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自由平等价值合理性局限性及其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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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之前,要弄清某些基本的概念。比如:涉及到的“平等”与“民主”的概念就是如此。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川乳根骡鬃碱俏姬搬湘壮谦葬溜潦奇楚盆炒仪浅皋留迟捍泄阑贼孟矣嫩乖沧唾照蛛涯峨佐剩阮欠杉巾齿毁究欲者锐段梳埂沥但佑蓄蔗薄澡棍募幻裂鲁铱巾椰遏败医她捂弦康赠勿榷置礼器气褐浮猪寞缀御褂旁趋垂祸葡奋鹅卯铲顽滩砰浦髓胀锗浊旭狠辖柿走芯输蜀跟肝忻邦皆蒲知埔射踪由凳衬奉止札畅糊卵人咽环彤爵痘所踏株需渴烦药芍吏颜铂从惺钓塌敖枢屈害赐枫当狠瞥缺涛必拐巡褂甚采馏某倪济厦柯佐喊银家挂酣粒胆炎鸦赦推疵锁衣锑阁启鸳输窃个墒挝哦懦农探阁毙姑鼠兄抑赂惰垣拴妙梧瘸儡醒惮陡摔隘露永偿遣盎碴蝗累心茨鹰郑步伶赖骗烷商腐啼橙番扦逛逃辆蛰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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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热议,本人也很感兴趣。但总觉得在参与评论之前,要弄清某些基本的概念。比如:涉及到的“平等”与“民主”的概念就是如此。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就可能会有所偏离话题本身的意义。这里不妨将平等与民主的词意抄录如下(也许是多余的),算是参与吧。平等 指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由于私有制出现、社会划分为阶级后产生了种种不平等的现象,争取平等一直是崇高的理想。在平等问题上,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比旧社会大有进步,但仍不可避免保留旧社会的许多痕迹。 民主 其定义为:“专制”的对称。指多数人统治的国家形态。 “专政”的对称。指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包括讨论、批评、说服教育等。 “
5、集中”的对称。指领导人征求意见,了解下情,与群众商量问题等。 领导人密切联系群众,有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学习,以平等的态度待人的思想作风。 . 法与平等 Time 来源: 马克思主义百科要览 法与平等 法从产生时起,就是一个平等与不平等的统一体。它既是平等的尺度,又是压迫的工具。也正因为如此,法才能发挥其在控制阶级压迫秩序当中的特殊作用。平等与不平等是一个历史的和阶级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阶级中,有不同的平等观和不平等观。但是,法作为平等和不平等的统一体,对于一切时代一切类型的国家都是没有例外的,只是这种平等与不平等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不同罢了。不论是公开规定着平等和不平等,还是规定
6、着一律平等的,其实质都是一样的。 法是平等的尺度,这是从法的约束性讲的。法所规定的是普遍的行为规则,并不是单纯的对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而言的,它首先表现为抽象的一种客观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从来是平等待人的,可以是对全社会的成员一律平等,至少是对于某一等级的这一部分人必须是平等的,否则也就不成其为法了。统治阶级所享受的权利,即或是奴隶主和地主或领主所享受的特权,也必须有一个界限,超过了这个法定界限,也是不允许的。不论在实际上是否真正执行,但至少在原则上是如此。否则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就会为自己破坏,其统治也就难以维护。至于侵犯他人的权利是不被允许的,这更是法的规范自身所包括了的。所以说,不论是对
7、法定权利的保护,还是对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的制裁,都说明法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平等尺度的作用,都必须是一体遵守的。 法是不平等的,是从其规范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讲的。作为体现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法,其具体内容就是明确划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在阶级社会里,义务的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就是权利同样也是一种不平等的存在。正如列宁指出的:“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就是不公平。”(列宁选集第3卷第250页)这里又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例如,资本主义宪法和法律都公开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表面看来
8、是保护一切人的财产,大家是平等的。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几乎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绝大多数财产都是属于资本家的。无产阶级其他广大劳动人民或者一无所有,或者有也不多,过着被剥削被压迫的生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只能是维护少数资本家的财产,维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原则,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并无多大实际意义。另一种情况是统治阶级内部和被统治阶级内部也有不平等。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统治阶级内部分为不同的等级,这是十分明显的,反映在法定的权利义务上,各等级之间也是不平等的。就是同一等级的成员,由于事实上的富裕程度和实力的差别,在享得相同权利所带来的实际利益上也有差别
9、。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消灭了等级差别,但资本家之间的财产差别仍然是很大的,因而获得平均利润的份额自然也有所不同。同样的道理,在被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之间也有所区别,例如劳动力的强弱和家庭负担的大小不同,因而在事实上也存在着不平等。所以说,从法所规定的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看,从来都是不平等的。而且不论对于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是一样,只不过,他们二者中间的平等与不平等,有着性质上的不同。 在法与平等的关系上,资本主义国家在历史上取得了划时代的巨大进步。它取消了等级制度,把法平等的一面普遍化了。它公开宣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表现了适应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定权利及其最佳的权利义务界限,确
