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202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2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20 前 言2016年8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大移动容规)的立项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以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
2、0012013)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部分为基础,制定形成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2016年8月23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制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编制工作组会议,讨论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编制工作进行了分工,确定了各章节编制小组成员以及主要编制者,明确了编制工作进度时间表,同时讨论通过了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编制大纲。编制工作组和各章节编制小组分别在北京、苏州、上海、广东、福建、浙江、辽宁
3、等地开展调研编制工作,就总则、设计、制造、定期检验、安全附件以及规程附件的专项要求等内容召开多次研讨会,征求国内主要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基本安全要求。2017年10月26日,编制工作组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工作组会议,就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了讨论,并且就初稿各个章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各章节编制小组在上海、北京等地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就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中有关“使用管理”、“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和“定期检验”等内容进行讨论与修改。2018年7月9日,编制工作组在安徽池州召开了第三次工作组会议,
4、就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的所有章节,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技术和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19年2月26日,编制工作组部分成员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工作组会议,就部分专家和相关企业对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2019年8月20日至9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通过总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2019年10月24日,编制工作组部分成员在北京召开第五次工作组会议,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2019年11月28日,编制工作组部分成员在北京
5、召开第六次工作组会议,对有关压力容器材料使用的管理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21年3月30日4月1日,编制工作组部分成员在北京召开第七次工作组会议,就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安全系数、罐体容积限制、充装介质范围、带泵移动式压力容器以及罐体材料选用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并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形成大移动容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22年月日至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局通过总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各界第二次广泛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2022年月日,编制工作组部分成员在召开第八次工作组会议,对第二次征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
6、形成大移动容规送审稿。2022年月日,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编制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大移动容规报批稿。2022年月日,大移动容规报批稿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成员国或者组织进行了通报。2022年月日,大移动容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如下:1.以原有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以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13)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部分为基础,整合并理顺逻辑关系
7、形成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2.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理清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关系。3.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调整安全技术规范在各个环节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4.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先后顺序,分章、分节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责任边界尽可能清晰,并且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5.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年来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移动容规(2011版)第1号、第2号、第3号修改单,以及移动容规(2011版)宣贯、实施中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和建议,增补或者调整相应的规定
8、6.为不断提高我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在借鉴国际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适当提高了大移动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如进一步明确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安全系数的规定、增加部分介质罐体容积的限制要求、增加带卸液泵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增加介质罐体设计参数的规定等。7. 为适应物流模式快速发展以及多样性特点,在保障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本着降低使用单位物流成本、加快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营周转时间的原则,适当调整真空绝热罐体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管理模式和检验周期。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结果根据检验发现的缺陷直接评定为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
9、不再进行安全等级评定,与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结果保持评定一致。8.解决大移动容规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内容上的协调问题。有关产品的设计、制造以及检验试验和型式试验等技术要求,尽可能直接引用大移动容规的协调标准和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再对技术细节等内容进行重复规定。目 录1 总 则(1)2 材 料(4)3 设 计(11)4 制 造(33)5 监督检验(44)6 使用管理(60)7 充 装(70)8 改造和修理(74)9 定期检验(78)10 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102)11 附 则(111)附件A 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10、114)附件B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5)附件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7)附件D 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9)附件E 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25)附件F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殊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30)附件G 移动式压力容器型式试验(134)附件H 移动式压力容器风险评估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37)附件J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139)附表J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140) 附件K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和电子铭牌(152)附件L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63)附件M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165)附件N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6
