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经典法律案例评析-人身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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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第一节,民法人身权法,上节主要内容回顾,三鹿事件所反映的政府责任 1、政府违反了责任行政的原则。 2、政府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3、政府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中的公开原则。,教学内容及目标,了解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理解人格权、身份权的性质和具体内容 增强人身权的维权意识,一、人身权概述,(一)概念: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无直接财产内容 (二)特征: 1专属性 2非财产性 3与财产权具有联系性 4绝对性,(三)分类,(三)分类,自然人的人身权,非自然人的人身权,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自由权 隐私权 荣誉权 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二、人格
2、权,(一)生命权:自然人、生命安全利益 特征: 1客体: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2基本内容: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 3保护对象: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4受偿主体:受害人的近亲属 内容: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二)健康权,概念: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内容: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和发展权;健康利益支配权,经典案例:全国首例性权利官司南京审结,案件经过:2001年4月,南京一环卫所驾驶员徐先生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在土场内倒车时,车轮从张先生的大腿根部碾过,导致张先生受伤瘫痪。经科学技术鉴定,张先生因外伤致性功能障碍,构成六级伤残。 张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环卫
3、所侵犯了她的“性权利”,索赔1万元的精神损失抚慰金。,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于被告驾驶员的失误将原告王某摔伤,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 夫妻性生活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方面,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完全有理由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就本案而言,原告的妻子作为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并无不妥,对其妻杨某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支持。,本案争议:,正方:“性权利”侵害精神索赔获得法律的全面支持,是我国审判实践体现人性化的重大突破,是时代的进步,
4、是文明的进步。它昭示着我国法律越来越重视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意义十分重大。 反方:“性权利”将健康权外延扩大,“亲吻权”“爱抚权”;赔偿期限计算问题。,(三)身体权,概念:自然人,保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或其他身体组织 侵犯身体权的行为:非法搜身;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之殴打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之破坏他人身体,如强行剃除眉毛;未造成伤害之侵犯他人身体,如面唾他人;以伤害他人身体相威胁。,案例导入权利区分,黄药师与欧阳锋在华山论剑 1、黄药师一剑将欧阳锋右耳朵割下 侵犯身体权 2、黄药师的剑气导致欧阳锋的右耳朵失聪 侵犯健康权 3、黄药师一剑将欧阳锋刺死 侵犯生命权,(四)姓名权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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