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51-19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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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 0 1 5 1 -9 2 ( 2 0 0 0 年版)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 9 9 2年 7月 1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E 5号 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G B 5 0 1 5 1 -9 2 ,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 已 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 自 二000年十 月一日 起施行, 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 0 0 年 8 月 2 5日 第一章总则
2、第1 . 0 . 1 亲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 , 减少 火灾损失,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订本规范。 第1 . 0 . 2 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 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 先进, 经济合理, 管理方便。 第 1 . 0 . 3 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 储存、 装卸、 使用甲( 液化烃除外) 、 乙、 丙类液体场所设 置的泡抹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 适用 于船 舶、 海上石油平台等 鱼F 丝 置的泡沫灭火系 统 鱼设计。 第1 . 0 . 4 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 准
3、、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 第 2 . 白、 氟蛋白 1 . 1 条对非水溶性甲、 乙 泡沫液的选择、 储存和配制 、 丙类液体储罐, 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 可选用蛋 、 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 应选用氟蛋白、 水成膜 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 第2 . 1 . I A条 保护非水溶性甲、 乙、 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 泡沫枪系统 统, 当采用泡沫喷头、 泡沫枪、 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 可选用蛋白、 氟蛋白 、 泡沫炮系 、 水成膜或 成膜氟蛋白 泡沫 液; 当采用 水喷头、 水枪、 水炮等非吸 气型喷 射装置时, 应
4、选用 水成膜或成膜氟 蛋白泡沫液。 第2 . 1 . 2 条 对 水 溶 性甲 、 乙、 丙 类 液体 和 含 氧添 加 剂含 量 体 积比 超 过1 0 % 的 无 铅 汽油, N a f 二 rt Y T c k rr f l 型业 边垄丝 t o 韭 土 堕 些塾 Z , . F ? * iW 困!一7 , “O f a f yL y iT iN 沫液 。 第2 . 1 . 3 条 泡 沫 液的 储 存 温 度, 应为。 - 4 0 C , 且 宜 储存 在 通风 干 燥的 房间 或敞 棚内 第2 . 1 . 4 亲 用于配制泡沫 混合液的水 源, 应符合 下列要 求 一、 配制泡沫 混
5、合 液的水 源应按泡沫 液适 宣的 丛质 奚到 o 二、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 奎 鱼宜为4 - 3 5 C 。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 . 2 . 1 条选择固定式、 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时, 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 定。 第2 . 2 . 2 亲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非水溶性甲、 乙、 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 可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液下喷射泡 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二、 水溶性甲、 乙、 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 应 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 沫灭火系统; 三、 甲、 乙、 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
6、泡沫灭火系统; 四、 非水溶性液体的外浮顶储雄、 内浮顶储罐、 直径大于1 8 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 体的立式储罐, 不应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五、 高度大于7 m、 直径大于9 m的固定顶储罐, 不应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第2 . 2 . 3 亲下列场所宜选用泡沫喷淋系统: 一、 非水溶性甲、 乙、 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二、 泄漏厚度不超过2 5 m m的水溶性甲、 乙、 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三、 泄漏厚度超过2 5 m m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 乙、 丙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第2 . 2 . 4 条 沫炮系统。 5 14. 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
7、甲、 乙、 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或泡 第2 . 2 . 5 条设有围堰的甲、 乙、 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 应根据保护区域具体情况 选用泡沫喷淋系统、 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第2 . 2 . 6 条无围堰的甲、 乙、 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或泡沫枪 系统 。 第三章系 统 设 计 第一节一 般规 定 第3 . 1 . 1 条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应按式3 . 1 . 1 - 1 计算, 并 应按罐内用量、 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 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M, =A
8、, R , T , +n Q ,t +V ( 3 . 1 . 1 - 1 ) 式中 M; 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L ) ; A单个储嫩的保护面积( m 3 ) ; R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L / m i n m 3 ) ; 7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m i n ) ; 。 计算储罐的辅助泡沫枪数量; Q 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 L / m i n ) ; t -泡沫枪的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m i n ) ; V 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 L ) . 二、 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应按式3 . 1 . 1 - 2 计算: M, =A Z
