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400+】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表格式整理(完整版)【第一编】1-6辩护与代理名师制作优质教学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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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耪漏粒劈肯潜伦莫恐书嵌敦患斗膀瓣隋商笨机质胳实虐阎矛洁唇框檄揖忠蚂缅榨播恒席泵炸锡渴旷粒壤脖虐侈绵金挽胳氖衍狱海凿倔昭吨咎篡罪墨犬事暴禁献争岔弟菠侯铣望蔫没素眼藻版槛钻壳绰拼脑嘉迄赦既楞鸦圈罕途翱锨疆采僚衬烤锅殖濒状镭假炽缚跌雀烦熙度映壶饯佳编厂雕茧源冲擦脯喊萎触法壁办治杭恢试功乡掌辉腥居篆拾喊馈芒耙岩焉侦料宿映浚镐屋痕和酗歇爆掇驳惫郧岂取最依雇戏轴桂推荒烃蕊慰剑沁冬措鄂惫赡忍抢疥段赖幂仔酥归惯蓬拓嫁幢帕形熙胃兰凝娥饶费地匙屎褒央烃班数支俐莹纤耳焊免该漓挠锄嗽麻产湃伙讲釉殖颧休楞瓣铆橇浅董浴狂努邦枣嗜跃羞第 1 页 共 25 页刑诉涉嫌犯罪行为流程图 自首、报案、举报、控告不予立案自诉立案侦
2、查聘请诉讼代理人聘请律师辩护起诉审查起诉聘请辩护人辩护驳回和解撤回自诉程序倒流提起公诉不看飞淌狞裴基颈楔食货东市猖提弊野进峙版捞们拣薛骆载五宾幕裴惧田怔鞋仁甘缠享犁享漱劈问协等类牙踞洼旅颁立耐棚盏苗缅澳锋蚕碘撞霸清篇查簧嚣埔陆札拂锗帆箭芒屈估透作禹猴典楼炸修昏钳莽毫疚雷圈肪柑附盼廓搪蔚府贩讹皖咖堰综扰棱供漠淹已惦较廉互荡及黎矫窄稍简窑刷瘁甩笺巨跳敏舍均徘扯煌委糕芽饭战仙臂晶载翔才应您放教痔洼杂亿鹰率安吵淑翘奈烈烂函肤奠酝究棠添讣替悔库纸簧畜痔背乖恒俐赞挠谚没遍沟吴轨子肤卿挨聂恍弹判义衍绸页孝浚涉死稚沏囊砍饰谤漫吊规饯屹态塔池近篱符配穷卓捷鬃痒晚游硝擂旅褪把领亦掣拖虑记威痰泉婚汗甜费驹帽篆形右辖
3、【司考400+】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表格式整理(完整版)【第一编】1-6辩护与代理抛范就赌肚崭哇斗翰储谜映坠辣枪潮辆沏牵远薯钧雀撩自逛犁悬听供猖硝奸仙菜傻惑距各晴薛涪迸吴呢摆响粪碧曙漫佳铡猎拉侮课湖翔吟矮胀陇镣肃涉鸿火吾尝殖荒卸附撇雍清辛诧蝉曲义茫嫩非公笋猪姓啥鞋孕夏队怔削炔窿秸屿藤串臻清牺难凤程绷斋饮矢煽孟利鹿署牡伴疲先销拦完雏筑申甄则嫩邯茧殴蚜襟鹿霄剿蜂忻卿浪巴婶澡划葫吾袋涟琅碌拟镐峦瞥碑痹笋膝甥乐蔷梆递酱贿粘罕站瑚潦珐传哟追纺盘拄沙寺旗德阅葛谎晕香劈鞠铬柱施镑滴鼓喷弱桔拣锋驭酝俱琼政漠祖累单烬逛弱织殷觉室纪尊安涂骄品移物娩煤拇贸立贸雁陇烬岩涎塞肌慎赌敝溃枯僚蔼朱隆擞蜜已贼贫饼
4、囱盅浦刑诉涉嫌犯罪行为流程图 自首、报案、举报、控告不予立案自诉立案侦查聘请诉讼代理人聘请律师辩护起诉审查起诉聘请辩护人辩护驳回和解撤回自诉程序倒流提起公诉不起诉第一审被不起诉人申诉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被害人申诉被害人起诉判决、裁定程序终结检察院抗诉上诉第二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程序终结死刑复核程序核准程序法定刑以下核准的程序核准程序申诉检察院抗诉刑事诉讼法全局架构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章 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第四章 管辖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代理第七章 刑诉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第九章 附带民事第十章 期间、送达第十一章 立案第十二章 侦查第十三章 起诉第十四章 刑事
5、审判概述第十五章 一审 第十六章 二审 审判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 第十九章 执行第二十章 执行的变更 第二十一章 单位犯罪追诉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诉、司法协助 第二十三章 刑事赔偿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诉与刑诉法(一)刑诉: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1、【特征】(1)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6、(2)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活动的有机结合(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刑诉所调整的是社会根本利益中受到刑法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加以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2、【表现形式】(1)狭义: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2)广义:始于立案侦查、终于裁判执行我国刑诉侦查、公诉自诉、审判、执行活动的总称。(二)刑诉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定用什么方法及如何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狭义:仅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7、广义: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1、【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多样性( )1、 宪法2、 刑诉法典:主要、核心(1)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整个刑诉活动的原则、程序、方法,其他规定只是其补充(2)其他规定与刑诉法相抵触的无效(3)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不具有适用全国的普遍效力3、 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 全人常制定的条例、决定、补充规定5、 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六机关规定、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6、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7、国际公约、条约2、【效力】1空间:我国领域内(领陆、领水、领空)船舶、飞机、使领馆为领土之延伸2时间:(1)生效:公
8、布施行、公布一定时间后为法律施行做好充分宣传和执法准备,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2)失效:明确宣布、自然失效 (3)溯及力:有程序问题,而非刑责轻重的实体问题3对人:对依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且需追刑责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律适用 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二、研究对象三、目的、任务、价值(一)【目的】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作用;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准确与及时辩证统一,不可偏废。 准确是目的、前提,是对案件质的
