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项目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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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合同编号: 日 期: 地 点: 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税 号: 劳务分包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帐 号: 税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3、工程地点: 建造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 元(人民币), 大写 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天数为: 天 6、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光及有效期: 7、劳务作业人数: 人,详见附件一。 8、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本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10)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9、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约定的工程。 10、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和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承 包 人:(合同专用章) 劳务分包人:(合同专用章 ) 地 址: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
4、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1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酬劳。 1.2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落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操纵、监督、检查和验收。 1.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暂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6随
5、时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举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1.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劳务分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1.8仔细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1.9检查劳务分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1.10在发觉劳务分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觉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劳务分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劳务分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纳书面方式并获得劳务分包人有相应托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
6、认可。 1.12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3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1.14承包人应帮助劳务分包人获得劳务分包人员工所需的入境签证、居住证和劳动证、该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口许可证,以及生活用房和物资进口许可证,要猎取由发包人写给分包工程所在地有关当局的证明信。办理这些函件所花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开支均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4承包人应取得由发包人写给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为劳务分包人选定建立其宿舍区的场地。函件
7、所花费用和有关宿舍区的一切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5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2、劳务分包人权利和义务: 2.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脚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3劳务分包人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
8、批准后严格实施。 2.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脚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爱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2.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迟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2.6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2.7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8做好成品爱护工作。 2.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
9、的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2.10劳务分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2.11配合承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举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2.12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2.13在劳务作业中发觉古墓、古建造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
10、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爱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 2.15在发觉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觉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2.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2.17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
11、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劳务分包人应被认为已经阅读总包合同并熟悉了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技术要求;劳务分包人允许接受总包合同中约束承包人的条款,并承认此类条款就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来说对劳务分包人有同样的约束力。 2.18劳务分包人应服从分包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地办法及规定和风俗习惯,特别是有关工程、工资、社会保障的法律和有关文物、海关、税收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法律。除了法定和合同条件中规定可豁免的以外,任何一项税收均不能免除。 2.19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和分包工程所在国主管部门提供他们所需的有关其雇员的一切情况。在开工时,
12、人员增加或变动时,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花名册,用以反映工人、职员、技术人员的姓名和工地管理人员的不同职务。 2.20劳务分包人在处理与员工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当地其他习俗因素。 2.21劳务分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2.22一旦爆发了传染病,劳务分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2.23不同意劳务分包人以任何方式进口、出售、交换任何酒精饮料和麻醉药品,以及其他法律所禁止的物品。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同意他的员工饮用、进口、出售及从事交换上述违禁物品的任何
13、活动。除非经专门的机构批准,不同意劳务分包人和任何人交换、使用任何一种武器、弹药、炸药,同时未经承包人工程师批准,不许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使用炸药或爆炸物。 2.24劳务分包人及其员工以及他们的家属在分包工程所在国境内居住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2.25劳务分包人自费为其员工提供膳食。食堂用水、用电和燃料以及生活物资采购用车由承包人提供,劳务分包人支付费用。 2.26劳务分包人承担其员工往返国内的差旅及交通费用。 2.27其它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3、工期 3.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 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承包人未
14、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举行; (4)劳务分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承包人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举行; 3.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劳务分包人发生窝工的,劳务分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承包人应于28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赋予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1)第3.1条(3)、(4)项; (2) 承包人允许的其他情况。 4、不可抗力: 4.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竭力减少损失,承
15、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4.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3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4劳务分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5、转包、再分包及转让 5.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
16、他人。如分包人违反这一条规定,本分包合同自动解除,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12.2不同意分包人向他人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如分包人违反这一条规定,本分包合同自动解除,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6、事故处理: 6.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举行处理。 6.2劳务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幸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6.3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其承担人身损害、死亡赔偿、事故处理、政府罚款等全部
17、费用。若劳务分包人未履行相关支付义务,承包人有权在应支付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后代为支付。 7、工程变更: 7.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举行变更(工程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根据),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举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7.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7.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7.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光和顺序; 7.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7.2由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
18、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7.3由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劳务分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承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劳务分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劳务分包人。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劳务分包人办理付款手续。承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9、安全施工 9.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举行施工
19、,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举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举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3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
20、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9.5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爱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爱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负责供应。 10、施工验收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14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举行验收,验收合格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21、但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11、索赔 11.1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 11.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依据总包合同可 11 以索赔的情形浮现,则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11.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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