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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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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doc

    1、河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 行)2012年4月57前 言为满足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本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本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2、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本细则设计人:张启生、王西同、张晓豫。本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本细则主要起草人:高岚、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尹广立、曲跃伟、邵卫东、苗萍、胡蝶、李文彬。本细则参加起草人:王芳、孟瑶、李磊、杨书毅、邓彩、介艾、琚玲莉、王倩、李振伟、肖龙、王洪润、张冰冰、李莉、薛振萍。本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目 录1 总则12 准备工作33 权属调查54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85 宗地图96 面积量算97 地

    3、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98 土地登记99 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1110 成果汇总1211 检查验收1312 提交成果13附录A(规范性附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15附录B(规范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证明16附录C(规范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公示17附录D(规范性附录)指界通知书18附录E(规范性附录)地籍调查表19附录F(规范性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6附录G(规范性附录)指界委托书27附录H(规范性附录)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28附录I(规范性附录)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表29附录J(规范性附录)地籍图30附录K(规范性附录)宗地图32附录L(规范性附录)地籍调查

    4、结果公示33附录M(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申请书34附录N(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委托书36附录O(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37附录P(规范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复查申请表38附录Q(规范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复查结果表39附录R(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审批表40附录S(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簿45附录T(规范性附录)土地归户卡49附录U(规范性附录)土地证书签收簿50附录V(规范性附录)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所有权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51河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

    5、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1 任务集体土地所有

    6、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归属,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位置、界线走向、面积等状况。调查成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依据,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1.2 原则1.2.1 依法依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1.2.2 便民高效原则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1.2.3 实事求是原则以

    7、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1.2.4 急需优先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妥善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1.2.5 全面覆盖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各类集体土地。1.2.6 承前启后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登记资料开展工作。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且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1.2.7 统筹规划原则在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

    8、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实施过程中对工期、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要严密组织、科学计划、加强协调,保质保量完成任务。1.2.8 注重创新原则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1.2.9 服务社会原则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1.2.10 确保稳定原则加强土地权属调处队伍建设,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省农村社

    9、会大局稳定。1.3 依据1.3.1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3.1.4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3.1.5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1.3.1.6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1.3.1.7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3.1.8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1.3.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1.3

    10、1.10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1.3.1.11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1.3.1.12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1.3.1.13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1.3.2 技术依据1.3.2.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1.

    11、3.2.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1.3.2.3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1.3.2.4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1.3.2.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1.3.2.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1.3.2.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1.3.2.8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754号)1.3.2.9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0755号)1.3.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2、政区域代码(GB/T 2260-2002)1.3.2.1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 000、1:50 000数字高程模型(CH/T 10082001)1.3.2.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1992)1.3.2.13 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 159681995)1.3.2.14 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豫国土调查办发2008146号)1.3.2.15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豫国土资发2006153号)1.3.2.16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豫国土资发200648号)1.3.2.17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体土

    13、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61号)1.4 步骤1.4.1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资料收集、经费筹措、表格仪器准备、权属界线接边、工作底图制作等。1.4.2 地籍调查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图、宗地图、地籍调查表的制作。权属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地籍调查全面开展前可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先行试点。1.4.3 公示与确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范围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有异议的,异议采纳的,重新进行地籍调查;异议未被采纳的,只调查统计。1.4.4 土地登记发证国土资

    14、源管理部门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核发证书。1.4.5 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1.4.6 成果整理在全面完成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各类数据成果,编制图件、撰写报告。1.4.7 检查验收主要包括成果的自检、复查、核查、预检和验收等。1.4.8 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各项成果的归档、逐级汇交和保密等工作。1.5 土地利用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

    15、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1.6 数学基础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1.7 调查比例尺1.7.1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1:10 000比例尺。权属状况复杂的区域可按照1:500比例尺进行调查。1.7.2 采用其他比例尺调查的应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1.8 地籍图分幅、编号、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采用标准分幅,其编号、名称应与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1:10 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保持一致。1.9 计量单位长度单位为米(m),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m2),

    16、面积汇总采用公顷(hm2)和亩。2 准备工作2.1组织准备2.1.1 成立省、市、县(市、区)、乡(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推进办),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2.1.2 组织调查队伍。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组成调查队伍;聘用或委托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技术服务单位组成调查队伍;也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组成调查队伍,但应注意职责和任务的划分。2.1.3 组建登记发证队伍。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村民委员会等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成登记发证队伍,分工协作,共同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

