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节公司法新23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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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节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具有法人资格; 3、依法设立;,二、公司的种类,1、 以 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 (1)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调整对象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根据控制和依附关系 母公司和子公司 3、根据管辖系统 本(总)公司和分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1、公司
2、法是调整公司设立、变更、解散及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的效力范围 (1)颁布时间:1993年12月29日颁布 (2)效力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特征 1、股东责任有限性 2、实行资本金制度,3、股东人数的限制 4、公司资本封闭性 5、出资转让限制性,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设立条件: 1公司必须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股东,存在一人有限公司 2公司股东出资达到法
3、定最低资本额, (1)最低3万,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金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4)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公司要向股东开具出资证明,即出资证明书。 (5)股东出资违约责任;,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4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
4、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股东协议 (2、审批) 3、登记,三、组织机构,1、股东会 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机构,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非常设机构,2、股东会职权(P7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报酬; 选举、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公
5、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3、股东会会议及其召集 首次会议:出资最多得股东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召集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得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自行召集和主持,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重大事项的决策(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6、),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他事项由公司章程制定;,(二)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 1、董事会性质和组成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3至13人组成,董事长1人,可以设1至2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执行董事、公司经理都可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董事会的职权和任期(P74) 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制定公司管理制度;,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决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3、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4、执行董事和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小,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 1、监事会、监事的设立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
8、,可设1-2明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它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和任期 检查公司的财务;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任期: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9、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任职资格的限制: 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经济犯罪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未5年;,担任破产公司董事、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至清算完结之日未满3年; 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3年; 负有较大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者;,2、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共有的义务 忠实的义务 赔偿义务 保密的义务,(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特有的义务 竞业禁止的义务 禁止非法借贷的义务;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个人债务及其他个人
10、债务提供担保;,(五)股东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四、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1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股东会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
12、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特征: (1)一人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3)国务院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行使,并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2)监事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职工代表,(3)董事会成员3至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委派更换,成员中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
13、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成员中指定,未经同意不可在其他公司兼职,六、股东转让(退出机制) (一)一般规定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不受限制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收到书面通知,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3、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权,协商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二)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三)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
14、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15、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浙江某门窗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的任免。2000年5月,该公司的总经理未经董事会决定,擅自以该公司的名义委任李某为分公司的经理。李某持有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空白合同书等有效凭证于某铝制品厂签订了购买铝制品的合同。此后,由于市场上铝价下降,李某不愿继续以该价格买入,遂拒绝付款。铝制品厂要求门窗公司偿还剩余款项。门窗公司以李某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
16、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 1、股东人数无上限 2、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以其全部资本承担公司的债务 5、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 6、组织机构不同 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二、设立,(一)股
17、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行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二)设立条件: 第一, 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自然人和法人皆可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成立后
18、,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 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五百万元)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35%
19、,第三, 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设立,依法出资,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募集设立,公告招股说明书,制订认股书,第四,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经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公司名称,组织结构, 第六,住所 (三)设立程序 董事会向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三、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性质和职权 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性质、地位相同。 将审议事项于股东大会召开20日 ,提前通知股东,不得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每年一次)和临时会议两种、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20、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大会下列情形之一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议事规则: 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
21、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计投票制,(二)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董事会由5至19名成员组成; 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过半数董事选举产生,2、董事会、董事长的职权和董事的任期 同有限责任公司,3、董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提前10天通知 临时会议,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董事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董事参加,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22、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4、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董事可兼任经理,(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职权、组成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权: (1)检
23、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行为; (4)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股东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违法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24、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发行 1、股份和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2、发行规则: 同次发行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 3、发行方式: 等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4、股票的种类 1)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2)普通股和优先股 3)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 4)内资股、外资股,(二)股份转让,证券交易所或规定的场所转让 记名股票:背书转让 无记名股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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