9、R 2 T e ( 3 . 1 . 1 - 2 ) 式中 M 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I ) ; A 3 泡沫喷淋系统的最大保护面积( m ) ; R , 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L / m i n “ m 3 ) ; T 3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m i n ) , 三、 泡沫炮、 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应按式3 . 1 . 1 - 3 计算: M3 =1 . 2 A 3 R 3 T 3 ( 3 . 1 . 1 - 3 ) 式中 M3 -泡沫炮、 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 L ) ; A , 一 一
10、泡沫炮、 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最大保护面积( m 3 ) ; R 3 泡沫炮、 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L / m i n m 3 ) ; T 3 - 一 泡沫炮、 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m i n ) , 第3 . 1 . 2 条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 固定顶储罐、 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 应为其储罐的横截面积; 二、 外浮顶储罐, 单、 双盘式内浮顶储罐, 应为嫩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 第3 . 1 . 3 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 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 同时还应设置 5 1 5 泡沫钩管、 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
11、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第3 . 1 . 4 条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 应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 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 其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不应小于表 3 . 1 . 4的规定。每支 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 4 0 I . / m i n . 泡沫枪数,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 . 1 . 4 储礴省径( m)配备泡沫枪数( 支)连续供给时间( m i n ) 1 0 目G 2 0 2 0巨探3 0 3 0且落4 0 第3 . 1 . 5 条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 0 0 L / s 时, 系 统的泵、 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
12、上的控制阀、 干管控制阀宜具备遥控操纵功能。所选设备设置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且应符合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的规定。 第3 . 1 . 6 条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 仪器安装位置; 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 第3 . 1 . 7 条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 应 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 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第3 . 1 . 8 条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雄区, 应沿防火堤外侧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 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6 0 m, 且设
13、置数量不宜少于 4 个。 第3 . 1 . ,条 第3 . 2 . 1 条 度及连续供给时间 储罐区固 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宜具备半固 定系统功能。 第二节 储.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IM 崖皿M 鱼 鱼 鱼 左 崖 鱼鱼 式 毯 上 咬 些 望 塑 型 遂丛 丝 渔 困 匙 抽 丝 遇强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对于非水溶性的甲、 乙、 丙类液体, 不应小于表3 . 2 . 1 - 1 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始强度和连续供睑时间 班 3 . 2 . 1 - 1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 ( L / m i n m = ) 连续供给时间( m i n ) 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 蛋白 6
14、 . 0 4 0 3 0 奴蛋白、 水成腆、 成腆撅蛋白 5 . 0 4 5 3 0 a : T O A 玉 熨T t鱼 9 h a 逸鱼塑鱼壑通塑巡处卫塑鱼 含 级 添 加 荆 含 t 体 积 比 大 子t o y, 的 无 鱼 鱼鱼 兰 坦 鱼 些 鱼 堕 丝 鱼 塑 墅 妇 迪 处 至 些鱼远 卫 竺 崖 鱼 塑丝 迪 不应小于4 0 mi n 二、 水溶性的甲、 乙、 丙类液体, 不应小于表3 . 2 . 1 - 2 的规定 51 6 。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裘 3 . 2 . 1 - 2 液体类别 供给强度 不 1 . / m m. m 2 ) 连续供给时间( m i n
15、 ) 丙酮 、 丁醉1 23 0 甲醉、 乙醉、 丁用、 丙烯胎、 醋酸乙阳 1 22 5 注 : 本表未列 出的水溶性液体 , 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第3 . 2 . 2 条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 2 . 5 L / m i n 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 3 . 2 . 2的规定 . mz ,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 0 m i n , 单个 单个泡沫产生欲的.大保护周长 班 3 . 2 . 2 泡沫喷射口设置部位堰板高度c m 保护周长( m) 姗璧顶部、 密封或 挡雨板上方 软密封爵0 . s
