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制教育课件-01-青少年犯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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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青少年犯罪,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违法行为:,10,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知识链接,二十三条 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
2、法性 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 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会说 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 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少管所,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 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
3、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案例13,关于校园打架、斗殴、盗窃、故意损坏财物,打架、斗殴、盗窃是校园里最常见的不良行为,可以称之为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顽疾,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在一些学校,尽管学校三令五申打架、斗殴、盗窃事件的危害性及严惩制度,但一直以来,这些时间事件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不好的声誉,而且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显而易见。 故意损坏财物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的故意损坏财物,多出于报复的动机,你对我不义那我就将你的财物损坏,使你生活不好或叫你破破财等。青少年中多出于嫉妒或寻找刺激,而偷偷地把别人的东西损坏。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别人也
4、害了自己。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或许有些同学很不以为然,依然走触犯法律的路。,让我们来计算一下打架斗殴盗窃的成本:,总成本=10日拘留+500元罚款+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心情郁闷+人格贬损。 情节较轻的由学校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经济成本 打架致伤他人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轻者,支付医药费;重者,还要支付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经济
5、赔偿。 2、政治成本 打架斗殴者,要受到校纪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丧失各项评优、评奖和获得困难补助的资格,不能参加公务员招录,不能服兵役,并将影响你的生活名誉,甚至影响你一生的发展。 3、自由成本 打架斗殴触犯法律的,违法拘留,犯罪判刑,拘留和判刑,意味着你将失去自由或被限制自由,在拘留所和监管改造场所流逝你的青春和珍贵的光阴。 4、情感成本 打架斗殴者让父母、亲人整天为你担惊受怕、提心吊胆,害他人、害自己、害亲人。,打架的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6、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一: 打架斗殴须穿黑衣黑鞋 少年“黑衣帮“帮主今领刑,为帮朋友出头,中学生帮会黑衣帮“帮主”小冬带领兄弟们将他人打成轻伤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对被告人小冬等6人判处9个月至1年半不等有期徒刑。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小森、小超、小国、小强、小星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小冬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共计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5万元,2008年5月28日12时许,在北京市一中校园内,被告人小森因琐事与被
7、害人小朱(男,18岁)发生口角并揪打起来,后被同学劝开。当日13时许,被告人小超纠集被告人小强、小国、小星、小冬,同时小冬又纠集了“孝义堂”(又称“黑衣帮”)成员小思等7人(均另案处理),手持砍刀、棍棒、砖头等物,在海淀区定慧西里小区小花园内殴打被害人小朱。致小朱其全身多处刀伤,左拇指伸拇长、外展拇肌腱完全断裂,左拇指伸拇短肌腱不完全性断裂。,案例二: 参与同学打架无故致一人死亡被判5年,2008年8月28日13时30分许,就读于循化县某中学的两学生因床位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张木也参与其中。期间,张木手持一片尖锐玻璃将同学马某戳伤,见流出了血,即叫在场同学们帮忙抢救马某,马某被送往该县人民医院
8、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木到校长办公室说明打架情况,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主动到校领导处说明打架情况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且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其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以及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等具体情节,可对被告人张木减轻处罚。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这起参与同学打架,无故造成他人死亡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木(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例三: 中学生为还赌债入室盗窃老师触刑,黄某在校期间不认真学习,而是经常与其他同学打牌赌博,结果欠下了几百元赌债。,为了还清赌债,2006年3月
9、13日下午13时许,黄某携带一把老虎钳与另一在校生蒋某(不满14岁,另案处理)乘唐老师家里无人之际,用老虎钳及从屋旁摩托车取下的一根反光镜支架撬开其房门,入室盗得现金19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黄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依法办事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通过其家人退出了所得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案例四: 中学生见财生邪念 抢劫盗窃自毁前程,某高中一年级学生,因贪财邪念,伙同他人抢
10、劫作案,抢劫同校学生,因此而犯罪入狱,葬送了自己的自由与前程。3月1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公开宣判,三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获刑入狱。 一、2010年8月13日凌晨约1时,被告人张某邀约被告人王某及张某某、郑某(二人在逃)在镇雄县林口乡林口村黄家场组将罗某停放在住房外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轻骑”牌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郑某将该车变卖得人民币1000元,赃款被四人瓜分挥霍。 二、2010年8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向同校学生范某借钱时,发现范某身上有几千元现金,张某便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王某,后被告人王某、张某、申某及张某某(在逃)遂在镇雄县乌峰镇某宾x馆共谋对范某进行抢劫。当晚21
11、时许,被告人张某将范某邀约至乌峰镇龙井路下段的街道边,王某、申某遂强行将张某和范某拉到街边的空地里,将范某按倒在地上后采用卡脖子、脚踢等方式抢走其人民币2300元及一部银灰色的“金立”牌手机,张某某假装也抢走张某一部手机。后申某、王某、张某某各分得赃款500元,张某分得800元,后王某将范某被抢的手机扔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三被告人所分赃款共1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
12、从。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提起犯意,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犯数罪,依法应对二人实行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
13、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三、被告人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张某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系在校高中学生,正值放飞理想、追求美好未来的好时节,却因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见财生恶念,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制教育,是中小学最为薄弱的环节。,案例五: 安徽临泉初中生入室盗窃 残杀独居老人灭口,被告人曾某,男,1990年8月出生,安徽省临泉县某乡初中二年级学生,因迷恋电脑游戏而手中缺钱的他染上了小偷小摸恶习。 2005年8月份,曾某溜到同村年已75岁的村民代某家。代某早年
14、丧妻、儿女另立家室,多年来一直独居。曾某乘代某不备,偷走现金250元。丢钱后的代某找到曾某的父亲,曾父从曾某处将钱追回后返还付某。 2005年12月,曾某再次到代某家偷走现金240元。因害怕代某又怀疑自己偷钱,告诉家人或报警,曾某产生杀害代某的念头。 12月25日早晨6时许,曾某偷偷携带单刃水果刀离家,翻墙进入代某院内,对正在做饭的代某到厨房做饭时,曾某即从代某屋内拿根钢管到厨房,对正在烧饭的代某头部连续击打数下,致其昏倒在地。随后,曾某将代某家过道门反锁,又返回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代某颈部猛砍数下,后又用菜板上的菜刀将代某的喉咙部割开,见代某还在呼吸,即从水桶内舀水浇进其喉部,还用菜刀在地上
15、取土,用手捧着塞进代某喉咙,致代某当场死亡。害死代某后,曾某从代某身上搜出35元钱,又到堂屋翻找未见到钱,临走时拿走代某两盒香烟。离开后将代某过道门锁上。案发当日,代某的女儿前来看代,但见房门锁着便离开了。三天后代某的儿女听邻居讲几天未见代某时,即让小孩翻墙进院,发现代某已死亡,随即报案。2006年1月5日,曾某被抓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无期徒刑。,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 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
16、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
17、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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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 法制教育 课件 01 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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