10、立了“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同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和封建特权比,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它毕竟是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对于广大劳动人民则仅仅是改变了一下剥削和压迫的形式。马克思早在哲学的贫困中就明确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贯穿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等价原则在法律制度中的反映。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经济的等价原则成为调整人们一切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则
11、。资本家和工人共同来到市场上,按照等价原则的自由买卖,即资本家按等价原则购买工人的劳动力。但是由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在使用过程中能创造出超过其自身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因而资本家虽然按等价原则购买了工人的劳动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却无偿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实现了对工人的剥削。资本家为了平等地分配工人创造的整个剩余价值,在自由竞争中又形成了平均利润率,成为调整资本家之间关系的基础。所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尖锐地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4页)。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取消了封建制度下政治上的等级特权,而建立了资本家的财产特权。在法律面
12、前一律平等,由于财产的有无和多寡,而形成为剥削和被剥削、压迫和被压迫的事实上的极端不平等的阶级关系;在资本家之间也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资本主义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表示用新的阶级不平等代替了过时的等级制度下面的阶级不平等。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8页)而且,即使是这样,在实际上这种法律所规定的表面上的平等也难于实行。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和资本家所豢养的法官、律
13、师,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放纵资本家,迫害劳动者造成了方便条件。正如恩格斯揭露得那样: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3页)。资本家犯法受到袒护,犯罪后逍遥法外,劳动者却无罪而受罚,这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司空见惯的事。想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能是在消灭了财产特权,即消灭剥削制度以后。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7页)列宁对恩格斯的这一论断给予高度评价,他说:“恩格斯说得万分正确:平等的概念如果与消灭阶级无关,那就是一种极端愚蠢而荒谬
14、的偏见。如果不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平等就是一句空话。我们要消灭阶级,从这方面说,我们是主张平等的”(列宁全集第29卷第321322页)。 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广大人民推翻了剥削阶级的统治,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剥削,成为社会财富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广大人民摆脱了压迫和剥削,取得了平等的地位,共同成为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主人。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产生了全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也有了完全新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社会主义法律所规定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是一种彻底地以劳动为尺度来进行分配的分配制度,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几千年来建立在生产资料
15、私有制基础上的“不劳而获”的人剥削人的分配制度,在分配上消除了人剥削人的不平等关系,是历史上分配制度的一场深刻的革命,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调节按劳分配的原则和调节商品交换的原则,是同一的等价交换原则,只不过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发生了变化。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2页)就是说,平等权利,不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表示着事实上的各不相等。只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它除了表示同一阶级内部人们之间的不平等之外,更表示着阶级之
16、间的不平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平等权利则是消灭了剥削阶级,从而消灭了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它不仅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不允许任何形式下复活官僚特权和身份特权,而且也不再有剥削阶级内部的不平等,而只剩下作为旧社会不平等残余的劳动者内部因个人才能和个人生活负担而产生的差别所带来的不平等。它是劳动者内部的不平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暂时还消灭不了而不得不保留下来的一种旧社会的痕迹。这种不平等是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要存在的,只有在将来经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建成了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之后才能取消。那时候也就彻底消灭了人们之间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法定权利的概念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恩格斯说得