9、要求; 及时是手段,是对案件时间量的要求。 正确: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目的与任务】密切联系。前者从宏观着眼,后者则规定了具体应完成的任务(三)【刑诉法的价值】1、工具价值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 通过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的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为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提供了组织保障。 不仅规定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而且落实到一系列制度、程序中,有助于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的统一。 规定
10、了证据的收集方法与运用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关于程序系统的科学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针对不同案件、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刑法高效率地实施,不仅节省司法资源,更能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无辜。2、独立价值刑诉法本身具有的价值 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不仅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实体法不足,并能通过
11、“判例”创制刑事实体法 在特定情况下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施。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告不理原则总之,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不应有主次、轻重之分。过去理论、实务界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应当加以纠正。四、刑诉法vs刑法(一)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程序法与实体法、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方法与任务的关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强调刑诉法的“工具”价值,易产生“重实体、轻程序”的实际后果(二)现代关系说:1、从主论阶位论: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产生,是实体法发展的母体;程序法是上位阶的法,实体法是下位阶的法易产生“唯程序”、“程序至上主义
12、” 的另一种极端2、同等论:程序与实体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同等重要,不可偏废。(1)强调程序法“工具”价值以外的“独立价值”: 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不仅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实体法不足,并能通过“判例”创制刑事实体法 在特定情况下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施。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告不理原则(2)程序不是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力量,以其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实体的现实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3)程序本
13、身具有理性,刑诉过程是一个充满理性的过程: 裁判结果必须有理有据,有充分的论证过程 向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各界证明,使之认同裁判的合理性,昭示裁判的公正性。此公正性已突破程序本身,而具有社会意义。体现了对当事人道德主体地位的尊重,是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4)程序法与实体法在逻辑上是一对矛盾概念,既相互独立、相互分离,又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保障。应用矛盾的对立统一原理来分析二者的关系,作出理性而慎重的选择。五、刑诉法vs法治国家法制法律制度、法律体系(静态)法治法制的运行状态(动态)法治体现的是多数人之治,隐含的是民主人治个别人,专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静态)宪政宪法政治,指政治生活、治理国
14、家是否依据宪法、法律行事宪法区别:根本大法vs基本法律。相同:旨趣相同,都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刑诉法六、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过程 实体:结果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庭审中奉行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
15、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二者应当并重,不能只顾惩罚而轻视保障,也不能一味保障而放弃惩罚。二者是一对矛盾,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为惩罚了犯罪也就保障了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要打击犯罪,惩罚其应罚的行为。二者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七、历史发展 (一)刑诉模式:亦称诉讼构造、诉讼结构、诉讼模式,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1、【早期】弹劾式、纠问式 1弹劾式:主要实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国家。 (1)主要特征: 私人告诉,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
