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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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第二条 全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
2、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 在全局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第四条 在部分核心业务和主营业务单位,推行HSE/OSH/EMSD第三方认证。第五条 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管道施工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第六条 各单位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
3、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七条 局和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 局和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施工与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
4、、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
5、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一条 局及其所属管道施工、工程技术服务单位、机运管单位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按比列只设一名安全管理人员的单位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局和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
6、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 局总部和各单位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第十六条 局与所属各单位在对员工年度综合考核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并作为奖惩依据。第十七条 局与所属各单位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并列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章
7、安全监督第十八条 局与所属工程施工和工程技术服务单位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第十九条 局设立安全监督总站。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监督站。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条 局和施工单位对重要施工项目实行异体安全监督派驻。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第五章 安全技术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8、。第二十三条 局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有关单位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 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输油气单位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第
9、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 局和施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坚持对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第三十
10、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第三十三条 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第七章 安全检查第三十四条 局每年至少对重点单位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
11、审核。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第三十七条 局和所属各单位应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第三十八条 局和所属各单位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同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
13、态。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八章 安全投入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一)局和各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各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主管安全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需要报请局投资的整改立项,经安全部门核实汇总报安委会审定,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由计划部门下达投资计划,由安全部
14、门督促实施;(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计划、财务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启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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