11、6)附件P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167)附件Q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170)附件R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73)附件S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申请书(175)附件T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178)附件U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179)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8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20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1 总 则1.1 目的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1.2 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或者气瓶与行走机构(含走行装
12、置,下同)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包括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等装置或者部件组成的运输装备,其品种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等。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用于铁路、道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1);(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注1-2);(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45m3,气瓶公称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3 m3 (注1-3);(4)充装介质为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13、)。注1-1: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场(厂)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的规定,使用管理参照TSG 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注1-2:罐体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内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气瓶公称工作压力,按照TSG 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确定;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指表压力。注1-3:罐体容积,是指罐体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罐体内部内件的体积;气瓶公称容积,按照TSG 23的规定确定。注1-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
14、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罐体内气相空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同时满足本规程1.3中(1)、(2)、(3)项要求的,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1.4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移动式压力容器:(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3)正常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包括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1.5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界定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界定为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等。1.5.1 罐体或者气瓶(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
15、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气瓶与管路、安全附件以及仪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罐体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气瓶开孔部分的端塞;(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承受内压的筒体、封头和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接管、管座、凸缘、法兰、法兰盖板,以及与罐体的主要受压元件连接用螺柱(栓)。1.5.2 管路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受压管路(以下简称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永久性连接的管子和管件等。1.5.3 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连接在罐体或者气瓶,以及管路上
16、的超压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外壳防爆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连接在罐体或者气瓶,以及管路上的压力、液位、温度、真空度测量装置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卸载用管、装卸接头等。1.6 专项要求(1)铁路罐车还应当符合附件A的规定;(2)汽车罐车还应当符合附件B的规定;(3)罐式集装箱还应当符合附件C的规定;(4)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符合附件D的规定;(5)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符合附件E的规定;(6)移动式压力容器特殊专项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附件F的规定;(7)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型式试验应当符合附件G的规定;(8)移动式压力容器风险评估专项安全技
17、术要求应当符合附件H的规定。1.7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和修理应当同时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应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1.8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
18、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1.9 协调标准和引用标准(注1-5)1.9.1 协调标准本规程协调标准,是指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本规程主要协调标准如下:(1)GB/T10478液化气体铁路罐车;(2)GB/T19905液化气体汽车罐车;(3)NB/T10354长管拖车;(4)NB/T10355管束式集装箱;(5)NB/T47057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6)NB/T47058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7)NB/T47059冷冻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8)NB/T47064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
19、箱;(9)NB/T 10787冷冻液化气体铁路罐车。1.9.2 引用标准本规程的引用标准,是指介质标准、材料标准、方法标准、零部件标准、充装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本规程指定采用的基础性标准。注1-5:本规程的协调标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1.10 监督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和修理、使用、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相关公共服务
20、平台所要求的信息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2 材 料2.1 材料通用要求2.1.1 基本要求(1)罐体、管路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以及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 元件金属温度0以下时,选择的材料还应当考虑防止材料低温脆性断裂;(2)罐体、管路等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除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外,其使用要求还应当满足本规程协调标准的要求;(3)罐体、管路等材料的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4)罐体、管路等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
21、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标准号、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5)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管路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罐体、管路用材料以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2.1.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1.2.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
22、移动式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在相似工作条件下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性能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基本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吸收能量指标,断后伸长率等);(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1的相关规定;(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实物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查,并且对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复验结果实测值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5)用于焊接结构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前