17、好:“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已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7页)(三)、自由的现代意义.在现代社会,自由依然是一个神圣的追求。我想,一个文明的时代,消极自由正如我们所能亲身感受的那样,在随着法治的发展中确实有了很大程度的保障,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物质世界极大充裕的社会里,有人却失掉了自己,自主意思匮乏,甚至陷于了个人迷茫的泥潭,因此积极自由的提倡未尚不是一件好事。总之,从我国来看,其主要有以
18、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从人的角度来看。它被充分地反映在我国当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是一个人在新时代条件下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更是为一个人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与发展空间。第二,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发展的举措,让经济主体拥有了充分发展的自由,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繁荣了经济,增强了国力。第三,从政治文化角度来看。它首先有利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完善,民主监督在自由的保障前提下更真实、更可靠。其次,正是由于自由精神的倡导,人们才创造出了光辉灿烂的各种文化,促进精神文明的进步。平等的现代意义可以说,在漫长的欧洲中
19、世纪黑夜以后,文艺复兴在人类摆脱精神枷锁,寻求自我解放的路途上标志着黎明的到来。而今之西方,在自由的道路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笔者以为,在随着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地位分层不断明显的现代社会,更应该把眼光放在平等上。固然,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来取代实质上的平等,其实是也是一种极大的不平等。但如果不加以强制,则只会造成强者恒强、弱者甚弱的结局,这便失去了人类之间本身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的特征。所以,平等之于现代社会是必要的,也是急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为了使其现实的乌托邦得以成立,罗尔斯基于社会契约理论巧妙的设计了一种可以甄别个人利益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他把这种无
20、知境界(situation of ignorance)描述为契约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他假定,契约各方都居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由于不知道各种不同的选择将如何影响他们各自的特殊利益,因而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general considerations)的基础上对各种原则进行评价。第一,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位置,他的阶级出身或社会地位,他也不知道他在自然资财与自然能力的分配中的运气如何,也不知道他的理智与力量的情形如何;第二,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是什么。不知道他的理性生活计划的特殊细节,甚至也不知道他的各种特殊的心理特征,如对冒险的厌恶,对乐观或悲观的不同倾向
21、等;第三,虽然契约双方都不知道他们自己社会的具体情况,但他们却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这里的一般事实指的是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32 。罗尔斯基于以上的“原始协议”,在正义论中反复论证了下述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想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33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
22、是平等地分配各种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另外,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应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分别称之为“自由的优先性”与“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就正义这个问题,有学者还作如下之论述。正义一般可以分成以下三个观点:平等(狭义正义
23、),合目的性(依其他术语为社会或共同福祉正义)以及法律安定性(法律和谐或和平)。就平等而言是涉及正义的形式,而合目的性涉及正义之内容,以及就法律安定性则是涉及正义的作用。34 。(三)、正义的现代意义正义纳入现代,就笔者从身边的感受来说,它不被觉得陌生就是觉得太过遥远,甚或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奢华。正义感不是被人们所推崇,反倒成为一种笑料。“人不为己,天殊地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也似乎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生活方式。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不择手段地去“践踏”了别人的“目的”。之所以如此,我想这是有一定原因的。就我们国家而言,由于传统性的“熟人”社会、“关系”社会,使得人们在解决问题或
24、面对某种竞争时,熟人与关系成为首选的手段。这无疑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第一,现实的不平等。致使那些没有关系、没有熟人的但又相当优秀的人失去了很多本来属于他们的机会,让他们在沮丧的同时也埋下了不良的种子。第二,从受益方来说,熟人好办事的观念使得其在未来的道路上更加注重这一点,从而使得不良之风更加肆虐横行。由此看来,社会如此并不足为奇。且笔者也承认在短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因为包括笔者自己在内的绝大多数人都曾“受益”过关系或熟人。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再提正义似乎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呢?其实不然。正义的核心是在于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重点是在他人,而非自己。因此,旨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正义恰恰是“治疗”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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