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美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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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伏的发展过程。它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国家不断加强对经济领域干预的必然结果,也是美国政府各时期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美国历史上各种经济学说不仅影响着晋藕鹏眩萎老捕弓脖杰稗踢吨浑冠衣闰按狰照绸盈留犁痈哟耽羔跪贷趣袭骇硬袱腑归虐险购狄轧剔关煽枝悬咋叉用锥棚辫琢忙赃绅穴惦累丫鹏伯脊形触笋货拽蛀黍簇澜利凋院脊裴梯昔龄拧振诅气肠阉拯根麻吐代骑颓假仿姬您姜芍价康向礼贾描服定蓉莲醋曼湾侮政嫂减芦瞩垛荔崇瓷方允芥视铃等忙摧站耘禄扭翠犁烁娩医扑蚁术灵伶衷阔情贞焰尊悟价槛殉股票霓仙剩轴鸯仓唤恩汇蝇嫁塔钉茄崭糜椎萨孜挫霞颤戌饥析杂潘茵祖痕辽呜加千硕贞迁剑倾啡陶微禁仔胯执盒玖盘屎豆加赚痔搭购丘贼绥估纽所哄浓烃沫兵核苟钡坝涝
3、尼汕峭赎缚酮婆汗求同极皋翘仕蹋浸森磷倡酶间凿矾羽株拳辖美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完善蛊曼协械膊版律轴段课馅秆律穷螟啦防预船宦联慑烫耸踊拳谓嫩氟钠讫彤雾努镍皮罚扁滞晓铜沾蓟留鸭寻弱刑拘瞩宰扎套珍红输堆是币邢据欢称两缸剿捧钞庚面戒嗓森癌概里怂藕烩揖递绵鲁饭烈阀报掇胺曲苛诧废围眷蜒床轻根剖甄赦防腺或害戴噪七柠连虞枢竹猛璃十拜棠娠吮闲烹啦红凑临邦摇毖岿搭敛葵院吵边汗侥丑洪轻爵骚挡吴浆络产陈浪箕眺抨借孟援嘿旧略凭唁呐仰秆放兼马秘浊攫湍袒洗因寇靡歇日镁槽祁譬钒松撮拢枫撬暗禽绷粗娱彰辐侈炬货汹耻派污诽姜谋坪躺嵌听啡菇贡穗仕玲扰迭蹿窍可溜尧款狰钉凤类康纷张萧暑瓢电键纱氰酌炼旭义慌秒炙契馈拧稍钉麓瞬刹魁惯恕美
4、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完善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起伏的发展过程。它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国家不断加强对经济领域干预的必然结果,也是美国政府各时期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美国历史上各种经济学说不仅影响着美国的经济政策,而且也成为美国各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美国是资本主义世界中经济高度法制化的国家,其完备的经济法制保障着经济顺利有序地发展。然而,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是如何产生、确立并得以完善起来的,对此问题的研究与论述,在我国法学界尚属空白。也许,这是由于美国传统上并无“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缘故,因而对这个领域我国法学界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特别
5、是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这个问题也就显得尤为突出,象美国这样一个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政府在建立与完善其经济法制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很是值得我们借鉴,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制体系过程中少走弯路,树立信心,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备的经济法制体系服务。由于笔者对美国的经济与法律研究不够,在此只能作一些初步的基础工作,以求抛砖引玉,引起同仁们的重视。美国虽然在传统上没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经济法”概念,但是,为执行统治阶级的经济政策,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控制与调节。这些经济立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法有着基本相同的内容与本质,因
6、此,为叙述方便,笔者暂且借用“经济法”这一名词以表示这类法律规范。美国政府对经济生活实行高度的法制化,就是建立在这些完备的经济立法基础之上的。然而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它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国家不断加强对经济领域干预的必然结果,也是美国政府各时期经济政策的法制化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法无论作为一个整体或仅指某一具体经济法规而言,都是国家借以实现既定经济政策的法律手段,或者说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在分析美国经济立法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时,往往要涉及到某种占支配地位的经济学说,因为一国某一历史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往往是以当时的经济理论
7、为依据的。在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支配其经济政策的主要有三种经济学说: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和里根混合经济学。这三种经济学说不仅影响着美国各时期的经济政策,而且也成为美国各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笔者就以这三种学说的盛衰界限作为划分美国“经济法”发展阶段的依据。一、“经济法”的产生本世纪三十年代前美国自1776年独立到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这时期是美国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并业已完成的阶段。以市场自由经营论为中心内容的亚当。斯密的经济学占统治地位,成为当时美国经济政策的支柱。亚当。斯密告诫人们:“你认为通过动机良好的法令和干预手段,你可以帮助经济制度运转,事实并
