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之制衡机制的完善公司治理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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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摘要.1一、基本概念分析.1 1.1公司治理.1 1.2 公司治理结构.1 1.3制衡机制.1二、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2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制衡机制的立法现状.2 3.1 吸收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参与公司治理.2 3.1.1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2 3.1.2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规定.2 3.1.3公司法第68条规定.2 3.1.4公司法第71条规定.3 3.1.6公司法第118条规定.3 3.2 明确规定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权及地位.3 3.2.1公司法第37条规定.3 3.2.2公司法第38条规定.3 3.2.3公司法第47条规定.3 3.2.3公司法第54条规定.3 3.
2、3 赋予股东的诉权.3 3.3.1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3 3.3.2 公司法第150条、152条规定.33.4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4四、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制衡机制的不足.4 4.1 政府治理和监管力度不够.4 4.2 目前公司中存在的董事会功能弱化.4 4.3 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5 4.4 内部监督不力,信息失真严重.5 4.5 国内证券监管职能错置 .5 五、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制衡机制的建议.5 5.1 明确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5 5.2 加强公司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意识.5 5.3 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5 5.4 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3、的规定 .6 5.5 完善第三人对董事的制衡.6 参考文献.7结束语.7公司治理结构之制衡机制的完善关键词:公司治理 制衡 激励 约束 论文摘要: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企业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改善企业业绩,而且也是现代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对经济和金融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与成熟经济的公司治理事件相比,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普遍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立足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机制,已属当务之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组织结构中,不同机构依据不同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形成一系列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制衡
4、机制。我国公司治理中制衡机制的立法存在着严重的股权结构失衡问题,主要表现在董事会独立性较弱,从属地位的监事会监督职能虚化,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机制不够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的冲突等方面。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制衡机制,应明确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加强公司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意识,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一、基本概念分析 1.1 公司治理: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界定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5、,防止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1.2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1.3 制衡机制:就是一种权利的
6、制约和平衡的制度。一般包括公司制衡机制、社会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机制(或行政制衡机制)、利益制衡机制等等。外部制衡机制主要包括市场制衡机制和社会制衡机制。其目的是既要确保经营者有职有权,又要确保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并防止出现股东过度干预和经营者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世界上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多种立法模式,比较典型的有英美法系的英美模式,大陆法系的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这些模式虽然各有千秋,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遵循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并体现了公司机关权力的分工与制约。 中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实行类似德国模式的“双层委员会制”,公司机关由股东会
7、、董事会、监事会组成。6但三者关系不同于德国模式,董事会、监事会并列于股东会之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所确定的范围行使决定、选举、审批等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和代表机关,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还担负对内部董事的制衡监督职能,类似于美国模式的外部董事制度;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由于董事会内部引入了独立董事监督制度,监事会的监督就成了对董事会的“外部监督”,类似于日本模式的“双层监督制”。6 可见,中国现行
8、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暂称为“中国模式”)兼采英美、德国、日本三种典型模式的特点,然后结合中国实际状况创新改造而成;现行中国模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其间几经修正,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最为重大和影响深远。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制衡机制的立法现状 3.1 吸收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参与公司治理通过这种方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制衡机制的建立,体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3.1.1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
9、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1.2 根据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1.3 根据公司法第68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3.1.4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
10、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3.1.5 根据公司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1.6 根据公司法第11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2明确规定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权及地位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的问题上,首
11、先采用列举及授权公司章程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权,明确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地位。3.2.1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在公司法所列举的股东会的职权中,体现出了其作为权力机构的地位。3.2.2公司法第38条列举的第3,4项职权,即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体现出了股东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监事会要对股东会负责,向股东会报告工作。3.2.3 依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执行股东会做出的决议,作为业务决策机构,董事会有权决定
12、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有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2.4 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通过对公司的财务检查以及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达到公司各组织机构之间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3.3 赋予股东的诉权为了保障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制约与平衡机制的有效建立,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诉权,包括提起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的权利。3.3.1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制
13、度,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世界各国,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求实现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3.3.2 在公司法第150条、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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