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竞争法.doc
《第六章竞争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章竞争法.doc(8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 第六章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竞争是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现象。瞬息万变的现实世界,到处充满着尖锐激烈的竞争,诸如社会生活中经济竞争、商业竞争、科技竞争、体育竞争、文艺演出比赛以及国际竞争等等。正是这种富有进取性和排他性的竞争推动着社会蓬勃发展。在经济领域里,竞争是指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能够争取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产销条件)的商业策略(经营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这种竞争是市场上的竞争,所以人们把这种称之为经济竞争或市场竞争。经济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经济竞争市
2、场经济的本质,是市场机制的灵魂。因经济竞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利,在利益的驱使下,竞争参加者往往不择手段。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合法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强烈愿望。因此竞争法出现就是必然。竞争法中所说的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对立又相互促进的经济活动和规律的总和。这种竞争,实质上就是市场竞争或经济竞争。竞争法,是指确认和调整与市场竞争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有正当竞争关系,而且有不正当的竞争关系。因为在市场竞争中,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是并存的现象,这两类社会关系也是相伴而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3、存在影响着正当竞争的开展,这样才产生了消除不正当竞争以维护正当竞争为目的的竞争立法。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两类。1.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竞争关系是指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只能发生在平等的生产经营性市场主体之间,而且必须以竞争为目的,即以争夺资金、技术、劳动力、产品价格以及市场占有份额等并借以获得更高利润为目的。市场竞争关系包括正当的竞争关系和不正当的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关系是市场主体违反竞争规则而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市场主体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2.市场竞争管理关系。市场竞争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竞争主管机关在依
4、照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在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只能是依法主管竞争的国家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参与竞争,而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存在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这一客观现实的反映。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争法是指所有以维护公平竞争为目的的反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竞争法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尚有实质意义上的和形式意义上的之分。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所有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维护
5、公平竞争的条款。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系统编篡的竞争立法文件。竞争法在立法中的具体称谓,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区别。例如,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称之为“卡特尔法”和“反限制竞争法”;英国称之为“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整与控制法”、“限制性贸易惯例法”和“公平贸易法”;日本称之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禁止垄断法”;西班牙称之为“竞争保护法”;韩国称之为“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台湾叫“公平贸易法”。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称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二、竞争法的本质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现象考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从来都是以竞争法为核心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竞争法具有经济法的所有本质
6、属性。但作为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竞争法又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经济法的突出的、典型的本质属性。1.竞争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在调整和处理国家与市场主体关系的问题上,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主旨思想和调整方法,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传统行政法的主旨思想和调整模式是“行政权力本位”;传统民法的主旨思想和调整模式是“个体权利本位”。而竞争法采取的主旨思想和调整模式则是“社会责任本位”,其基本要求在于,无论是国家干预、调控市场经济,还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都必须对整个社会负责,综合体现并协调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竞争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绝非不讲权利,只讲责任,而是全面
7、地贯彻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克服了“行政权力本位”的忽视市场主体利益的弊端和“个体权利本位”的忽视甚至对抗社会整体利益的弊端。2.竞争法的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公平竞争、实现经济自由。在完全自由、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惟一法律调整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造成了破坏,竞争法逐渐全面、深入地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可以说,竞争法是因应国家对破坏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而产生的。以垄断为代表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为媒介而形成,这当然不受民法价值观念的批判,但依自由、公平、效率等价值标准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
8、了公平竞争、践踏了经济自由。竞争法通过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保护市场主体的竞争权,以实现其维护公平竞争、实现经济自由的价值。3.竞争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公法、私法的划分是法律的一种传统分类。依此划分,法律的两大块一一公法和私法是泾渭分明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公法领域的一些部分渗入了私法的因素,传统私法领域的一些部分也渗入了公法的因素。这一现象就是通常所称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最能代表这种现象的就是竞争法的出现。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原属私法的调整领域,而竞争法却运用了公法的禁止、命令、许可等方法。用公法的方法调整原本由私法调整的领域,这就使竞争法既具有公法的性质
9、又具有私法的性质。竞争法是公私兼顾的法,且从其调整过程来看,是以公为主。认识竞争法的本质,就找到了竞争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也为理解竞争法的其他制度提供了基础。三、竞争法的特征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经济法的普遍特征,如综合性、经济性、全局性等。但竞争法的本质和功能决定了它还具有不同于其他部分经济法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竞争法产生的特点;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1.竞争法产生的特点。竞争法是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日渐多样化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是竞争机制,它作用于几乎所有的工商业领域。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
10、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使经营者面临失败的压力而通过加强管理、改进技术等手段提高经营效率,通过优胜劣汰,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然而,竞争机制也有其必然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资本集中从而造成垄断并因此而排除竞争、窒息竞争,阻碍了竞争机制积极作用的发挥,产生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二是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竞争过程中,经营者通过违背商业惯例的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竞争的消极作用为其自身难以克服,在一定阶段,它必然要求以法律的手段排除其消极作用,这已为各国竞争法发展的历史所证明。垄断资本主义形成以前的法律中,已有少量的分散的竞争法律规则。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法则是垄断成为经济生活的突出
11、特征时的产物。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完成了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过渡,垄断成为经济生活的突出特征。垄断使自由竞争状态下的竞争秩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由于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企业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它们对中小企业的排斥和不正当限制也愈益严重。同时,由于交易的扩展,中小企业之间以及中小企业与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化,其间,产生了较之以前数量剧增、手段日渐多样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此相应,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依靠企业自律和简单的竞争规则来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做法,在此时也难以奏效。竞争的现状强烈呼唤竞争法的产生,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恢复经济自由。在资本主义世界中经济走
12、在前列的美国率先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简称为谢尔曼法),标志着现代竞争法的产生。我国的竞争立法起步较晚。从1980年开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出现了一些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竞争行为的条款,这正是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和我国开始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结果。随着改革的深入、竞争的加剧,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迅速涌入竞争领域,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产生了许多行政性垄断,经济性垄断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在某些领域业已存在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因此,无论是从对现存竞争秩序的规范还是缔造竞争新秩序的角度,都有必
