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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运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中交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的追究。第四条 对有失职、渎职情形的主要领导和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二章 制定依据第五条 国家有关规定: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2、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3号);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年第302号);三、中交集团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中交安监字2006978号);四、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1989年第3号);五、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各级领导、部门及有关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七条 本规定对下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一、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二、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第八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的定义:一、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二、水上交通重大事故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规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及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三、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事故报告第九条 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
4、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事故单位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之内及时报告,并按公司事故快报规定将事故快报以传真报公司,并及时报告事故救援和处理情况。事故发生12小时内,公司将事故快报用传真报中交集团。事故单位应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第十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0天内,携带书面检查及制定的具体防范措施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情况做出详细说明。第六章 责任认定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将立即成立临时组织机构,协助事故单位开展调查工
5、作,并依照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性质进行责任认定。第七章 事故处罚第十二条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扣减当年5%以内的工资总额。第十三条 对主要领导和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按照公司关于经营者年收入管理办法,与安全生产指标考核调节系数挂钩,扣减经营者当年收入。第十四条 对主要领导和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依照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第十五条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安全管理档案进行重点监控管理。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第十七条 对以公司资质中标承建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停止使用公司的各类资质3到6个月。第十八条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 对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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