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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投资银行采购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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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投资银行采购指南.doc

    1、欧洲投资银行采购指南欧洲投资银行融资项目 采购指南2011年6月更新版本目录引言 1. 基本情况.41.1. 欧洲投行的政策.41.2. 承包商和货物和服务供应商的资格条件.41.3. 欧洲投行和发起人:各自职责.51.4. 商业/职业道德行为.51.5 利益冲突.61.6. 欧洲投行活动的透明度.61.6.1. 信息披露.61.6.2. 针对欧洲投行的投诉.61.7. 环境和社会政策.62. 欧盟境内业务.72.1. 适用欧盟指令的经营活动.72.2. 不适用欧盟指令的经营活动.83. 欧盟境外业务.93.1. 概述.93.2. 工程、货物和服务提供商的资格条件.93.2.1. 使用自身资源

    2、提供的融资.93.2.2. 使用第三方资源提供的融资.93.2.3. 使用自身资源共同融资.93.3. 采购程序描述.103.3.1. 概述.103.3.2. 国际采购程序.103.3.3. 国内采购程序.113.4. 选择采购程序.113.4.1. 公共部门的经营活动.113.4.2. 私营部门的经营活动.133.4.3. 特许经营活动.143.4.4. 特殊业务.153.4.5. 共同融资的特殊情况.163.5. 欧洲投行对采购决策的审查(包括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经营活动).163.6. 被禁止的行为廉洁承诺.173.7. 国际采购程序.173.7.1. 基本情况.173.7.2. 发布采购通

    3、告.173.7.3. 邀请招标程序的资格预审.183.7.4. 招标文件.183.7.5. 语言.193.7.6. 技术规范.193.7.7.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投标价.193.7.8. 货币.203.7.9. 本地货物优先.203.7.10. 评标标准.203.7.11. 开标.203.7.12. 评标.223.7.13. 授予和签订合同.223.7.14. 中标通告.224. 欧洲投行提供融资的咨询服务.234.1. 欧盟境内的项目.234.2. 欧盟境外的项目.234.2.1. 程序描述.234.2.2. 程序选择.244.2.3. 顾问建议书的评审.244.2.4. 合同管理.24附件

    4、一.25附件二.27附件三.29附件四.31附件五.32附件六.34引言本采购指南的目的是向获得欧洲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欧洲投行”)的全部或部分融资或者欧洲投行保证贷款融资的合同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所需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安排方面的相关信息。本指南适用于为欧洲投行融资特别指定的项目内容。但是,为了确保项目的整体可行性,欧洲投行要求其它项目内容的采购活动不得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和财务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本指南中使用的“公开招标程序、邀请招标程序和议标程序,以及竞争性磋商”具有欧盟(EU)采购指令中规定的含义(具体定义参阅本指南附件1)。欧洲投行认为必要时将更新本指南。本版本更新日期:2011 年6

    5、月。1. 基本情况1.1. 欧洲投行的政策欧洲投行的采购政策主要包括: 欧洲投行将确保其资金能够尽可能地合理使用。因此,欧洲投行要求使用其融资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具有适当的品质,并且以经济的价格及时取得。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一般来说最好通过公开国际竞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国际竞标符合欧洲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项目发起人的利益。对于在欧盟(EU)境内以及已经在其立法中纳入相关欧盟立法的候选国(即已经就加入欧盟开始谈判的国家)和潜在候选国境内的项目,欧洲投行要求在这些项目中遵守欧盟关于公共采购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关于依据公平、非歧视条款实施竞标的欧盟相关采购指令(特别是与涉及在欧盟公报(OJEU )上发布

    6、通告的公开招标程序或邀请招标程序相关的指令)。对于欧盟境外的其他国家,欧洲投行要求在采购过程中遵守欧盟指令中规定的各项主要机制,但可以作出必要的程序性调整。这些机制可以概括为:公开国际竞标、不歧视投标人、程序公平和透明、选择经济上最具优势的投标方案。因此,欧洲投行的首选方式是欧盟公报中公布的公开招标程序或邀请招标程序。实际选择最终适用的采购程序时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尤其是与发起人的商业性质和利益、涉及的行业、所需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性质、使用的技术、各个组成部分的规模、实施时间表、能够实施工程或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数量以及市场竞争程度等有关的因素。若不采用公开招标程序或邀请招标程序,发起人必

    7、须以欧洲投行满意的方式证明其采用其它程序的合理性;发起人必须证明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价格与同等市场条件下为同等投资取得的价格相当,并且任何成本差异至少能够基于具体的可验证因素得到合理解释。1.2. 承包商和货物和服务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常见的由欧洲投行使用“自身资源”(即主要通过欧洲投行在资本市场上取得的借款而筹集的资金)提供融资的项目中(包括欧盟境内和境外项目),来自全世界各地的企业均可为工程、货物和服务合同投标。在某些欧盟境外的特殊项目中,欧洲投行的融资来自于第三方,因此可能仅有部分国家/地区的企业有资格参加采购活动。关于这些限制的具体内容,详见下文第3.2款。此外,若任何个人或企业适用第1.