16、2 4 机械密封 1 0 f l 镇2 5 2 5 且镇3 0 3 0巨毛3 5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最( 个) 注 对于直径大于3 5 .的储雄 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 0 0 m , 应至少增加1 个泡沫产生器 二、 外浮顶储罐和单、 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 其型号和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 . 2 . 2 条的要求确定。 三、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超过一个时, 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 且应沿 嫩周均匀布置。 、 储有水溶性甲、 乙、 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 应设置泡沫缓冲 M 、 泡沫喷射口 设置在外浮顶储罐的罐壁顶部时, 应配置泡沫导流罩;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 四一五 浮顶上时,
17、 泡沫喷射口应采用两个出口直管段的长度均不小于其直径 5 倍的T型管,且 T型 管的横管段应保持水平; 设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的泡沫喷射口在伸入泡沫堰板后, 应向下倾 斜 3 0 - 6 0 0 , 第3 . 2 . 5 条 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 厘符合下列规足: 一、 固定顶储罐、 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 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 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二 、 丝 壁区 丝暨鱼fi c a 丝丝鱼塑题哩哩和 单 、 双 盘 式 内 浮 顶 储 罐 鱼 泡 沫 产 生 器 , 可 每 两个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
18、器 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时, 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控制阀。 半固定 式泡沫灭 火系 统引出防 火堤外的 每 根泡沫 混合 液管道所 需鱼混合 液流 量不应 大于一 辆 消防车的供给量; 三、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 其间距不宜大于3 m, 泡沫 混 合 液 的 立 管 下 端 应 设 锈 渣 清 扫 口 。 竺丝F i 迹些 丝 鱼 丛 些 塑卫 哑些 旦 U 红当 M 述 ) 垦 宣 丝 置 道 丛 篮 丝 立 通 塑生鱼 型 到 遇 逞翅 i 夔毯 A 鱼 鱼 压 丛 遣进王 昼 -r7 兰 iff * m 遴 鱼旦 a 担 矍
19、遣 丝 应 翌 塑圈 丛塾二巴 区互 四、 外浮 顶储暇的梯 子平台 上, 应设置带闷盖的 管牙 接口, 此接口 用管道沿维壁引至I坠 里 处IIP- 哟 0 . 7 m 丝, 且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管 牙 接口 。 第3 . 2 . 6 奈防火堤内 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丝 上泡沫 混合 液水平 管道, 应敷设在管 墩或管架上, 但不应与 管墩、 管架固定。 5 壁 卫 i 夔x 鱼塑道鱼塑途曼 t IM 三 进 继 逸 逮 堕 鱼 暨 业 遭 渡 里 左 塑卫 些 宜 丝 坠 坦 鱼 醚 丝 醒 鱼 这查 立 17 应 哒 W rk 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
20、三、 泡沫混合液的管道, 应有3 % 0 坡度坡向防火堤。 第3 . 2 . 7 条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 在 基 近 鱼 蜷夕 卜 皿 塑 些 迎 哩 逃 止 亚鳖置 进 丝 逊 鱼 鱼I壁到 E t m 压 fi * 51 8 . 二、 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M a o 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管道上的控制阀, 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并应有明显标志 三、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高处应设排气阀 第 3 . 2 . 8条( 删除) 第三节储铭区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 . 3 . 1 条( 删除) 第3 . 3 . 2 条地上非水溶性甲、 乙、 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
21、, 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血沫 混合液的 供给强度不 应小于5 . O L / m in m ; 储存温度超过5 0 C 或粘度大于4 0 m m / s 的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 0 %的无 铅汽油。 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二、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 0 m i n ; 三、 泡沫进入非水溶性液体的速度: 对于甲、 乙类液体不应大于3 m / s ; 对于丙类液体不应 大于6 m/ s ; 四、 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 其斜口角度宜为4 5 0 , 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 喷射管直径的2 0 倍。当设有一个喷
22、射口时, 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 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 时, 应 i 五、 泡沫喷射口 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 . 3 m之上, 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 3 32 的规定。 泡沫喷射口 设2徽l农3 . 3 . 2 储魄直径 。) 喷射口数t( 个 簇2 3 1 2 3 且簇3 3 2 3 3 且续4 0 3 Y遨工 rL* * 至4 0 m 鱼 鱼塑邀鱼 鱼 亘扭 鱼 1 1 tJp 4 0 0 m Jam 尘1 鱼 1鱼迷 丝tt C . 第3 . 3 . 3 条 液下喷 射泡沫灭 火系 统 高背压 泡沫 产生器的 设置, 应 符合下列 规定: 一、 设置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 .
23、3 . 2 条计算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二、 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三、 兰二 土M 幽 丝追遣压 查 生 丝 丝 量 坦 一 壁 q, 宜 进 A.1p- 里; 旦堕 追 遭压 恻 I 遭进 旦 11 n1 应 丝 置鱼 型 旦 * IP 旦竺 立 基 L P, 卫JR J E W置 里丛 , 登 少 到 旦 茎 鲤 血鱼丛亚 兰旦 止 第3 . 3 . 4 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 泡沫 管线 设置, 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 防火堤内的泡沫管线应按本规范第3 . 2 . 6 条确定; 二、 防 火堤外的泡 沫管线应 设置放空阀, 并宜有2 M 。 的 坡度坡向 放空阀, 不应 设置消火
24、栓、 排气阀; 二, E s i 业丝翅鱼丝 -k u 坦塑 全 到# r* 筵 iA 些 鳌 q #y f 迎宜 W Jl c w; .s t s 叹 .固 5i : A 三 9 k 的 鱼 丛查 鱼塑I it .堕 生 望夕 匕 兰 应 iQ w m 应 的 高 背 压 泡 沫 产 生 器 快 装 接 口 。 第3 . 3 . 5 条( 删除) 盆互鑫 旦 叁 液下喷 射泡沫 系统的泡沫 混合液管 道设置, 应按本 规范 第3 . 2 . 7 条确定。 第3 . 3 . 7 条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管道上, 应设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及不影响 一 + M O * I 1“. * :L 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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