23、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6)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选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罐体最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2.1.3.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2.1.2.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除满足本规程2.1.2.1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材料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境外牌号材料的相应标准要求。2.1.3 新材料的使用2.1.3.1 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2.1.3.1.1 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罐体主
24、要受压元件选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也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按照本规程1.8的规定进行新材料技术评审。2.1.3.1.2 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选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但是已经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材料研制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提供必要的材料数据(包括化学成分、拉伸性能、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其他满足该材料使用范围要求的性能参数),材料经过市场监
25、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2.1.3.2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压力容器专用低合金钢钢板及锻件对于本规程协调标准中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或者用于最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板及锻件,境内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达到本规程以及本规程协调标准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焊接性能试验报告和焊后热处理工艺等技术资料,并且根据设计需要提供材料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确定落锤试验(NDTT)、韧脆转变温度(F
26、ATT50)结果的系列试验数据;(2)材料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2.1.3.3 超出标准适用范围的钢板 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选用GB/T 24511标准规定的奥氏体不锈钢钢板,但是其钢板标准断后伸长率的要求低于本规程协调标准规定的,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值满足本规程、协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或者材料订货技术条件)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2.1.3.4 材料的使用要求罐体设计单位选用2.1.3.1至2.1.3.3规定范围内的材料时,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供选材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具体说明,包括材料的力学性能、物
27、理性能、工艺性能、与介质相容性以及规格等,同时提出具体的材料订货技术条件,明确罐体制造、使用、检验等环节相关技术要求,并且对设计选材负责。2.1.3.1至2.1.3.3规定范围内的材料用于罐体时,罐体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对材料进行化学成分(按炉号)、力学性能(按炉批号)的验证性复验,复验结果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确认合格后,可以投料使用,材料复验报告应当纳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2.1.4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1)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保证所使用的罐体、管路等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货检验时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对不能确定
28、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等有怀疑的罐体主要受压元件以及管路材料,应当进行复验,确认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2)用于罐体受压元件以及管路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保证材料具有可追溯性。2.1.5 材料代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对罐体受压元件以及管路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出详细记录。2.2 钢材技术要求2.2.1 熔炼方法罐体受压元件、管路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板,以及用于罐体最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
29、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2.2.2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2.2.2.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碳(C)、磷(P)、硫(S)的含量,C0.250、P0.035、S0.035。2.2.2.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30、S0.020;(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3)用于最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
30、0.012;(4)用于最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2.2.3 力学性能2.2.3.1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罐体受压元件用钢材,其力学性能中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指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材料质量证明书中室温下屈服强度(或者0.2规定塑性延伸强度)与室温下抗拉强度之比不大于0.85;(2)室温下屈服强度标准值(或者0.2规定塑性延伸强度)不大于460MPa,室温下抗拉强度上限标准值不大于725MPa。2.2.3.2 冲击吸收能量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
31、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夏比V型缺口试样冲击吸收能量(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表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吸收能量(注2-1)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 (MPa)3个标准试样冲击吸收能量平均值KV2(J)510275105703457063038(且侧膨胀值LE0.53mm)注2-1:(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向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数值小于表列数值,但是不得小于表列数值的70;(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0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吸
32、收能量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吸收能量指标的75和50;(4)钢材标准中冲击吸收能量指标大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2.2.3.3 断后伸长率(1) 罐体受压元件用钢板以及管路用管材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2)罐体受压元件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除不小于10000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外,还应当满足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其断后伸长率不小于17,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或者等于540MPa的,其断后伸长率不小于20%;(3) 罐体受压元件用奥氏体不锈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不小于40%;(4)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
33、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2部分:奥氏体钢的规定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的规定。2.3 钢板超声检测2.3.1 检测要求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用碳素钢或者低合金钢钢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1)厚度大于或者等于20mm的;(2)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并且充装介质为剧毒以及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3)本规程协调标准或者设计文件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2.3.2 检测标准和合格等级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中超声检测部分的规定
