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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H I N A Q U A L I T Y S U P E R V I S I O N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国内外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 从大的 方面, 基本都可以划分为由立法机构制定的 法律、 政府机构制定的法规、 标准机构 (多为 民间机构) 制定的标准三部分构成。法律和 法规属于强制性的, 标准是自愿性的 (中国 和少数国家的部分标准强制执行) 。下面对 我国主要贸易伙伴欧盟和北美国家的压力 容器法规标准体系进行简要介绍。 欧 盟 1 . 概况 欧盟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是由欧 盟指令和欧洲协调标准 (E N ) 两层结构组 成。欧盟指令是对成员国要达到的目的具 有约束力的法律,由成员
2、国转化为成员国 本国法律后执行。这些指令规定了压力容 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为使这些基本要 求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欧洲标准化组 织 (C E N ) 负责起草制定与欧盟指令配套、 将指令具体细化的协调标准 (H a r mo n i z e d S t a n d a r d s ) 。 以承压设备指令 P E D为例, C E N计 划为其配套的协调标准共有 7 0 0 多件。到 2 0 0 5年为止, C E N已经完成大部分标准 的制定工作, 只有约 5 0 个标准尚在起草或 待批准过程中。这些 E N标准包括有关锅 炉、 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材料、 部件(附 件) 、 设计、 制造、
3、安装、 使用、 检验等诸多 方面。其中 E N1 3 4 4 5系列标准是压力容 器方面的通用主体标准,由总则(E N 1 3 4 4 5 . 1 ) 、 材料 (E N1 3 4 4 5 . 1 ) 、 设计 (E N 1 3 4 4 5 . 1 ) 、 制造 (E N1 3 4 4 5 . 1 ) 、 检测和试 验(E N1 3 4 4 5 . 1 ) 、 铸铁压力容器和压力 容 器 部 件 设 计 与 生 产 要 求 (E N 1 3 4 4 5 . 6 ) 、合格评定程序使用指南(E N B b 1 3 4 4 5 . 1 ) 等 7 部分构成。除 E N1 3 4 4 5 标准外,另
4、有简单压力容器通用标准 E N 2 8 6 , 系列基础标准 E N7 6 4和一些特定压 力容器产品标准 (如换热器、 液化气体容 器、 低温容器、 医疗用容器等) 。 移动式压力容器标准主要有危险品运 输容器标准 (E N 1 4 0 2 5 、 E N 1 2 5 6 1 系列) 、 铁路罐车标准 (E N 1 2 5 6 1 系列) 、 液化石油 气汽车罐车标准 (E N 1 4 3 3 4 ) 、 低温运输容 器标准 (E N 1 4 3 9 8系列、 E N 1 2 5 1系列) 等。气瓶方面主要有移动式气瓶标准 (E N 1 3 3 2 2 系列) 、 无缝气瓶标准 (E NI
5、S O 1 1 1 2 0 ) 、 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 (E N 1 2 8 0 7 、 E N 1 4 1 4 0 ) 等等, 以及大量有关充装、 充装 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的标准。 P E D指令侧重于产品生产环节, 目的 是保障安全和减少贸易技术壁垒。 因此, 支 持欧盟指令的协调标准中,产品标准居多 (在低温容器和液化气体容器方面涉及到 安装、 使用和检验后续环节) 。E N标准属 自愿性标准,由欧盟成员国将 E N标准转 化为本国标准后 (如德国标准 D I NE N 1 3 4 4 5 ) 由企业自愿采用。若企业采用了 E N标准, 则被认为其产品满足了指令的基 本安全要求, 有利
6、于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或 在欧盟市场内流通。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 (罐车、 气瓶等) , 由于是在欧洲境内移动, 与相应欧盟指令配套的 E N标准涵盖了设 计、 制造、 使用、 充装、 定期检验等全过程。 对于压力容器投入使用以后的各环节 (使用、 检验、 修理改造等) , 欧盟 P E D指 令没有涉及, E N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准中除 低温容器和液化气体容器外, 涉及较少, 主 要由欧盟各成员国自行制定压力容器法律 法规 (以下简称法规) 和标准予以规范。 因 此,对于欧盟成员国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 体系而言,是由欧盟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和 本国法规标准共同构成的体系。大致分为 由议会制定的法律、
