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结算方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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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第一节 托收的概念 第二节 托收的规则 第三节 托收方式的应用 Key Words,本章学习重点,掌握托收当事人及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种类及交单方式,尤其掌握跟单托收的程序。 区别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 掌握托收方式的运用,Definition,Collection is a kind of payment system, in which creditors submit financial documents or commercial documents or both for obtaining proceeds to the remitting bank a
2、nd ask it to entrust his relational bank to make the documents available to the payer.,第一节 托收概念 一、托收的定义 1、 托收( Collection ):出口商(债权人)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委托人 (出口人),托收行 (出口地银行),付款人 (进口人),代收行 (进口地银行),订合同,申请书、 跟单汇票,委托书、汇票、全套单据,提示,托收 流 程 简 图,承兑付款,转账,货
3、款,交 单,二、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 托收方式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和债务人所在地的银行。 1、委托人(Principal或Consignor)。指在托收业务中,签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由于委托人通常开具汇票委托他的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所以通常也称为出票人(Drawer)。,根据贸易合同交付货物,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交托收行,托收申请书的内容,托收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有权印鉴 付款人的名称、地址,或开户行的名称、地址、帐号 托收所附单据的名称、份数 交单方式 收妥后的收账要求 若拒付或拒绝承兑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托收费用由
4、谁承担 其他,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完成收款业务的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一般是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缮制托收指示(委托书),检 验 单 据,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指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向债务人收款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一般是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保 管 单 据,谨慎处理货物,核对 单 据,4、付款人(Drawee)。指汇票中指定的付款人,也就是银行向之提示汇票和单据的债务人。付款人有审查单据以决定接受与否的权利,同时根据托收交单方式承担付款或承兑的业务。,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
5、除上述当事人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增加了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作为托收结算方式的当事人之一。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跟单托收项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就是代收行本身。如果代收行与债务人无往来关系,为了便利如期收款,代收行也可主动或应付款人要求,委托付款人的往来银行充当提示行。,6、 需要时的代理(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
6、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一、托收种类,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出口商仅开立汇票而不随附任何商业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金融票据随附商业单据的托收 商业单据不随附金融票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都采用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案例,2008年12月,香港A客商在某地注册成立P公司,但外资一直未到位。2010年9月17日,委托人P公司将张A客商提供的、金额为8000万港币的商业票据交R银行申请办理托收。该票据出票人为香港D公司,受益人为P公司,付款行为C银行。托收行R银行接受委托后,于当日寄单付
7、款行C银行。9月25日,R银行收到C银行的退票通知,称出票人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认定该商业票据为假票。,在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应注意: 1无分认识光票托收业务的风险,勿因银行的中介地位而放松对票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特别要注意审核票据背书。 2对大额光票托收,须详尽调查出票人、持票人背景,确定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根据实际经验,国外支票账户一般不计息或仅支付少量利息,因而客户一般不在支票账户中保持较大余额。因此对大额票据托收要高度警觉,尤其是对存有疑点的大额票据托收业务,更要从严把关,可建议其改为电汇方式进行。 3对大额的、新客户委托的、委托人更换新的贸易伙伴的、不规律的光票托收,应办理收罢付
8、汇,同时还要谨防涉及欺诈迫索风险。,跟单托收的两种情况,(1)附有金融单据的托收 是指出口商开立附有各种商业单据的汇票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比如,在CIF条件下,卖方于发运货物后向买方开立汇票并随附已装船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买方代收款项。这种跟单托收是凭汇票付款,其他的商业单据都是汇票的附件,起“支持”汇票的作用。,(2)不附有金融单据的托收,即托收单据中仅有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等,而不附有汇票等金融单据。 有些国家规定汇票必须贴有按税法要求的印花税才有效,因此一些出口商为了避免印花税负担,在委托办理即期付款诉托收时不用汇票,只交来货运单据。,国际上通行的交单条件
9、有两种,即: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简称D/P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二、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重点哦!,(一)付款交单,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t days after sight),(D/P),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给付款人要求其付款,付款人见票即付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的方式。 远期付款交单(D/P days after sight):代
10、收行提示跟单汇票给付款人要求其承兑,付款人承兑后由代收行保管全套单据,于到期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的方式。,进口人,托收行,代收行,(1),(2),(3),程序图: D/P at sight,(1)以D/P方式结算,出货 (2)填申请书,开汇票,交单 (3)单据寄交代收行 (4)通知进口商,提示汇票单据,(7),(4),(5),(6),(5)付款人审单后付款 (6)代收行交单 (7)款项拨付托收行 (8)款项拨付出口商,出口人,(8),案例一:,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国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