    17、登记发证的申请组织、登记办理等工作。2.2 方案制定2.2.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并报上一级推进办备案。2.2.2 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队伍组成、登记申请组织、证书发放、数据库建设、经费来源、保障措施、提交成果等。2.2.3 技术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质量监控体系、提交成果等。2.3 宣传培训2.3.1 制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方案,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开展不同层次的宣传活动。2.3.2 制定集

    18、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培训方案,在开展工作前,对参加调查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2.4 通告发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辖区范围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见附录A)。2.5 资料收集2.5.1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和基础资料。包括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制作的1:10 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2.5.2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数字高程模型等。2.5.3 以往调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2.5.4 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资料

    19、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其他有关权属资料。2.5.5 以行政村为单位整理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定级估价、建设用地审批等资料。2.5.6 收集、整理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2.5.7 其他资料。2.6 权属界线接边开展县际权属界线接边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开展相邻县(市、区)之间的权属界线接边工作,掌握准确的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飞入地和飞出地情况。接边成果作为工作底图制作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时已接边,接边成果资料完整规范无误的,可直接使用;未接边的,应首先开展县际权属界线接边工作。2.7 工作底图制作 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

    20、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正射影像图与已有的权属界线套合制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底图。其质量应符合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的要求。2.8 表格仪器准备准备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各种表格。准备全站仪、GPS接收机、测距仪、钢尺等仪器工具,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外设及软件系统等。2.9 经费筹措各地应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各项任务,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列入财政预算。3 权属调查3.1 基本要求3.1.1 基本单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称为宗地。3.1.2 内容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

    2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查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是指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实地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位置、界线走向等状况。3.1.3 权属界线3.1.3.1确定方法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村民小组之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实地指认确定权属界线。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根据协议、批准文件、确权文件、土地登记结果等资料确定;无权属界线资料的,可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国有土

    22、地使用者或管理者共同指界确定。3.1.3.2 表示方法权属界线由界址点和界址线组成。3.1.3.3 界址点选取根据集体土地所有者指认的权属界线,按照实地点位明显,便于找寻、便于文字描述其位置的原则选取,下列地物点可选为界址点:a. 权属界线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b. 权属界线的转折点。c. 权属界线经过固定的房角、墙角、地角点等。d. 权属界线经过的山顶。e. 能够至少用两个(最好为三个)不同方向的其他明显固定地物点交会出来的点位。f. 其他明显点位。3.1.3.4 界址点上图界址点选定后,其点位在工作底图相应位置用直径0.1mm的点表示,并用半径为0.8mm的圆圈圈定标

    23、注。界址点间距一般以大于图上10mm为宜。当界址点过密时,应适当取舍;当界址点过疏时,应适当增加界址点,以控制界线走向。对于特殊情况,界址点间距也可小于10mm。3.1.3.5 界址点实测采用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的,其施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测绘标准规范的要求,点位精度应符合表1中的界址点精度指标要求。表1 界址点精度指标及适用范围类别界址点点位误差(cm)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cm)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 关系距离允许误差(cm)适用范围中误差允许误差一5.010.010.010.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外的界址点二7.515.015.015.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内的界址点注:界址点测量精度与地籍图比例尺无关,不

    24、论采用何种测量方法,均须达到表1要求。3.1.3.6 界址点编号地籍图界址点号,按照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界址点编号规则采用最大界址点号续编。如本次调查重新编号的,按照确定的区域由北向南,从西到东,由1开始顺序编号,并与原有界址点号建立相对应的关系。宗地界址点号按顺时针由1开始顺序编号。地籍图界址点号和宗地界址点号应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3.2 宗地代码编制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和河南省宗地代码统一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制宗地代码。3.3 归属调查3.3.1 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向调查人员出具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证明(见附录B),

    25、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证明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3.3.2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村范围内公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见附录C),公示期为七天。3.3.3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的依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根据异议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的依据。3.4 实地调查3.4.1 按调查工作计划,发送指界通知书(见附录D),通知相关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3.4.2 实地调查时,须由调查人员会同相邻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需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

    26、上签字盖章。3.4.3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完整的,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出席权属界线的指认并签字盖章(村民小组公章);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完整的,由村民小组的三位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共同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公章)。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公章)。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所有者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无所有者或者所有者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出席指界并签字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F)和身份证复印

    27、件;委托他人指界的,还应出具指界委托书(见附录G)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4.4 一方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另一方指界结果确定;双方违约缺席指界的,其权属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调查人员应将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见附录H)和指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的申请,并由申请人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指界。3.4.5 工作底图上权属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的指界、签字等手续。3.4.6 因依法征收、土地整治等引