7、政府制定的法规(包 括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 和标准三个 层次构成。 2 . 欧盟成员国情况 欧盟成员国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法 律或法规, 均采纳了欧盟有关指令要求。而 本国标准体系则由转化为本国标准的 E N 标准、 本国标准和本国一些协会标准构成。 在法律法规方面, 德国压力容器 (包括其他 特种设备) 法律主要有设备安全法、 能源经 济法等。德国设备安全法于上个世纪 6 0 年 代颁布。这个法律对危害人身与财产安全 的机械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验 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做出明确规 定。在欧盟有关指令颁布后, 德国结合欧盟 有关指令修改了设备安全法中的设计、 制 造
8、、 检验机构等内容, 保留了安装、 使用、 检 验和修理改造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按照 设备安全法的授权, 由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 定有关法规。主要有联邦政府制定批准的 压力容器规程、 乙炔规程、 可燃液体规程、 饮 料设备规程、 医疗设备规程等和由联邦政府 部门 (德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制定批准的 压力容器技术规范 (T R B ) 、 承压气体技术 规范 (T R G ) 等。T R B包括了材料、 设计、 制 造、 附件、 检验、 安装、 运行、 特殊压力容器及 海 外 在 线 责任编辑: 施京京 近年来, 我国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发展 很快, 给我国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和使用安全带来了巨大
9、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面对我国加入 WT O后融入世界经济 的挑战, 以及我国建立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所需求的安全环 境而言, 我国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还存在着提升空间。如 何对我国现有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进行完善提高, 成为当前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本文对我国主要贸易伙伴 欧盟、北美国家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进行了概要介绍, 相信通过比较和分析, 将对今后我国压力容器标准体系的发 展起到参考作用。 编者按 国外压力容器法规标准 林伟明 / 文 5 2 2 0 0 5 年 7 月 C H I N A Q U A L I T Y S U P E R V I S I O N 体系概要
10、 压力容器充装设备等方面内容。 在标准方面,德国压力容器标准主要 有将欧洲协调标准和 I S O标准转化为本 国标准的 D I N E N和 D I N I S O标准、 A D规 范、 D I N标准三类。 其中 A D 2 0 0 0 是由德国 承压设备协会发布的一个与 P E D指令相 配套的规范。 北美洲 1 . 概况 美国和加拿大都没有全国统一的压力 容器安全法律法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由 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分别立法。对于跨地 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 , 以及联邦政 府所属的压力容器,由联邦政府制订联邦 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如美国联邦劳动规范 (联邦法典 2 9 章) 、 加拿大联
11、邦劳动规范、 危险品运输法等一些法律法规。美国联邦 政府和加拿大联邦政府管理压力容器的部 门主要是运输部和劳工部。运输部负责气 瓶和罐车,而劳工部则从劳工职业安全与 健康方面对联邦所属工作场所的压力容器 进行监督管理。 在美国和加拿大,由于压力容器多在 各州(省)内使用, 这些设备设施由各州 (省) 自行制定法规进行管理。各州 (省) 制订的压力容器管理法规与联邦有关法规 没有上下管辖关系。在采纳标准方面也有 很大的自由度,如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和安 大略省的法规采纳标准与加拿大联邦采纳 的标准在很多方面有差别。 在这两个国家, 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都分为联邦体系和 州 (省) 体系。 无论联邦还
