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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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讲座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处处长 高树余 (2014年12月)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法的必要性 修订安全生产法,是应对当前严峻安全 生产形势的需要,也是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4* 当前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每天: 矿山井下作业人员800万人 在建设工地作业人员6000万人 在公路机动车上9000万人 在铁路火车上600万人 在天空飞机上100万人 在城市地铁上4000万人 在水面船舶上70万人 5* 重特大
2、事故多发 2000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171起,大约两天一起。 2001年为140起、2002为127起、2003年为129起、 2004年为133起、2005年134起,2006年为95 起,2007 年81起,2008年为97起,2009年为67起,2010年为85 起,2011年为72起,2012年70起,2013年49起。 6* 2002年以来,我省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 上的别重大事故6起,共造成300人死亡。 2003年7月28日辛集郭西烟花爆竹厂爆炸,死亡35人; 2004年11月20日沙河市李生文铁矿火灾,死亡70人; 2005年5月19日承德暖儿河煤矿瓦斯
3、爆炸,死亡50人; 2005年11月6日邢台康立石膏矿坍塌事故,死亡37人; 2005年12月7日唐山刘官屯爆矿瓦斯爆炸,死亡108人。 2008年7月14日张家口一非法煤矿爆炸,死亡35人。 近年来与河北有关的典型事故 2010年1月4日,邯郸武安普阳钢铁公司煤气泄露,21人死亡; 2010年2月24日,秦皇岛骊骅淀粉公司粉尘爆炸,19人死亡; 2011年10月7日,滨保高速公路天津市境内事故,35人死亡; 2012年2月28日,石家庄赵县克尔化工公司爆炸,29人死亡; 2013年2月28日,张家口艾家沟煤矿火灾,13人死亡; 2014年3月7日,开滦集团化工公司炸药爆炸,13人死亡。 20
4、11年7月22日,河南信阳发生特大道路交通 事故,造成41人死亡。 7月23日,浙江甬温线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 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引发网民热议,舆论聚 焦,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安全形 势十分严峻。 7月27日,国务院召开165次常务会议。时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 2013年6月3日,吉林宝源丰火灾事故,121 人死亡。 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东黄输油管道爆 炸事故,62人死亡。 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中荣爆炸事故,75 人死亡。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要点: 1、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2、抓紧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5、落实; 4、加快安全监管改革创新; 5、全面构建成效机制; 6、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 二、主要修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 :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维持 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分别占到 原法97个条文的18%、59%。其中: 第一章,新法16条,原法15条,增加1条、修改10条。 第二章,新法32条,原法28条,增加4条、修改18条。 第三章,新法10条,原法9条,增加1条、修改2条。 第四章,新法17条,原法15条,增加2条、修改5条。 第五章,新法11条,原法9条,增加2条、修改7
6、条。 第六章,新法25条,原法19条,增加6条、修改15条。 第七章,新法3条,原法2条,增加1条。 (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 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河北省全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 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 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 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岗双责
7、是指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在履行 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 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其他负责人, 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 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本部门 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支持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 相关工作。 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3、支持政府依法履责,并提供组织保障; 4
8、、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5、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6、发挥好党的宣传优势,并动员全社会力量保安全。 关于责任追究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 据事故原因和性质,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划分 ,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 究责任: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生地省 直管县(市)、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发 生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 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 生地设区市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 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9、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 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 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 追究省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 和相关责任人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设区市党 委、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 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 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第九十五条 停止建设 建
10、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国家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省安监局改革审批方式和监管方法 许可审查不再向企业收费 安全条件评价与职业病危害评价合并 2、要求做好发包、出租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 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 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 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 生
11、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3、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 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 使用
12、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后制定。 处罚:第九十条、九十一条 安全生产强制经济政策 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煤矿、非煤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制造。 3、工伤保险制。 4、所得税抵免制度。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 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20倍计
13、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 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4、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第九十四条、九十八条 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 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 5、完善安全生
14、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 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第九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 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 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 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 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 处罚:第九十四条 强制培训制度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任职。 特种
15、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培训并 建立培训档案。 6、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第九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6、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处罚:第九十三条 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
17、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8、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 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9、企业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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