部开发的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第 9 页 9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四条 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_公司连锁全体利 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3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 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 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 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 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就总部建议 的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 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瓮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 第 10 页 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 建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 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加盟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_ 元。 2加盟金中,_元为第十一条第 2 款规定的接受 教育、研修的费用;_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 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 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归 还加盟金。 第十八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 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 _元的保证金。 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 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 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 第 11 页 何处理。 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 如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 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本合同第四 十三条第 2 款和第 4 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 加盟店四分之三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加盟让撤除所有表示 _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剩 余的四分之一的保证金。 6除前项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 在加盟店撤除表示_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 营业象征一年,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 第十九条 特许金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_公司商标、经 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 付相当于年毛利额 10金额的特许金。 2前项“年毛利额 ”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 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加盟店的进货回扣金。 “年销售总额”指 11 月 1 日至下一年 10 月 31 日期间,加 盟店在本合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销 售(信用销售无论是否已兑付)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费的商品零 售额(自家消费商品零售额中不包括加盟店被盗商品零售额及 第 12 页 腐坏商品、过期商品零售额)的合计金额。 3根据各年度 10 月 31 日决算书及相关簿记凭证计算每年 的特许金。 4总部按每月毛利额 10的金额,于下一个月的 10 日前 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许金。加盟店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款发 到总部指定的场所,或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 由加盟店负担。 5按第三十二条计算的年特许金同第四十二条每月支付的 特许金的 12 个月总计数之间出现差额,由当事者双方核清解决。 第二十条 广告宣传分担金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作为_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 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二十一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 金、特许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一日 加付 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二条 回扣 第 13 页 1总部至每年 2 月的最后一天,将上一年度(11 月 1 日- 下一年 10 月 31 日)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支付给加盟店的年回 扣金额通知加盟店。 2加盟店委托总部无限期寄存前项回扣金。 3如加盟店要求归还前项回扣金,总部须在接到归还要求 日后的一个月内归还给加盟店。 4加盟店在 11 月 1 日至下一年 10 月 31 日的合同执行期 间而终止合同时,不论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该年度的回扣金。 第二十三条 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 _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 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它方法对加盟店进行 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 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 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 1加盟店要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它供营业使用 的一切物品,维护_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查店 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它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备 状态。 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 第 14 页 总部相关警告后的 5 日之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 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 入店铺建筑、停车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五条 帐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加 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传票。 (2)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 2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 3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 第一项所列的帐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传票等文件,协 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盘点 1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 耗品的盘点清查,准确把握经营状况,及时报告总部。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存结果、检查报告书和营业报告 书不准确,要随时通告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告。 3如遇前项情况,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 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决算文本 1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 第 15 页 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 书及其附件时,应同时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 样。加盟店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告后 也必须将通告同时递交总部。 3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 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 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应得利益,则须作出合理赔 偿。 第二十八条 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 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3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4营业日为周 7 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 7 点以 前,闭店时间为下午 11 点以后。每天营业时间应在 16 小时以 上 24 小时以内。婚、丧、葬祭日及类似特别祭日可休息。 第二十九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 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 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 第 16 页 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同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秘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 仍然有效。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 件文本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 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第三十条 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_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 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诉或其它纠纷,须及时报告 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_公司 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 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 第 17 页 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 10 年。合同期满 前 3 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 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书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 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须支付特许连锁合同 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 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 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 指定期限仍无改善时,总部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 指导。 (2)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 书等其它文件不真实。 (3)加盟店拖欠须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它债务。 (4)加盟店拖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的对象的 债务。 (5)加盟店的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 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 第 18 页 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 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 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 企业。 (2)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受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 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它处置。 (6)加盟店向他人泄漏_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 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等资料。 (7)加盟店损害了总部、_公司连锁店的名誉、 信誉,妨碍了总部和其它加盟店的业务。 (8)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 合并或其它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 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 关系破裂。 (9)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 用作让渡担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律处罚。 第 19 页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 者。 (12)加盟店退出_公司事业者或将营业委托他人, 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 10 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14)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16)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一年以后仍未开业。 3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 部规定 2 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实停止该行为, 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 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拖欠第二十二条第 3 款规定的给加盟店的回扣金。 (2)其它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4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 方面终止合同。 (1)总部申请自己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被法院宣布 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2)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 业开展。 第 20 页 (3)总部退出_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 放弃该事业。 (4)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5)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6)加盟店店铺建筑使用权丧失。 (7)法令、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三十四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 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的一半在加盟店撤 除所有表示_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 归还。 2加盟店提前 3 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付清了特许金、广 告分担金和其它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 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 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 3有第三十三条第 12 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 不能行使前项的解约权。 第三十五条 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 就失去了_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 第 21 页 场合,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_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 它设备,用品上消除_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 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 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六条 禁止竞争 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 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 象征和_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它 _公司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 行为。 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 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七条 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偿 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 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 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3加盟店在本合同终上后,须及时清偿欠总部推荐的进货 第 22 页 对象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营业的让渡和承续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 权利、店铺的营业及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 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 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_公司连锁店的 运营,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 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 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归属加盟店, 总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有权优先接受店 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况,总部和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 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日本不动产研究所鉴 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三十九条 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_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 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方承担赔偿损 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追索赔偿责任时,可要求加盟 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第 23 页 第四十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它劳资纠纷 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 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四十一条 保证 1加盟店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 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 2如遇上述情况,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 第四十二条 保证债务的消除 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 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 购置设备和充作其它费用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 必须即时归还贷款,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 第四十三条 损害赔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 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 支付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 2 倍的损失赔偿金。 3无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解约 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加盟店 必须向总部赔偿相当于最近一年特许金额 2 倍的损失赔偿金。 第 24 页 4本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二年时,第二、三款的损害赔偿额, 按剩余月数乘以最近一年特许金的月平均数计。 5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 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四十五条 连带保证人义务 连带保证人与加盟店连带承担加盟店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一 切财务债务。 第四十六条 付保义务 为保障_公司连锁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 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规定的险别的保金投保。 第四十七条 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 专属受理法院。 第四十八条 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 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 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 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 诺。 第 25 页 特许方(盖章):_ 加盟方(盖章):_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 _年_月_日 _年_月 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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