12、是州 (省) , 压力 容器法规标准体系构成也都基本为“法律 - 法规 -标准” 三个层次。 2 . 美国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 ( 1 ) 法律法规 美国联邦法典(U . S . C o d e )共有 5 0 个标题 (T i t l e ) , 其中两个标题有关压力容 器安全管理。 分别为标题 2 9劳动 (L a b o r ) 中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章节和标题 4 9运 输 (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 ) 中有关气瓶和罐车安 全的章节 (子标题 I I I 中第 5 1章危险品运 输和第 5 9 章安全容器多式联运) 。 另外还 有一些单独的法律如职业安全与
13、卫生法 等。 美国各州也同联邦一样, 在本州法典有 关章节中规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求。 美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联邦政府规则 法典, 并采用与联邦法律法典相同的标题。 如联邦政府规则法典标题 2 9劳动和标题 4 9 运输。 ( 2 ) 标准 美国联邦法规和各州法规所引用的标 准主要是美国国家标准(A N S I ) 、 美国机 械工程协会 (A S ME ) 、 美国石油协会 (A P I ) 标准和美国材料学会 (A S T M) 标准。这 些标准构成包括材料、 设计、 制造与检验试 验、 使用维护、 定期检验、 修理改造、 制造单 位和检验机构审查认证、检验人员资格认 可等方面的美国压力容器
14、标准体系。在这 个标准体系中, A S ME压力容器标准和 A P I 标准是主体。主要有 A S ME第卷 1 篇压力容器建造规则等标准。 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方面, 虽然美国机械 工程协会制定了 A S ME第卷运输容器的 建造和连续使用规则,但由于历史原因, 美 国气瓶和罐车的技术规范 (D O T s p e c i f i c a - t i o n s ) 是由美国运输部制定并强制执行。这 些技术规范实际上就是技术法规, 相当于我 国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美国劳动法典 大量引用了这些技术规范。 根据 A S ME专家 介绍, 美国运输部与 A S ME正准备将这些由 政府部门制定的技
15、术规范转为 A S ME标准, 然后由运输部法规予以采纳。 美国材料协会(A S T M)有关压力设 备材料的标准非常完整。有各类压力容器 (板材、 管材、 部件、 阀门) 和无损检验方法 等标准数百件之多,形成一个非常好的压 力设备材料标准体系。 3 . 加拿大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 ( 1 ) 法律法规 加拿大联邦法律法规由人力资源部 (劳动部) 、 运输部和能源局的法律法规体 系构成。法律方面主要有劳动规范 (第二 卷) 、 职业卫生与安全中心法、 加拿大运输 法、 危险品运输法、 安全容器协定法、 能源 管理法、 油气经营法、 国家能源局法、 油气 运营法等。法规主要有职业卫生与安全规
16、则、 危险品运输规则、 液化石油气散装储存 规则、 液化石油气散装储存规则、 铁路职业 安全与卫生规则、 能源局法第五卷 (油气) 规则、 油气职业安全与卫生规则、 加工处理 工厂规则、 油气安装规则等。 ( 2 ) 标准 加拿大标准体系由加拿大国家标准 (C A N ) 、 加拿大标准协会 (C S A ) 、 加拿大 气体协会标准等本国标准和采纳的美国相 关标准构成。形成了以 C S AB 5 1锅炉、 压 力容器与压力管道规范为主体的标准体 系。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方面, 加拿大一方面 采纳美国运输部气瓶和罐车规范,同时制 定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系列 标准,如 C A N / C
17、G S B - 4 3 . 1 4 7 运输或处理 危险品的铁路用容器的建造、 改造、 维修、 选择与使用、 C S AB 6 2 0 运输危险品的公路 罐车储罐和移动式储罐、 C S AB 6 2 2 运输第 2 类危险品的公路罐车储罐等等标准。 这些 标准规定了罐车、 移动容器和气瓶的设计、 建造 (制造) 、 证书、 试验、 检验、 定期检验、 维修与标志等方面内容。在气瓶定期检验 方面,除针对不同气瓶制定有不同检验标 准外 (如 C G AC - 6 . 2 高压纤维增强气瓶的 肉眼检验与检测) , 有关政府机构还采纳了 许多民间机构 (如加拿大气体协会、 安大略 省丙烷协会等) 制定的检验技术文件。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采纳标准方面, 加拿大各省与联邦政府采纳的标准不完全 相同, 采纳形式也不一样。例如安大略省采 纳标准的方式是另行制定 “规范采用文 件” 。 这种 “规范采用文件” 将有关加拿大标 准、 美国标准、 有关行业标准和本省自己的 技术安全和管理要求共同融合在一起形成 的混合体, 相当于安大略省自己制定的压力 容器安全管理标准。因此, 安大略省采纳的 标准实际上是将采纳的某些条款内容通过 直接写入 “规范采用文件” 的方式采纳的, 而不是全部标准。 (作者单位: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 中心) 海 外 在 线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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