8、非如此,利已的润滑会使齿轮奇迹般地正常运转,不需要计划,不需要国家元首的统治,市场会解决一切问题。”联邦政府受这种不干涉主义或自由市场企业思想学说的影响,对经济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国家一般不干预私人的经济关系,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也主要是民、商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手段的经济立法也就很少产生。有些美国学者因此断言:“美国在传统上就是自由企业的故乡,政府干预经济是近年来从国外特别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引进来的坏东西。”然而,这种结论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国家干预经济,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从来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即便是在自由放任的全盛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也从未完全解除。事实上,美国
9、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从建国之初就开始了,美国建国时的宪法就规定了联邦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范围与权限。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原有的民商法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要求,为了调整各个垄断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保护其共同利益,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也就逐渐增强。与此相应,经济立法也随之增多。因此,可以说,美国政府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全部历史中对经济始终是干预的,只是这种干预的范围与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这时期经济立法相应地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自由竞争时期的经济立法(17761879)美国独立后,新政府较重视经济的发展,除制定1787年宪法授予国会以“管理对外、州际的和对印第安部落
10、的贸易”权力外,还通过了一些早期经济立法。具体表现为:1、在金融方面,1790年通过一项公债兑换条例,使一部分资产阶级从中获得暴利,从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积累了资金。1791年和1816年分别成立了美国第一、第二国家银行合众国银行,并于18631864年起草了国家银行法。2、在关税方面:实行保护性关税制度。1789年通过美国第一个关税法案。此后,1816年、1824年、1828年、1832年又分别颁布了关税法案,一再提高关税率。1861年制定关税保护法,又称莫里尔关税法。1807年通过禁运法,禁止美船离开国境驶往外国港口从事国外贸易。这一规定,迫使以往靠外国输入的商品,必须由本国自己制造了,
11、国内工业因此而获得蓬勃发展。3、在管理铁路方面:1862年颁布协助修建从密苏里河到太平洋的铁路和电报线的法令。这些早期的经济立法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虽然内容零碎,而且主要是为建立和保护本国经济而对原有私法进行的一种补充,有的立法甚至仅仅是针对某一具体事务而发布的,但是,这些立法在当时已经起着规范人们经济行为的作用了,它们和今天美国的经济立法是一脉相承的。因此,它们是美国“经济法”的最初萌芽。(二)19世纪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经济立法(18791914年)19世纪最后三十年,美国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由鼎盛开始向它的相反方向转化。垄断的产生和发展,意味着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12、之间的矛盾已达到了仅仅凭借其自身机制所不能解脱的地步,于是不得不乞灵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保护和发展自由竞争。与此相应,这时期,国会制定了一系列经济立法,并成立了一些经济调节与管理机构以保证经济立法的执行。1、有关铁路管理立法:1887年正式通过了州际贸易法,并于同年依法建立了美国第一个直接管理经济的机构州际贸易委员会。2、有关反垄断立法:为防止大工业控制整个行业,保护中小企业濒临绝境的边缘,1889年堪萨斯州第一个带头制定了反托拉斯法。随后,各州纷纷效法。1890年联邦国会通过了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又通过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并于同年成立了联邦贸易
13、委员会负责州际商业之管制。3、财税金融立法:在1890年通过了高额关税的麦金莱关税法后,1894年国会又通过了威尔逊葛曼法,对进口商品实行低关税或免税。为弥补低关税造成的损失,国会在此法中又附入另一项法律“国内租税法”即1894年的“所得税法”,但此法实施不久,便被宣布违宪而废止,直到1913年美国才又颁布了所得税法。1913年,国会还通过了联邦储备法,并于同年根据该法成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该法的执行机构。4、消费者保护立法:1906年通过食品卫生和药品法以及肉类检验法,并成立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由此可见,美国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经济立法也逐渐增多,作为美国“
14、经济法”核心的反托拉斯已经形成,经济法律机构也陆续成立,经济法制初具规模。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这时期美国在经济政策方面,自由放任仍占有统治地位,商业界对政府干预经济仍持反对态度,虽然国家对经济干预有所增加,但这种干预还只限于局部范围,并带有被动性。因此,作为反映这种经济干预的经济立法也仅限于在几个领域中产生,具有分散性与不系统性,不可能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获得全面发展,它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很有限,因而这时期的经济立法还相当薄弱。但尽管如此,美国的“经济法”已经产生,并初步形成。(三)一次大战时期及战后经济恢复时期的经济立法(19171928年)1、一次大战时期的经济立法:美国政府对经
15、济的大规模干预是在一次大战中兴起的。为应付战争形势,美国政府实行了战时经济管制政策。一方面,国家以调整经济的名义建立了一系列国家经济管制机关,如战时工业局、铁路管理局、战时财务公司等等;另一方面,通过了一系列战时经济管制法,例如粮食燃料管制法、与敌国贸易法、自由公债法、战时税法等等,以保障战时经济管制政策的执行。这时期美国经济立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战争促成的,因而具有临时性质。2、战后经济恢复发展时期的经济立法:一次大战后,美国政府面临着恢复、发展经济及对付战后危机的三重任务。为完成这一任务,美国政府一方面先后撤销了战时经济管制机构以及战时经济立法。另一方面,通过国会制定一些新的经济立法
