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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资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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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资制度范本.doc

    薪资制度股份公司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为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任务的工资,则依第 19 条及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结构如下图所示(图 11-1 ):        第六条     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     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     第九条 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     第十条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查核。     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16日到该月的15日;并于该月的25日支付。     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     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 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起时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即小时工资额)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1年(365日)-休假日(101日)×8小时÷12(月)=176小时/月     第十七条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他。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1)符合上述(1)、(2)、(4)项规定的员工工资=基准内工资×     (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八条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    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津贴。     第十九条 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3因生产而休假时,公司须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产假(56)天,    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的,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除给付外,还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工资×缺勤日数/30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时期的员工工资,按基准内工资的80%给付。     三、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二条     1公司综合评估员工的职务、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学历等的因素, 以决定其基本工资标准。    2凡年满55岁以上的员工则按55岁时基本工资时间内执行紧急工作时,按下列规定给付津贴:    表11-1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及营业所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1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1500元。      2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无自用住宅的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房屋津贴:      1有无养亲属者,每月津贴1000元。      2单身者,每月津贴500元。      3其他,居住亲属家庭者,每月津贴500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须抚养亲属的员工,依下列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      1抚养家属的范围:     (1)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给予津贴,     下述亲属为给予抚养津贴的对象:      配偶;     满60岁以上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未满18岁弟妹及子女但年满18岁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出书面材料证明其抚养人     并未受他人抚养或社会救济金补助。      (3)对于同一抚养对象,公司中有两人以上具备抚养资格时,则择其中一适当者给付。      (4)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2抚养津贴给予标准:     (1)配偶为1800元。      (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500元。      (3)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400元。     第二十七条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时,按下列规定给付交通津贴:     1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当的交通工具,并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额作为给予的标准。      上班路线及交通工具,以经济合理的路线为原则;      个人以学生月票、次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入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给予100%的津贴;     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获得免费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据上表所列给付标准×1.2支付。     2支付限额: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3员工委托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四、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八条     1因公司业务需要,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135%作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2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这理由造成业务上的停顿时,经四周中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38小时,;则该月时间外勤功原则上不予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 从晚上10时到翌日清晨5时止从事深夜勤务者,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三十条 因不定时勤务,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不定时勤务津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特殊勤务的员工,依据其职务等,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以8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付津贴800元,但非专职员工,每次仅付给津贴100元。      2以10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津贴1000元。      3临时勤务者,依据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50%为津贴。      4单身宿舍勤务      (1)宿舍事务员,每月津贴1200元。      (2)宿舍事务员、厨师,每月津贴700元。      (3)宿舍事务员、伙食采购,每月津贴600元。      5警卫勤务者      (1)基本工资未满20000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3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250元      (2)基本工资超过20000元,未满25000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4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5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3)基本工资超过25000元以上者      每昼夜间勤务,50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2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第三十二条     1在休假日时,因业务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以计时工资×150%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2前项勤务时间,因业务上需要而超过8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200% 作为处长勤务的津贴。     第三十三条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务者,若在翌日即给予补休时,给予计时工资40%的补休津贴。     第三十四条     1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来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600元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车者,每月仅补助350元津贴。     2居住地距最近的车站达3公里以上的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补助300 元的保管费。    五、加薪     第三十五条     1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状况,每年在12月31日实施加薪。     2加薪原则上以基本工资调薪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凡去年年底前进入公司的员工,在今年12月16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12月31日起实施调薪。     第三十七条     1 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勤怠等来决定加薪的标准。          2年度缺勤日数达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下列比例核算:      3员工缺勤的计算除依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的负伤疾病及女性员工     因生育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4年满55岁以上的员工,则以55岁平均加薪额75%作个人加薪的标准。      5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六、奖金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各人贡献的大小,奖金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九条     1上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原则上在9月支付。     2下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7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在次年的3月支付。     第四十条 上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9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下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次年3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     第四十一条 奖金给付的标准是根据与工会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等考核结果,以下列标准给付:     1奖金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基本工资×资格乘数×修正率+ 家属抚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     2资格乘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3修正率即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4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数+一般缺勤日数×15+迟到、早退和私自外出缺勤×15)/该年底所订的工作日数      (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时间从6月16日(或12月16日)开始到12月15日(或6月15日)止。      (4)退休及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依据其出勤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的资金。      (5)因公殉职员工,其资金依前项计算方式计算并发到死亡后第一年末。     七、歇业津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不佳而被命令歇业时,须支付平均工资的60% 作为员工的歇业津贴。     第四十四条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意外灾害歇业时,歇业津贴由公司和工会协议确定。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     1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的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实施。     2对于本规则的规定产生疑义时,由人事部门作出局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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