11、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现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银行,以挽回损失。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审理认为,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物源公司是一种总体上的疏忽行为,由于这一疏忽,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事后,家纺公司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进口人,托收行,代收行,(1),(2),(3),程序图: D/P at days after sight,(1)以D/P方式结算,出货 (2)填申请书,开汇票,交单 (3)单据寄交代收行 (4)通知进口商,提示汇票单据,付款人审单无误,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单据,(7),(4),(5),(6
12、),(5)到期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 (6)代收行交单 (7)款项拨付托收行 (8)款项拨付出口商,出口人,(8),案例讨论,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注意 利息条款
13、 Discount at the rate of _% per annum is allowed on payment effected before the due date of the draft. 分期付款、分批提货条款 Merchandise may be partially released against partial payment.,合同中的托收条款,以D/P at sight为例: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
14、ght.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D/P案例,【案情】我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即期付款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after 90 days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分析,日本商人为什么提出此要求?,【问题】,【分析】,日本商人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时间,以利于其资金周转。 同时日商指定A银行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方便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达到利
15、用我方资金的目的。,(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 D/A) 1、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时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D/A只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URC522号:若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商业单据是凭D/P还是D/A交付款人;若无此注明,则理解为凭D/P。,对出口方而言,承担的风险由大到小依次为: D/AD/P after sight D/P at sight,进口人,托收行,代收行,(1),(2),(3),程序图:D/A,(1)以D/A方式结算,出货 (2)交单托收 (3)
16、单据寄交代收行 (4)通知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8),(4),(5),(7),(5)承兑取单,付款人审单无误后,对汇票进行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单据交付款人 (6)到期付款 (7)款项拨付托收行 (8)款项拨付出口商,(6),出口人,案例分析:采用D/P at sight损失案,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采用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
17、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了价值金额为3万美元的货物。,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案例,我A公司与中东进口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向其出售一批机电产品,付款条件为D/P60天。 自06年10月到07年2月,A公司相继委托国内某托收行(A行)通过国外代理行(B行)代收货款,付款条件为D/P60天。托收委托书列明:付款交单,到
18、期日付款期限为见票后60天,并有“Subject to URC522”的字句。B银行收到委托书后,陆续以承兑交单方式将单据放给了进口商。而到期时,承兑人一直未付款,但代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认为D/P、D/A性质相同,推诿责任。,分析: 国际商会颁布的URC522明确规定托收业务的两种交单方式,即承兑和付款交单,并做了明确阐述。据此,托收行认为B银行作为国际商会的成员在该业务中未按指示办事,应当有过失的。但是B银行以所在国的当地法律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责任由有一定合理性。URC522规定:本规则如与一国、一周或当地必须遵守的法律/条件规定相抵触,则受当地法律制约。,案 例承兑交单(D/A)项
19、下产生的拖欠,我国沿海一家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澳大利亚B公司有3年多的合作历史,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贸易关系。合作初期,B公司的订单数量不大,但是该公司的订货也很稳定,且付款情况也较好。 后来,随着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熟悉,我进出口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优惠付款条件,由最初的信用证即期、D/P即期、D/A 60天到D/A 90天,而双方的贸易额也由每年的六、七万增加到七、八十万美元。,2009年9月,B公司又给我进出口公司下放了一批订单,货物总值2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墨尔本,而我进出口公司在未对该客户进行严格信用审核的情况下,同意给予对方D/A 180天的信用条件。 2009年11月,全部货物如期
20、出运,我进出口公司也及时向银行议付了单据。,2010年5月,汇票承兑日到期时,B公司以市场行情不好,大部分货物未卖出为由,要求延迟付款。之后,我进出口公司不断给B公司发传真、EMAIL等,要求该公司付款或退货。B公司对延迟付款表示抱歉,并答应尽快偿付。 2010年11月,B公司一资金困难为由,暂时只能偿付我进出口公司3万美元。我进出口公司表示同意,并要求马上汇款。即使这样,B公司一会儿说其财务人员有病,一会儿又称其主要负责人休假,继续拖欠付款。,2011年1月,B公司总经理K先生辞职,在此之前,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的所有交易都是经由K先生达成的。以后,B公司对我进出口公司的所有函件没有任何答复
21、。到2001年3月,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失去联系。 2011年5月,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受理此案,通过调查得知,B公司已于2001年3月申请破产。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为我进出口公司及时申请了债券,尽力争取把其损失降到最低。,但是,根据当地清算委员会的最初报告,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了解到,B公司是债务总额为其资产总额的3倍,且该公司90%以上的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不言而喻,我进出口公司将蒙受巨大的坏帐损失。,分 析,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一笔海外应收帐款没有即使收回的时候,企业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因对方破产而带来的坏帐损失,即使对方的信用状况较好,有时候,遭受这种风险的可能也在所难免。 通过大量的拖欠案例,我
22、们发现客户在破产前会有一些迹象,请进出口企业注意观察如下征兆,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测试加以防范。,承兑交单 VS 远期付款交单,都是远期付款,但远期付款交单使用较少,原因有二: 进口商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且有些国家地区一直将远期付款交单作为承兑交单处理,导致纠纷 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但在承兑时未取得对价,有欠公平。,托收案例,出口方:我国A公司 托收行:中行B分行 代收行:希腊银行 事件:A公司出口价值12万元的鞋子到希腊,结算方式是D/P at sight,委托中行B向外收款。单据寄出数十天后,代收行来电称:“客户要求无偿放单,两月后带利息一起用汇款结清。”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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