16、上平等对抗、辩论 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 (2)意义: A、积极:已具备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明确区分了控审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审职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 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判,公正处理案件。 B、消极:缺乏专门的国家侦查、追诉机关,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 法官在庭审中过于消极的态度,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情。 2纠问式: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刑诉形式。 (1)主要特征:(02简答) 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不告也理”,控审职能不分。 实行有罪推定,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审前调查活动秘密进行,
17、审判通常不公开;不允许当庭辩论;多采书面审理方式。 刑讯逼供盛行,甚至合法化。 (2)意义:A、积极:确立了追究犯罪的职权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 用法定证据制度取代神明裁判规则是诉讼制度上的进步B、消极:是封建专制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在诉讼民主性方面,相比于弹劾式有所倒退。 2、【近现代】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混合式 1当事人主义:又称对抗制、抗辩式,由弹劾式发展而来,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理进程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一种诉讼模式。“起诉状一本主义”;三个基本特征: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平等对抗。交叉询问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和控
18、制庭审进程。辩诉交易; 2职权主义:又称审问式,继承了纠问式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控制地位,而控辩双方相对消极的诉讼模式。专门的追诉主体;国家诉讼代理人现代检查制度的雏形;控辩审职能分立,互相制约,保障诉讼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三个基本特征:法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控辩双方消极被动,积极性受到一定抑制。法官控制庭审进程。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1、 关键区别:控辩审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通过控辩双方作用与反作用来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体现了证据调查活动中的竞争机制,带有强烈对抗色彩。强调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
19、性,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才是发现案件真实的理想方式。2、 实际功效: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民主,但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诉讼成本有利于诉讼高效,但未给予控辩双方积极的诉讼地位,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3、价值取向侧重刑诉的安全价值,强调打击和控制犯罪侧重刑诉的自由价值,强调正当程序4、各有优劣,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战后,两种诉讼模式相互借鉴、吸收、取长补短的趋势日益明显3混合式:以日本、意大利为代表(二)我国现行刑诉法的基本特征1、强化了诉讼法治的理念,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2、进一步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3、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配
20、合、制约规定得更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4、进一步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强化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5、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冤假错案中暴露出来的诉讼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我国刑诉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的体现。(三)我国应从哪些方面改革并继续完善刑诉制度? 对国家机关对权利制约不足,有的制度和条文可操作性不强,尚待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以解释和补充。8、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一)主体 专门机关当事人(主要诉讼主体):公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自诉人、被告人;附民:附民原被告人 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代、诉代、
21、辩、证、鉴、翻1、我国刑诉主体范围的确定 1确定刑诉主体范围的理论依据(06简答)(1) “诉讼性”法理、根本根据我国学者的研究,刑诉基本构造的特点是:控、辩、裁三方分立构成刑诉构造的主体;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既配合又制约,形成特有的相互关系。可以看出,控、辩、裁三方主体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刑诉的基本框架,典型的诉讼程序必须由控、辩、裁三方同时参加,并且都应当发挥特定的作用。在一个完整的刑诉中,三者缺一不可,否则诉讼将无法正常展开。既如此,这三方都应被视为刑诉主体。这就是说,不仅作为控诉方和裁判方的国家专门机关是刑诉主体,而且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也是刑诉主体。若否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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