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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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一般人格权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而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人格权益。一般人格权是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产生是人格权法发展的重要标志,它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2、包容和兜底性3、价值的导向性4、基础性和源生性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就是指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作用。明确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对建立一般人格权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不无意义。1、权利创设基础功能
2、2、价值指引功能3、兜底保护功能4、贯彻实施宪法的功能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一般人格权是与具体人格权相对应的概念。具体来说,两者之间应当具有如下关系: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2、本源和派生的关系3、既定和补充的关系4、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两方面的内容。1、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人身自由不仅包括人身自由权,还包括精神的自由、个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的权利。从狭义上理解,人身自由特指身体活动的自由。2
3、、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人格尊严是指每个人作为“人”所应有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一、一般人格权的适用条件一、一般人格权的适用条件一般人格权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必须发生侵害不能为具体人格权所包含的合法的人格利益的行为2、新型人格利益体现了人格尊严等价值3、不能依法类推适用具体人格权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二、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二、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
4、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在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既可以依据人格权编关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获得救济,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则获得救济。第四章特殊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一节 胎儿人格利益一、胎儿应当享有人格利益一、胎儿应当享有人格利益本书认为,保护胎儿的人格是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与人格权的保护不可分割。一方面,目前,医学上认为胎儿可以成为生命体的观点,已经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另一方面,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难以完全通过其母人身权益的保护来替代。第一节 胎儿人格利益二、胎儿的人格利益二、胎儿的人格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
5、方面:1、健康利益2、生命利益第一节 胎儿人格利益三、人体胚胎的保护三、人体胚胎的保护人体胚胎是指受精后的生殖细胞,属于胎儿的前阶段。胚胎不同于胎儿,在医学上,只有在胚胎发育到具有初步的人形后,才能称为胎儿。笔者认为,人体胚胎不同于胎儿,但鉴于人体胚胎将来可能孕育成生命,因此,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予以保护。人体胚胎应当适用有关生命尊严的规则予以保护。第二节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一、死者人格利益及其保护概述一、死者人格利益及其保护概述(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以后,其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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