    8、4款“商业/职业道德行为”相关规定,该等个人或企业则不能参加项目投标。1.3. 欧洲投行和发起人:各自职责发起人应当全面负责实施欧洲投行融资的项目,尤其是采购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从招标文件起草、授予合同到执行合同。欧洲投行仅负责审核融资中所附的各项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欧洲投行可能在采购流程中向发起人提供建议或协助,但欧洲投行并非最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欧洲投行有权且有义务确保(对于欧盟境内项目)相关领域的欧盟规定或者(对于欧盟境外项目)与妥善管理其融资相关的标准均得到遵守;采购流程的公平和透明;选定的投标方案在经济方面最具优势。发起人相对于项目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当地法律规定

    9、以及发起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而并不适用本指南。此外,欧洲投行还要求发起人必须确保:对于目前或曾经希望取得特定合同,但因指称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或有可能遭受损害的任何当事人,发起人应当对该等当事人可以获得的有效救济实施审查。此项审查与欧洲投行自身对欧盟境外项目的采购决策实施的审查有所区别。关于欧洲投行自身实施的审查,将在下文第3.5款以及附件二做出扼要说明。1.4. 商业/职业道德行为按照欧洲投行的政策规定,发起人以及与欧洲投行融资相关的合同中涉及的所有投标人、承包商、供应商和顾问在采购和该等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最高的商业/职业道德标准。欧洲投行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执行本项政策。此外,欧洲投行

    10、还须确保其贷款用于预定用途,并且其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贿赂、共谋、胁迫1以及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等行为)。为了遵守欧洲投资银行反欺诈政策中规定的以及属于(在欧洲投行的网站www.eib.org上公布的)欧洲投行排除程序框架范围内的本项政策:o若欧洲投行依据其排除程序认定特定个人或实体在采购流程和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实施任何被禁止的行为,欧洲投行可以宣告该个人或实体无资格获得任何欧洲投行项目合同或者与欧洲投行建立任何关系;并且o若欧洲投行在任何时候依据其排除程序认定特定的个人或实体在采购流程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实施任何被禁止的行为,而发起人未按照欧洲投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1、以调查和或终止该被禁止的行为,或者(视具体情况而定)对相关损害实施补救,欧洲投行可以取消向工程、货物或服务合同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欧洲投行融资。1 定义见附件三。也包括妨碍。1.5 利益冲突欧洲投行要求参加合同授予程序或者欧洲投行融资项目相关合同的候选人、投标人、承包商、供应商或顾问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如果因家庭、个人情感、政治或国家密切关系、经济利益或任何其它共同利益而导致发起人在采购程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公正、客观地履行其职责,或遵循竞争、非歧视或公平待遇等原则,则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在任何合同授予程序中,欧洲投行不会同意受到利益冲突影响的任何候选人和投标人在相关程序中通过获授合同而取得欧

    12、洲投资银行的融资利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在个案基础上分析确定,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考虑可能存在冲突的实际风险。相关个人或实体应被允许提交证据,以排除利益冲突嫌疑。1.6. 欧洲投行活动的透明度欧洲投行致力于实现最高等级的透明度。欧洲投行将遵守其透明度政策,该政策是欧洲投行公司责任政策的组成部分。该政策的两个方面与采购活动相关,即信息公开披露和欧洲投资银行投诉机制。上述所有政策均可在欧洲投行网站上查阅:www.eib.org。1.6.1. 信息披露透明度政策规定公众如何获取欧洲投行相关信息的具体规则。尽管按照该政策规定欧洲投行有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它同时还须根据相关法律和标准保守职业秘密。1.6

    13、2. 针对欧洲投行的投诉欧洲投资银行投诉机制(www.eib.org/about/publications/complaints-mechanism- policy.htm )适用于针对欧洲投资银行集团提出的任何管理不善投诉。管理不善是指管理混乱或者未实施管理。管理不善的情况包括欧洲投资银行集团未按照适用的法律和或其制定的政策、标准和程序行事,未遵守妥善管理原则或者侵犯人权。未遵守妥善管理原则(由欧洲监察员(European Ombudsman )制定)的具体实例包括:违规管理、违背公平原则、歧视待遇、滥用职权、未作答复、拒绝提供信息、不必要的延误等。管理不善还可能与欧洲投资银行集团实施的活