    28、起权属界线结果发生调整的,应根据调整结果实地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3.4.7 以往调查时形成的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资料,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指界签字,按相关资料确认权属界线,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后,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指界人身份证明资料不齐全的,应补充完善。3.4.8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双方有权属界线协议的,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有批准文件的,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权属界线协议、批准文件、登记文件确定的界线和界址点,不再指界签字,应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3.4

    29、9 以往调查时在山岭、河流等地方,错划所有权界线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3.4.10 双方对以往调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按协商结果指界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双方协商不成的或一方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3.4.11 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按照处理结果确认权属界线。无法及时处理的,若界线有争议,可采取划定工作界线,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 “工作界线不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的方式处理,也可采取单独划分争议宗方式处理,以争议界线所围成的范围单独设宗;若界线无争议,归属有争议的,可将争议土地单独设宗。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表(见附录I)。3.4.

    30、12 分属不同县级行政辖区之间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属界线,按照接边结果确认权属界线,并签字盖章。3.5 填写地籍调查表3.5.1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本宗地代码及所在图幅号;土地所有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所在行政村、宗地四至、地类;界址调查记录;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承担单位意见、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等。3.5.2 调查人员应现场将界址标号、界桩种类、界址间距、界址线类别、界线位置等指界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中,并由指界人签字盖章。3.5.3 填写要求:a.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表、图、实地三者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内容准确无误;使用

    31、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填写表格,字迹清楚整洁。b. 填写的各项内容只可划改、不得涂改,也不允许连环划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c. 每一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d. 界线位置。以路、沟、渠、墙栅、脊沟等为界或参照其划界的,按照界线与线状地物的关系,以内、外、中分别注记界线位置。线状地物属于本宗地的,按照“外”或“外米”注记;线状地物不属于本宗地的,按照 “内”或“内米”注记;线状地物分别属于相邻两宗地,按照“中米”注记。路、沟、渠、脊沟单独划宗的,本宗地按照“外米”注记;相邻宗地按照线状地物“内米”注记。线状地物

    32、宽度应实地丈量,并作记录。3.6 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检核地籍图精度的原始资料,必须实地绘制。3.6.1 宗地草图的内容宗地草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预编宗地号、宗地所有者名称;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需要的地物;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地物点间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相邻宗地土地所有者名称及相关地物;指北方向、图框、比例尺、丈量者、丈量日期等。3.6.2 宗地草图绘制要求a. 宗地草图幅面规格为A3、A4, 比例尺为概略比例尺,但必须是100的整数倍。b. 宗地

    33、草图上所有数据必须实地勘丈并现场记录。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得涂改。c. 勘丈数据均须在图上标注,界址点间距标注在界址线外,其余数据注记在界址线内。d. 用2H、3H铅笔绘制草图并注记,数字注记字头朝北或朝西,斜线排列的数字,注记字身应垂直于斜线。e. 宗地过小时,可放大绘出;过大时可分幅绘制或适当缩小比例尺。f. 每个宗地均须绘制宗地草图。3.7 特殊情况的处理3.7.1村庄用地单独划宗时,按照实地权属界线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定的村庄用地地类界线划定宗地范围。3.7.2 村庄用地归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按所有权实际归属状况查清权属界线。3.7.3村庄用地归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内部

    34、权属界线明确的,按所有权实际归属状况调查,村庄用地内外权属界线应相互衔接,保证宗地权属界线闭合。3.7.4村庄用地归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内部权属界线不明确的,应单独划宗,由村和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所有权归属。所有权归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按照共有宗地调查登记;所有权归属不能确定的,该宗地只调查,不登记。3.7.5 小于最小宗地上图面积的区域、权属界线复杂且无法在工作底图上表示的区域,应采用1:500比例尺进行实地调查,查清该区域内宗地的权属界线,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表,界址点点位进行详细说明。该区域上的起止界址点应与工作底图上的界址点衔接。3.7.6 宗地最小上图面

    35、积为实地600 m2。宗地面积小于600 m2或者宗地面积大于600m2但实地长度小于50m的,在工作底图上相应位置用直径2mm的红色实心圆圈表示,注记宗地代码后七位,字头向北。3.7.7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按照本次调查要求补充完善资料。4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地籍图内容主要包括数学基础、地籍要素、地物要素和有关土地利用要素等。4.1 数学基础数学基础包括: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及注记、比例尺、图幅编号及有关注记等。4.2地籍要素4.2.1权属界线。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4.2.2 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及代码。权属界线与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界线重合的,只表示

