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花制漆(汕头)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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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买卖合同 紫荆花制漆(汕头)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联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开发区北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庆辉。委托代理人吴健生、林孝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荆花制漆(汕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叠金工业区三片区。法定代表人叶凤娟。委托代理人余超生,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潮州市联华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XX)金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XX年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工业漆销售协议,协议书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协议书中有一格式条款:“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
2、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按上诉人的理解。上诉人认为,依以上条款的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才能提交给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被上诉人如果要选择“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应先与上诉人协商,协商不成,才能起诉。否则,本案只能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发生合同纠纷后,没有与上诉人协商解决。因此,有权管辖本案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XX)金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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