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成员 经营班子成员专项审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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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专项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的内部控制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审计是指为保证审计监督的深度、力度和针对性,加强对重点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根据经营的需要,结合不同时期、不同机构的实际,对特定事项或内容开展的稽核检查。第三条 对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专项审计工作是指对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在职期间所履行的职责、经营决策和管理行为作出全
2、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是本联社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本联社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本联社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分析及评价,促进和保证本联社实现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第四条 对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专项审计的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保持必要的审慎和严谨。第五条 被审计对象要积极配合专项审计工作的开展。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供当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各种计划、报表、报告等;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审计检查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账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阻挠和刁难。第六条 专项审计的时限原则
3、上为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第七条 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及时移交至其他部门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第二章 被审计对象第八条 被审计对象为理事会成员、经营班了成员。第三章 管辖范围第九条 根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对辖内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审计。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十条 专项审计的基本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信贷政策、财经纪律和廉洁规定的情况。(二)信贷、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计划的执行情况。(三)社员股金、存款业务政
4、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四)贷款的发放、管理、收回业务执行政策和制度的情况。(五)同业、行社、联社、社内往来业务情况。(六)会计、出纳、结算工作执行制度的情况。(七)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财务收入、支出、盈亏处理,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以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房屋租赁,长、短期投资,抵贷资产等执行制度的情况。(八)现金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九)各项代理业务执行制度的情况。(十)有价证券、印章、密押保管使用情况,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发、领用、保管、使用、销毁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十一)依法、合规处置不良资产,确保不良贷款降幅真实性情况。(十二)推行考试录用、竞聘上岗、优化组合、重要岗位
5、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执行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情况。(十三)实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十四)实行内部核算和费用控制制度情况。(十五) 实行有利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制度以及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情况。(十六)安全保卫工作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十七)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实体安全,计算机资产及使用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情况。(十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情况。(十九)重大决策合规合法情况及基本职责履行情况。(二十)根据群众反映和其他途径掌握的重大问题。(二十一)理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决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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