    36、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界线;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界线重合的,表示地籍区界线;地籍区界线与县界、市界、省界重合的,只表示高级行政界线。4.2.3宗地代码。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进行宗地统一编码。4.2.4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注记权属单位名称,国有土地宗地注记“G”。4.2.5宗地面积。在相应的宗地内注记宗地面积。若宗地跨分幅图时,则每幅图均要注记宗地面积。4.2.6 宗地注记表现形式。4.2.7 飞地界线采用相应行政界线或权属界线表示。4.2.8 应注记乡(镇)、行政村名称。4.3地物要素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县乡(含)以上公路、河流、湖泊、水库、水工建筑物以及作为权属界线的农村

    37、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应按照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的上图要求进行标绘,注记地物名称,农村道路、田坎可不注记。4.4地籍图的制作将界址点位置等地籍调查成果标注在工作底图上,通过计算机扫描、矢量化等内业处理,打印制作地籍图。实测界址点的,将界址点坐标上图,最终获得能够反映该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状况的地籍图。4.5 图件整饰各类要素符号、规格和图例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图式图例进行整饰。地籍图图式、图例见附录J。5 宗地图5.1 宗地图幅面为A3、A4。宗地图比例尺可根据宗地大小适当选择,但比例尺分母必须为100的整数倍。5.2 宗地图的内容包括:土地所有者全称、本宗地代码、宗地面积;

    38、界址点及界址点号、界址边长;邻宗地土地所有者及宗地代码、邻宗地间的界址示意线;地类界线和地类符号,相邻道路、河流等及其名称;所在图幅号、图廓线、比例尺、指北方向、绘图员、审核员、绘图时间等。宗地图样图见附录K。6 面积量算6.1宗地面积控制。原则上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定的行政村土地总面积作为控制面积。县际权属界线接边的,应以接边后的行政村土地总面积作为控制面积。行政村内所有宗地面积之和应等于控制面积,因小数位取舍造成的误差应强制调平。6.2 宗地面积计算。采用图上量算、实测计算或者取其包括的相应图斑面积之和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7 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将“权属无争议、界线清

    39、晰、面积准确”的宗地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范围内公示宗地图等地籍调查结果(见附录L),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根据异议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再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8 土地登记8.1 土地登记申请8.1.1 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工作;土地登记申请书(见附录M)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一个土地所有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申请。8.1.2 土地登记申请人8.1.2.1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不

    40、完整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8.1.2.2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8.1.2.3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8.1.3 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包括:a. 土地登记申请书。b.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c.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存在的证明。d.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文件。e.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f. 委托代理人申

    41、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附录N)和代理人身份证明。g. 其他材料。8.1.4 其他相关要求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8.2 权属审核权属审核应对资料齐全性、权属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8.2.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的内容、形式应符合本实施细则8.2.2及相关附录的要求。8.2.2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材料一致性进行审核,所有材料的记载与表述应保持一致。8.2.3 对宗地界线、地籍调查表完整性进行审核,宗地界线应清晰、完整、无争议,地籍调查表记载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8.3 土地登记公告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在乡(镇)政

    42、府所在地、行政村范围内对“权属合法、界线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进行公告(见附录O),公告期为7天。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复查申请表(见附录P)、身份证明文件、异议证明文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并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复查结果表(见附录Q)。8.4 注册登记8.4.1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见附录R),并填写权属审核情况和登记公告情况,按照属地登记程序报批。8.4.2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卡)(见附录S);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见附录T);土地登记簿(

    43、卡)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8.4.3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证书。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共有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证书。8.4.4在土地登记簿(卡)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分别填写“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农民集体”。8.4.5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认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8.4.6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

    44、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8.4.7 涉及“撤村并居”的,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8.4.8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8.5 核发证书将土地证书发给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土地证书签收簿(见附录U)的形式记录土地证书发放情况。8.5.1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所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统一颁发土地证书。8.5.2 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持有土地证书。对

    45、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土地证书。8.5.3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持有土地证书。8.5.4 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土地证书。对于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土地证书。9 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9.1 总体要求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元,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以GIS平台为基础,建设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并实现各级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和同步更新。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和处理、数据分析和管理、数据更新、数据查询、统计分析、数据输出,以及数据交换、备份和维护

    46、等其他功能。9.2 主要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宗地代码数据、必要的地物地貌数据以及注记等要素;属性内容与数据结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要求设置。9.2.1 基础地理信息: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行政区划、地貌(含坡度)等。9.2.2 土地利用数据:包括经综合或分割的地类图斑、地类界线数据,重要的铁路、公路、河流等线状地物数据。9.2.3 土地权属数据:包括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9.2.4 土地权属争议数据: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权属无法确认或存在争议的争议信息数据。9.2.5 宗地代码数据: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代码等。9.2.6 土地登记资料: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及登记结果等的扫描影像。9.2.7 扫描影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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