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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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 行)2012年4月57前 言为满足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本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本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2、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本细则设计人:张启生、王西同、张晓豫。本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本细则主要起草人:高岚、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尹广立、曲跃伟、邵卫东、苗萍、胡蝶、李文彬。本细则参加起草人:王芳、孟瑶、李磊、杨书毅、邓彩、介艾、琚玲莉、王倩、李振伟、肖龙、王洪润、张冰冰、李莉、薛振萍。本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目 录1 总则12 准备工作33 权属调查54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85 宗地图96 面积量算97 地
3、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98 土地登记99 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1110 成果汇总1211 检查验收1312 提交成果13附录A(规范性附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15附录B(规范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证明16附录C(规范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公示17附录D(规范性附录)指界通知书18附录E(规范性附录)地籍调查表19附录F(规范性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6附录G(规范性附录)指界委托书27附录H(规范性附录)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28附录I(规范性附录)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表29附录J(规范性附录)地籍图30附录K(规范性附录)宗地图32附录L(规范性附录)地籍调查
4、结果公示33附录M(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申请书34附录N(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委托书36附录O(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37附录P(规范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复查申请表38附录Q(规范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复查结果表39附录R(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审批表40附录S(规范性附录)土地登记簿45附录T(规范性附录)土地归户卡49附录U(规范性附录)土地证书签收簿50附录V(规范性附录)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所有权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51河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
5、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1 任务集体土地所有
6、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归属,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位置、界线走向、面积等状况。调查成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依据,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1.2 原则1.2.1 依法依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1.2.2 便民高效原则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1.2.3 实事求是原则以
7、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1.2.4 急需优先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妥善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1.2.5 全面覆盖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各类集体土地。1.2.6 承前启后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登记资料开展工作。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且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1.2.7 统筹规划原则在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
8、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实施过程中对工期、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要严密组织、科学计划、加强协调,保质保量完成任务。1.2.8 注重创新原则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1.2.9 服务社会原则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1.2.10 确保稳定原则加强土地权属调处队伍建设,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省农村社
9、会大局稳定。1.3 依据1.3.1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3.1.4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3.1.5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1.3.1.6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1.3.1.7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3.1.8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1.3.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1.3
10、1.10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1.3.1.11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1.3.1.12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1.3.1.13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1.3.2 技术依据1.3.2.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1.
11、3.2.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1.3.2.3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1.3.2.4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1.3.2.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1.3.2.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1.3.2.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1.3.2.8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754号)1.3.2.9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0755号)1.3.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2、政区域代码(GB/T 2260-2002)1.3.2.1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 000、1:50 000数字高程模型(CH/T 10082001)1.3.2.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1992)1.3.2.13 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 159681995)1.3.2.14 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豫国土调查办发2008146号)1.3.2.15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豫国土资发2006153号)1.3.2.16 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豫国土资发200648号)1.3.2.17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体土
13、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61号)1.4 步骤1.4.1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资料收集、经费筹措、表格仪器准备、权属界线接边、工作底图制作等。1.4.2 地籍调查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图、宗地图、地籍调查表的制作。权属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地籍调查全面开展前可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先行试点。1.4.3 公示与确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范围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有异议的,异议采纳的,重新进行地籍调查;异议未被采纳的,只调查统计。1.4.4 土地登记发证国土资
14、源管理部门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核发证书。1.4.5 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1.4.6 成果整理在全面完成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各类数据成果,编制图件、撰写报告。1.4.7 检查验收主要包括成果的自检、复查、核查、预检和验收等。1.4.8 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各项成果的归档、逐级汇交和保密等工作。1.5 土地利用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
15、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1.6 数学基础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1.7 调查比例尺1.7.1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1:10 000比例尺。权属状况复杂的区域可按照1:500比例尺进行调查。1.7.2 采用其他比例尺调查的应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1.8 地籍图分幅、编号、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采用标准分幅,其编号、名称应与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1:10 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保持一致。1.9 计量单位长度单位为米(m),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m2),
16、面积汇总采用公顷(hm2)和亩。2 准备工作2.1组织准备2.1.1 成立省、市、县(市、区)、乡(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推进办),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2.1.2 组织调查队伍。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组成调查队伍;聘用或委托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技术服务单位组成调查队伍;也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组成调查队伍,但应注意职责和任务的划分。2.1.3 组建登记发证队伍。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村民委员会等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成登记发证队伍,分工协作,共同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
17、登记发证的申请组织、登记办理等工作。2.2 方案制定2.2.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并报上一级推进办备案。2.2.2 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队伍组成、登记申请组织、证书发放、数据库建设、经费来源、保障措施、提交成果等。2.2.3 技术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质量监控体系、提交成果等。2.3 宣传培训2.3.1 制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方案,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开展不同层次的宣传活动。2.3.2 制定集
18、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培训方案,在开展工作前,对参加调查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2.4 通告发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辖区范围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见附录A)。2.5 资料收集2.5.1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和基础资料。包括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制作的1:10 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2.5.2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数字高程模型等。2.5.3 以往调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2.5.4 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资料
19、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其他有关权属资料。2.5.5 以行政村为单位整理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定级估价、建设用地审批等资料。2.5.6 收集、整理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2.5.7 其他资料。2.6 权属界线接边开展县际权属界线接边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开展相邻县(市、区)之间的权属界线接边工作,掌握准确的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飞入地和飞出地情况。接边成果作为工作底图制作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时已接边,接边成果资料完整规范无误的,可直接使用;未接边的,应首先开展县际权属界线接边工作。2.7 工作底图制作 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
20、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正射影像图与已有的权属界线套合制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底图。其质量应符合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的要求。2.8 表格仪器准备准备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各种表格。准备全站仪、GPS接收机、测距仪、钢尺等仪器工具,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外设及软件系统等。2.9 经费筹措各地应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各项任务,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列入财政预算。3 权属调查3.1 基本要求3.1.1 基本单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称为宗地。3.1.2 内容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
2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查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是指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实地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位置、界线走向等状况。3.1.3 权属界线3.1.3.1确定方法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村民小组之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实地指认确定权属界线。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根据协议、批准文件、确权文件、土地登记结果等资料确定;无权属界线资料的,可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国有土
22、地使用者或管理者共同指界确定。3.1.3.2 表示方法权属界线由界址点和界址线组成。3.1.3.3 界址点选取根据集体土地所有者指认的权属界线,按照实地点位明显,便于找寻、便于文字描述其位置的原则选取,下列地物点可选为界址点:a. 权属界线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b. 权属界线的转折点。c. 权属界线经过固定的房角、墙角、地角点等。d. 权属界线经过的山顶。e. 能够至少用两个(最好为三个)不同方向的其他明显固定地物点交会出来的点位。f. 其他明显点位。3.1.3.4 界址点上图界址点选定后,其点位在工作底图相应位置用直径0.1mm的点表示,并用半径为0.8mm的圆圈圈定标
23、注。界址点间距一般以大于图上10mm为宜。当界址点过密时,应适当取舍;当界址点过疏时,应适当增加界址点,以控制界线走向。对于特殊情况,界址点间距也可小于10mm。3.1.3.5 界址点实测采用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的,其施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测绘标准规范的要求,点位精度应符合表1中的界址点精度指标要求。表1 界址点精度指标及适用范围类别界址点点位误差(cm)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cm)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 关系距离允许误差(cm)适用范围中误差允许误差一5.010.010.010.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外的界址点二7.515.015.015.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内的界址点注:界址点测量精度与地籍图比例尺无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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