    14、动产生的环境或社会影响、项目周期有关政策以及欧洲投资银行其它适用的政策等相关。对欧洲投资银行提出投诉时,任何人均可采用双重程序:内部程序,即向投诉办公室提出投诉;外部程序,即向欧洲监察员提出投诉。投诉只有在通过内部投诉机制无法解决时才能向欧洲监察员提出。 1.7. 环境和社会政策对于欧洲投资银行提供融资的所有项目,欧洲投行希望提高这些项目的环境、社会可持续性,以增加项目价值。因此,所有项目必须符合欧洲投行的环境和社会保障要求。发起人负责筹备、实施和运营欧洲投行融资的项目,并确保这些项目符合欧洲投行的环境和社会保障要求。在采购过程中,投标人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劳动法律、国内和国际环保、健康和安全标

    15、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ILO )相关公约以及国际环保协定中包含的各项标准。关于欧洲投行各项环境和社会政策的概要,请查阅欧洲投行网站上提供的2009年欧洲投资银行环境、社会保障原则和标准声明(The EIB Statement of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2. 欧盟境内业务2.1. 适用欧盟指令的经营活动欧盟境内的采购活动适用各成员国为实施欧盟法律制定的立法,尤其是与采购活动相关的欧盟指令(包括其不时修正版)2。这些国内立法构成各欧盟成员国关于采购活动的法律框架。相关国内主管部门和欧盟主管部门负责确保采购活动符合该

    16、法律框架。对于适用欧盟采购指令的发起人3,无论其属于公共、私营机构或公司,欧洲投行将:o在项目评估阶段,要求发起人确保在项目的公平和非歧视待遇方面遵守各项适用于竞争性招标的采购指令;其中一项关键步骤是在欧盟公报上发布采购通告(若有此要求);以及o在项目实施阶段,实施其它必要的措施,以监督各项适用的采购指令的遵守情况,确保欧洲投行的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并减少相关风险。当欧洲投行为包含多项方案的经营活动提供融资时,若所有子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评估阶段尚未知悉(例如框架贷款),欧洲投行要求发起人按照适用的法律框架规定实施与欧洲投行提供融资的各个子项目相关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当欧洲

    17、投行向中介机构提供贷款时(例如全球贷款(Global Loans)和中型资本贷款(Mid-CapLoans),欧洲投行要求该等中介机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与欧洲投行提供融资的各个子项目相关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最终受益人实施的采购活动均遵守适用的法律框架规定。 当欧洲投行为特许经营或公私合作(PPP)项目提供融资时,欧洲投行要求相关公共发包主管部门实施的特许经营公私合作授予程序遵守适用的法律框架规定4。2 在欧盟成员国的某些自治区,还须适用该等地区的采购法律规定。3 尤其是,2004 年3月31日通过的关于公共工程、公共供应和公共服务合同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4/18/EC 号指令;

    18、2004 年3月31日通过的关于供水、能源、运输和邮政部门经营实体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4/17/EC 号指令;2007 年12月11日通过的关于补救措施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7/66/EC号指令,该指令修改了关于在授予公共合同过程中提高审查程序有效性的第89/665/EEC 号和第92/13/EEC号指令;2009 年7 月13日通过的关于国防和安全领域的发包主管部门或实体协调某些工程合同、供应合同和服务合同授予程序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9/81/EC号指令,该指令修改了第2004/17/EC 号和第2004/18/EC 号指令。请通过以下网址查阅欧盟关于采购活动的法

    19、律文件完整清单: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publicprocurement/index_en.htm 2.2. 不适用欧盟指令的经营活动欧洲投行致力于在所有业务中有效使用其资源,并确保经济和效益标准能够得到一致适用。对于不适用欧盟指令的公共合同(例如标的金额低于指令规定限额的公共合同),欧洲投行要求发起人确保采购活动符合欧盟条约规定的相关原则(尤其是透明度以及国民的平等和非歧视待遇等原则)以及适用的国内立法5。对于非公共合同,在不适用欧盟指令的部门开展经营活动的发起人(通常为私营发起人)在采购中可采用除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程序以外的其它商业操作方式

    20、达到经济和效益标准。在任何情况下,欧洲投行均要求所有发起人采用适当的采购程序,从而确保适当地选择以具备竞争力的价格及时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发起人授予的合同必须以公平的方式议定,并确保合同符合项目的最佳利益。 4 关于其它指引,参阅2000 年4月29日第C 121 号欧盟公报上公布的关于依据欧共体法律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欧委会解释性通报(Commission Interpretative Communication on Concessions under Commnuity Law), 以及2008 年2月5日第C(2007)6661 号欧盟公报上公布的关于公共采购和在机构化公私合作的特许经营中适用欧共体法律的欧委会解释性通报(Commission Interpretat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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