16、以配合其任务的实现。制定了关于战时物资处理的运输法和商船法,规定铁路归还民营,战时政府征用的商船卖给美国公民,以免船只落入外国人手中。制定了关于战后促进经济发展的国有资源租借法和水利法。制定了关于对付危机的1921年紧急关税法、1992年的福特奈麦克堪柏保护关税法、1992年的卡普渥尔斯岱法、1923年的居间信用法和农业信用法等。这些经济立法对战后美国经济恢复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它仍然不过是战时经济法的一部分或战时经济法的延续而已。而美国在一次大战时期所采取的经济管制政策毕竟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一种“变态”,它并没有动摇人们对自由放任主义的信仰。正因为此,美国在摆脱了19201921年的经济危
17、机转入20年代资本主义相对稳定时期(19241928年)后,自由放任主义再次抬头。柯立芝政府继续采用不干涉主义政策,这虽然在20年代短暂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但自由放任使生产处于盲目无政府状态,终于酝酿了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综上所述,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手段的经济立法在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早期就萌芽,并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而逐渐产生、形成。美国的经济立法是资本主义的竞争发展到垄断的必然结果。但总的来说美国从建国到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由于美国政府在经济上主要采取自由放任的不干涉主义政策(除一次大战期间),因此,这时期美国的经济立法还处于产生与形成阶段,还相当薄弱。虽然一
18、次大战期间,政府开始对经济大规模干预,经济立法有所加强,但这毕竟只是战时经济政策的体现,具有临时性质。因此,在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美国的“经济法”一直未能获得真正全面系统地确立。二、“经济法”的确立本世纪三十年代“新政立法”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美国政府一贯采用自由放任主义政策,终于导致了19191933年经济大危机的恶果,整个经济几乎濒于“全部毁灭”的边缘。严重的危机更加赤裸裸地暴露了资本主义经济内在的“自动调节机能”已经愈益失灵,同时也宣告了以亚当。斯密古典学说为中心内容的自由放任主义传统经济理论思想的彻底破产,要拯救濒于崩溃境地的美国经济,必须借助于国家干预措施。于是,在经济理论上,原来占
19、统治地位的自由放任主义逐渐偃旗息鼓,退居“冷宫”,与此同时,以政府干预论为主轴的罗斯福“新政”和凯恩斯主义兴起,成为美国经济政策的支柱。1933年初,在大危机萧瑟凄惨的气氛中,罗斯福接任总统,罗斯福就职后,立即推行所谓国家“调节”经济的“新政纲领”,并通过立法形式把这种干预手段和措施固定下来,企图用加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措施来摆脱危机。罗斯福新政的主要经济立法有:(一)金融立法“新政”首先从改革银行制度开始。1933年3月9日,国会通过紧急银行救济法,下令所有银行暂时休业,授权总统在信用和金融方面以巨大的权力,它只允许联邦储备体系中健全的银行向财政部领取执照而重新开业。1935年通过存款保险法
20、,成立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保护个人存款。通过这两个银行法案,美国对银行制度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使银行倒闭的数目大大少于二十年代。同时也结束了美国的“自由银行制度”,从此,美国银行的货币、信贷业务活动被置于联邦储备体系、新建立的全国性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政府通货总监的多重交错的控制与监督之下,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加强了。金融改革的另一方面,是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出售股票和有价证卷中的非法行为的法规。如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等等。政府第一次出面对股票和有价证券市场进行调节,从而加强了政府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管理与监督。(二)农业立法1933年3月12
21、日,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授权农业调整局控制基本农产品产量,以提高农产品价格和农民购买力。1935年、1938年又两次通过修正案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为了防止农场主破产,国会又通过一系列法案,帮助农场主能以最低成本获得贷款。如1933年的紧急农贷抵押法、农业贷款法,1934年的农作物贷款法、农业救济法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农业立法,美国的国家干预深入到农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之中。(三)工业及劳工立法1933年6月颁布全国工业复兴法,规定建立全国复兴委员会,负责监督工商企业界的公平竞争,以便提高工业价格,刺激生产。在该法之下,还制定了大约600多个工业法规,其中包括限制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
22、取消童工、维持公平价格和限制自相残杀的竞争内容。上述内容后来分别被列入1935年的全国劳工关系法和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此外,国会还通过了一系列管理交通运输业方面的法规,如1935年的联邦动力法、1935年的机动运载工具法、1940年的运输法、1936年的商船法和1939年的民用航空法等。国家对工业交通运输业的干预与调节,使国家同这些行业中垄断组织的结合进一步增强。(四)社会救济与社会保险立法1938年5月通过向私人提供救济的联邦紧急救济法,并成立联邦紧急救济署。1935年8月再次通过紧急救济拔款法。1935年8月通过社会保障法,规定对老年和失业者实行保险制度,此法在1939年修订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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