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洋物资贸易公司借款担保纠纷.doc
《兰洋物资贸易公司借款担保纠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兰洋物资贸易公司借款担保纠纷.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合同范本/贸易合同 兰洋物资贸易公司借款担保纠纷 1994年7月27日,重庆兰洋物资贸易公司(简称兰洋公司)副经理持公司介绍信到重庆市大渡口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次日,重庆市龙门浩集团职业高级中学(简称龙职中)主动函告投资公司,同意为兰洋公司的贷款作担保,并以学校的土地作抵押。同年8月1日至2日,龙职中为使兰洋公司早日得到贷款,陆续办理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等手续并交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基于对龙职中的信任,分别于同年8月3日、8月9日、8月19日、9月6日,先后四次向兰洋公司贷款共计210万元。兰洋公司取得贷款后,龙职中收取了50万元
2、的现金。之后,兰洋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抵押人龙职中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此,投资公司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5日作出(1995)渡经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龙职中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申诉,一中院决定再审,并于XX年9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下达后,投资公司不服,委托我所律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经申诉,市高院决定对本案予以再审,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市高院于XX年9月5日作出(XX)渝高法民再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兰洋公司与龙职中对2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代理观点一、龙门
3、浩中学对投资公司不能收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1、庭审中,对方代理人提到一观点,即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就无效,因此,作为担保人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我方认为,对方的这一理解是完全错误的。针对本案而言,即使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龙门浩中学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并不免除过错方的赔偿责任。2、从本案材料上看,可以肯定一事实,即作为担保人的龙门浩中学在投资公司与兰洋公司的整个贷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正是基于龙门浩中学的这一系列过错行为,才致使今天投资公司的贷款不能收回,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在这里,我方需强调一点,当时投资
4、向兰洋公司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就是基于对龙门浩中学的“信任”,而这种“信任”又*于龙门浩中学自身的积极行为表示)(1)龙门浩中学过错之一:主动向投资公司致函要求以学校土地作贷款抵押担保。(2)龙门浩中学过错之二:为早日获取贷款积极与重庆市国土局协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并交予投资公司。(3)龙门浩中学过错之三:作为担保人对兰洋公司的贷款偿还未采取任何催告措施。3、龙门浩中学与兰洋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有事先恶意串通之嫌。根据当时实际情况,龙门浩中学急需资金,但金融机构又不对龙门浩中学发放贷款,为此,龙门浩中学就采取了与兰洋公司“协商”,让兰洋公司出面帮其贷款,龙门浩中学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物资 贸易公司 借款 担保 纠纷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52738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