34、进行,合格等级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本规程2.3.1第(1)(2)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级;(2)符合本规程2.3.1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按照产品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2.4 钢锻件罐体或者管件用钢锻件应当符合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 47009低温承压设备用合金钢锻件或者NB/T 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钢锻件的合格级别不得低于级:(1)与罐体内介质接触并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罐体用钢锻件;(2)与罐体内介质接触的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用钢锻件;(3)气瓶端塞用钢锻件。其余钢锻件合格级别不得低于级。 2.
35、5 管路用材料管路用材料除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钢管允许使用范围和条件应当满足GB/T 150.2压力容器 材料的要求;(2)管件采用钢锻件时,应当满足本规程2.4的要求。2.6 焊接材料技术要求(1)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接材料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以及清晰、牢固的标志;(2)用于制造罐体受压元件以及管路等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拉伸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冲击吸收能量符合本规程表2-1的规定,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材料标准规定的相应要求;(3)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接材料标准和设计
36、文件的要求,并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以及清晰、牢固的标志;(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2.7 螺柱(螺栓)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用螺柱(螺栓)应当采用专用级紧固件,其化学成分、热处理制度以及力学性能等应当按照HG/T 20613钢制管法兰用紧固件(欧洲体系)或者HG/T 20634钢制管法兰用紧固件(PN系列)的要求执行。2.8 绝热材料技术要求2.8.1 堆积绝热材料堆积绝热材料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对罐体和管路等无腐蚀作用,当遭受火灾事故时不会大量逸散有毒气体;(2)具有满足本规程协调标
37、准或者设计文件要求的绝热性能、阻燃功能。2.8.2 真空绝热系统绝热材料真空绝热系统绝热材料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膨胀珍珠岩(珠光砂)应当符合JC/T 1020低温装置绝热用膨胀珍珠岩的规定,且含水率不大于0.3%(质量分数);(2) 高真空多层绝热材料应符合GB/T 31480深冷容器用高真空多层绝热材料的规定,并且应当采用导热系数小、放气率低的脱脂纤维布或者脱脂纤维纸等材料,可能与氧气或富氧环境接触的材料,其与氧的相容性应当符合GB/T 31481深冷容器用材料与气体的相容性判定导则的规定;(3)充装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者等于-182介质的罐体,不应当使用可能与氧气或者富氧环境下
38、发生危险性的绝热材料。 3 设 计3.1 通用要求3.1.1 设计单位(1)设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负责;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类别、品种和范围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规范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供设计文件符合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以及比照表;(4)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符合本规程3.1.4规定的设计文件。3.1.2 设计专用章(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罐体图、管路系统图上,应当加盖设计专用章(复印章无效),已经
39、加盖竣工图章的设计图样不得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专用章中至少包括设计单位名称、相应资质证书编号、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3.1.3 设计条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的运输方式,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或者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等;(2)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范围、工作压力范围、装卸压力、装卸条件及方式、充装频率(罐体按照疲劳容器设计的,注明循环次数),路况说明以及可能的附加载荷等;(3)充装介质,包括介质标准以及介质的编号(UN编号或者CAS编号)、名称和品种、类
40、别和项别、物理化学性质和危害性(含危险性,下同),以及介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需要时还应当注明介质的组分和有害杂质含量、介质对罐体材料的腐蚀速率以及相容性等;(4)罐体容积或者气瓶容积(包括单瓶容积和总容积);(5)预期使用年限;(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3.1.4 设计文件3.1.4.1 设计文件内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包括设计说明书、风险评估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3.1.4.1.1 设计说明书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制造规范以及产品标准的选择依据;(2)充装介质标准以及介质的编号(UN编号或者CAS编号)、名
41、称和品种、类别和项别、物理化学性质、危害性和介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需要时还应当注明混合介质的限制组分、有害杂质的限制含量等;(3)移动式压力容器主要设计结构以及外形尺寸、几何容积、汽车罐车尾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的确定;(4)罐体设计参数,主要包括主要受压元件的安全系数与许用应力、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以及等效压力、计算压力、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最大允许充装量、最小厚度、设计厚度、最小成形厚度等参数的确定依据;(5)罐体受压元件材料,包括主要受压元件用板材、锻件、管子、管件等的选用说明;(6)真空绝热罐体的绝热方式、绝热材料、夹层吸附剂的选用说明,真空性能、绝热性能、额定充满率的确
42、定;(7)设置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卸液泵型号、安全防护装置、定点卸液远程监控装置等的选用和设置说明;(8)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的型号、规格、性能参数、连接方式,以及数量等的选用和设置说明;(9)行走机构或者框架等的选用说明。3.1.4.1.2 风险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产品设计型号,编制包括主要失效模式、风险控制要求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H的规定。3.1.4.1.3 设计计算书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罐体或者气瓶强度计算;(2)罐体外压稳定性计算;(3)罐体或者气瓶容积计算;(4)罐体最大允许充装量、气瓶公称工作
43、压力或者压缩气体罐体最大允许充装压力计算;(5)罐体或者气瓶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以及管路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量计算;(6)需要时还应当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结构强度应力分析计算、罐体内外支撑件结构强度计算、罐车轴荷分配计算、罐车稳定性计算,以及真空绝热罐体的热力学、静态蒸发率和维持时间计算或者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的允许堆码质量计算等。3.1.4.1.4 设计图样设计图样至少包括总图、罐体图(或者气瓶图)、管路系统图以及必要的零部件图等。3.1.4.1.5 制造技术条件制造技术条件,包括主要制造工艺要求、检验试验方法等。3.1.4.1.6 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
44、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移动式压力容器适用的运输方式以及主要技术性能参数;(2)适用介质标准以及介质的编号(UN编号或者CAS编号)、名称和品种、类别和项别、危害性等,需要时还应当注明混合介质的限制组分、有害杂质的限制含量等;(3)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等的型号、规格、性能参数,以及连接方式;(4)罐体或者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5)操作维护保养说明;(6)注意事项和必要的警示性说明等。3.1.4.2 设计文件的审批与签署(1)设计文件中的设计说明书、风险评估报告、设计计算书、制造技术条件、设计总图、罐体图和管路系统图,至少进行设计、校核、审核、批准(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4级
45、签署;(2)使用说明书、其他零部件图等设计文件,至少进行设计、校核、审核3级签署。3.1.4.3 保存期限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其罐体或者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3.1.4.4 总图、罐体图和管路系统图3.1.4.4.1 总图的主要内容总图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型号;(2)设计、制造遵循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产品标准;(3)适用的运输方式,如铁路、道路、水路或者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等;(4)主要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工作压力、装卸方式等;(5)主要设计参数,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等;(6)充装介质,包括介质标准以及介质的编号(UN编号或者CAS编号)、名称和品种、类别和项别、危害性等,需要时还应当注明介质的质量等级或者质量指标等;(7)主要技术特性参数,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总重、自重、罐体容积或者气瓶容积(指单瓶容积和总容积)、罐体最大允许充装量、气瓶公称工作压力或者压缩气体罐体最大允许充装压力等;(8)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年限、罐体或者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9)其他制造要求,如罐体或者气瓶内气体置换要求;(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