13、要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2.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即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这是竞争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征。前已述及,市场竞争关系是指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市场竞争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竞争主管机关在依照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两类社会关系是不同的,前者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后者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但仅就引起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而言,二者又具有统一性。无论是市场竞争关系还是市场竞争管理关系,都由不当竞争行为引起。不当竞争行为,是指所有违反竞争法、
14、破坏公平竞争、妨碍经济自由的行为。不当竞争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这些不当竞争行为,一般构成竞争法调整的基本内容。四、竞争法的功能竞争法的功能是指竞争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作用。由于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竞争法的功能便集中体现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经济自由上。(一)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公平竞争,竞争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大宪章”,其首要功能就是维护公平竞争。首先,竞争法创制、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由于不同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影响市场竞争的社会条件也不同。竞争法总是创造和完善适当的社会条件以维护公平竞争。如打击行政性垄断、消灭企业
15、差别待遇等。其次,竞争法确立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制度,对竞争行为本身加以规范。竞争法确立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具体竞争行为提供模式,以规范、引导竞争者公平竞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在制度方面为公平竞争提供保障,如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竞争法保护竞争者的竞争权。公平竞争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胜活动,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如果得不到保障,公平竞争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竞争权的范围,并对各类侵犯市场主体竞争权的行为实施制裁。(二)保障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领域内竞争应当具有的自由,包括市场主体的开业自由、经营决策自由、贸易自由、分配自由和人事管理自由等。竞争法通过
16、保障经济自由以实现经济上的公平与效率。首先,竞争法各个法律制度针对一种或多种妨碍经济自由的行为确立了自己的制度内容。如经济性和行政性垄断是经济自由的大敌,反垄断制度对此加以规范;各种限制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对企业自由贸易形成障碍,反限制竞争的协议又成为竞争法的重要内容。其次,竞争法对不能穷尽的其他破坏经济自由的行为设置了一般条款,原则地规范了一类反竞争行为。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只是原则性地指出了反垄断的内容,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条即原则性地宣示:一切对竞争和事业者的不当限制和限制竞争的协议、共谋均属违法。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
17、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竞争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为了在共同的市场中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竞争。它包括商品质量、产量、品种、特色、外观等方面的生产竞争和商标、价格、销售、广告、信息、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经营竞争。为了监督管理经济竞争,根据竞争是否合法正当,又可把经济竞争区分为合法正当竞争和非法不正当竞争。合法正当竞争是指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等正当手段而
18、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非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侵害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国家或政府监督管理经济竞争,就是鼓励、支持和保护合法正正当竞争,打击、制止非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和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转。(二)外国的经济竞争立法概况为了打击、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世界上多数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重视经济竞争立法,制定和颁布了反垄断法(或制定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本国的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协调生产经营者之间、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保护正当生产经营
19、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623年英国就制定了反垄断法令,1889年加拿大制定了禁止限制贸易合并法,但二者均因过于简单且未起过显著作用,未能被后人所重视。1890年美国制定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该法禁止以契约或以托拉斯形式的任何联合共谋限制州际、国际间的贸易,并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惩罚性民事责任,它与1903年制定的克莱顿法和1914年制定的联邦交易委员会法一起通称反托拉斯法,对美国及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竞争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后被各国法学界认为是现代竞争法的标志。1896年德国制定的向不正当竞争行为斗争法,改变过去用民法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
20、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09年德国重新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一切经济竞争行为,为后来许多国家单独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了重要影响。1923年德国颁布了卡特尔条例限制滥用经济优势的卡特尔。1957年原联邦德国制定实施了反限制竞争法,后经多次修改现仍实行。1934年日本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47年又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1962年制定了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它们经过修改尚在实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继续完善其经济竞争立法,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开展经济竞争立法。经济竞争法逐渐系统化、完备化、国际化。如英国1848年制定了垄断和限制性行为法,19
21、73年修改了公平交易法,1976年制定了限制性交易法,1990年制定了竞争法,逐步完善了该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再如韩国1980年制定了限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等等。1980年底,联合国大会第35届会议通过了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竞争法,推动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竞争立法起步较晚,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旨在打击封锁、分割市场行为,开展保护合法正当竞争。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调整经营者
22、之间的经济竞争关系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经济竞争的监督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关系,也兼规范反垄断或反限制竞争行为而产生的一些经济竞争情况。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我国经济法由相互联系的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即规范市场主体的法、规范市场竞争的法、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法。规范市场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竞争,建立市场秩序,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克服市场竞争中的盲目性、自发性,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运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即竞争法。竞争法争行为,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
23、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旨在防止产生少数生产经营者控制、操纵市场的垄断行为,维护平等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防止生产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和方法从事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它止个别或者少数生产经营者垄断控制市场,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以保障中小生产经营者公正而自由竞争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禁止生产经营者在竞争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和方法,保护受不正当竞争损害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消费者利益,亟待运用法律的手段制止的行为,首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制定颁布了反
24、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1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1)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原则,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划清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线,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规定了规则,保障经营者依法竞争。(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地位和职责,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了依法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明确了该管什么和怎样管理。(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能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六 竞争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7479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