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气站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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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加油油加加气气站站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处处罚罚依依据据处处罚罚条条款款监监管管部部门门 依法取得有 关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的 情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期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 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
2、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 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 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3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27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采购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30条(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
3、站,必须依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3条 成品油零售许可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 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6条 消防验收意 见 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 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
4、当向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 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4条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
5、员在三百人以上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 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 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 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
6、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 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1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 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
7、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 理措施的落实。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10条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 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8、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各部门、岗 位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 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4条 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
9、任人员、责任 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第6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 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2章第8 条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
10、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 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 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第7条( 一) 制度落实情况,(对安全 检查和安全评价提出的隐 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 发现
11、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 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 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1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 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 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
12、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 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 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20条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 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三)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8条
13、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四)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5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 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 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 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
14、的形式予以确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3条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 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 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 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 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 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
15、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 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0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 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 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 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 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1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21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 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
17、配发合格的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 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18、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 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7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六)项 安全生产奖 励与惩罚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六
19、)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七)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 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 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 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20、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 灭有关证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1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 作人员进行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 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
21、条例第33条第一款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 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73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 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 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 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
22、条例 第四章第64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 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章第42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 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 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章第70条 定期研究安 全生产问题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23、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八) 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三同时安全 管理 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 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4条 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制 度
24、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章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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