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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法典肉类检验法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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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法典肉类检验法中文版.doc

    1、美国联邦法典肉类检验法第301部分定义301.1 术语301.2 定义 法案。联邦肉类检验法(修正案)(34 Stat. 1260,修正案,81 Stat. 584,84 Stat. 438, 92 Stat.1069,21 U.S.C ,sec.601 et seq.) 行政官。指食品安全检验局的行政官,或其他已经或即将被授权代替行使其任务的农业部官员或雇员。 掺杂。指各类胴体、胴体的部分、肉或肉食品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即为掺杂:(1)如果有或含有任何对健康有害的有毒有害物质;但如果该有毒有害物质不是人为添加进去的,并且其含量本身还不足以对健康造成危害,则按本条款的定义不认为是掺杂;(2)

    2、i)如果有或含有(出于管理方面考虑而在活动物中添加任何物质)任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不限一种):(A) 初级农业产品中的杀虫剂;(B) 食品添加剂;或(C)色素添加剂。经行政官判断,这种添加剂将导致产品不适合人类食用;(ii)在初级农业产品的整体或部分中所含的杀虫剂,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08节的规定认为是不安全的;(iii)产品中含有的任何食品添加剂,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409节的规定认为是不安全的;(iv)产品中含有的任何色素添加剂,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706节的规定认为是不安全的。如果一个产品按本节的条款(aa)(2)(ii)、(iii)或(iv)的规定不属于

    3、掺杂,但在这类产品中所使用的杀虫剂或色素添加剂,按本子章的规定是禁止在官方注册厂中使用的,则这类产品仍应视为掺杂;(3)如果产品全部或部分存在污秽、腐败或腐烂的物质,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条件、不健康、不卫生或不适合人类食用;(4)如果在不卫生的条件下加工、包装或保存时,产品本身可能已被污物污染,又或产品本身可能已对健康有害了;(5)如果产品全部或部分来自于非因屠宰而死亡的动物;(6)如果包装容器的全部或部分材料是采用有毒有害物质做成,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将导致容器中的产品对健康产生危害;(7)该产品人为经过辐照。除非这种辐照与法规的要求一致,或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第409节的规定属于可以不

    4、予追究的行为;(8)如果将有价值的成份全部或部分去除或抽出;或其中的任何一种物质已被全部或部分取代;或蓄意掩盖产品受损或品质低劣的情况;或为了增大产品体积或重量而不惜添加或混杂或混装进其他不相关的物质;或降低产品的质量,或使产品的外表更佳或夸大产品的价值;或(9)在人造奶油中使用动物脂肪,或使用任何一种全部或部分由污秽、腐烂、变质的物质组成的原材料,或用其他方法掺杂。 麻醉。处于失去知觉或感觉的状态。 动物食品。作为狗、猫或其它动物的食物的产品,这一产品全部或部分来自于任何一种家畜的胴体、胴体部分或胴体产品,这里所说的动物食品不包括:(1)加工好的干的动物食品,或(2)用加工过的家畜副产品(如

    5、肉粉、肉骨粉、血粉和饲料级动物脂肪)生产的畜禽饲料。 动物食品生产商。任何从事生产或加工动物食品的人。 区域。一个区域监督员监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巡回范围。 区域监督员。负责一个区域的官员。 人工色素。是指通过人工合成或其他类似方式制成的染料或色素,或者是通过提取植物或其他物质而获得的天然染料或天然色素。 人工调味料。指通过合成或其它类似方法加工而成的任何含有风味或芳香的物质。 生物残留。由于治疗或将家畜暴露于杀虫药、有机或无机化合物、荷尔蒙、类荷尔蒙物质、助长剂、抗生素、驱虫药、镇定剂或其他治疗性、预防性药物之中,从而使屠宰时的畜体内或屠宰后的组织中残留的一些物质,包括代谢物。 可供人类食用

    6、这一术语适用于任何家畜的胴体、胴体部分或胴体产品,除非按本子章314.3、314.10、325.11和325.13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性或经其他方式确定不能作为人类食品使用,或该产品本身就不适于人类食用,例如,自然状态下的蹄或角。 击昏装置(Captive bolt)。指启动时会弹出一定距离的栓用于击昏动物的装置。 二氧化碳。化学分子式为CO2的气体。 二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与空气之间的比例。 胴体。被屠宰家畜的所有部分,包括内脏。 化学防腐剂。指任何添加到肉类或肉食制品中用于防止腐烂变质的物质,但不包括常用的盐、糖、醋、调料、从香料中提取的油或通过烟薰而加入到肉类或肉类食品产品中的物质。 只

    7、在本子章的特定条款中使用的其它定义,也一并列出如下: 巡回范围。指巡回监督员监督下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官方注册厂。 巡回监督员。指巡回范围内的监督员。 贸易。指在各州、各地区或哥伦比亚特区以及其他任何地方之间所进行的贸易,或在无立法机构地区内部、哥伦比亚特区内部所进行的贸易。 意识。指大脑对感官感觉到的印象所做的反应。 分割。指任何对胴体或胴体的一部分进行分割的行为,但为去掉胴体表面污染物而对胴体或其部分进行的修整则不属分割。 死家畜。非因屠宰而死亡的家畜的尸体。 部。指美国农业部。濒死、染病或残疾的家畜。指具有或显示出下列症状的家畜:(1)中枢神经系统紊乱;(2)体温异常(过高或过低);(3)

    8、呼吸困难;(4)非正常肿胀;(5)共济失调;(6)不能正常行走或站立;(7)出现其他需在宰前检验中按本子章309部分的规定将家畜废弃的异常情况。 可食用。指可供人类食用。 实验动物。指用于调查研究的动物,这些调查研究包括额外给动物饲喂、或用其他方式注入实验性或非实验性的生物产品、药物、化学制剂。 暴露时间。指将动物暴露在可产生麻醉作用的二氧化碳浓度中的时间。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案于1938年6月25日命名并批准实施(52 Stat. 1040),后来对该法作过修改或补充。 公司。指任何以伙伴、协会或其他非合作形式组成的商业组织。 食品安全检验局。指美国农业部下辖的食品安全检验局。

    9、深加工。官方注册厂生产的产品,在一个官方注册厂内进行熏、煮、制造罐头、腌或进行精炼或提炼。 内包装。可直接装入任何产品的容器或其他包裹物,它可以是全包或半包裹式的。 进口检验地办公室(IFO)。对特定进口区域的进口检验活动进行监督的办公室。 进口监督员。在各进口检验地办公室管辖范围内负责进口检验活动的官员。 不可食用。指掺杂的、未经检验的或不作为人类食品的产品。 非人道屠宰或处理。违反1958年8月27日的法案(72 Stat. 862, 7 U.S.C. 1901-1906, 并经1978年的人道屠宰法92 Stat. 1069修改)和本子章313部分规定的屠宰行为或与屠宰相关的行为。 “检

    10、验合格”或“经美国检验合格”或“经美国农业部检验合格”(或其任何被认可的缩写)。该词语是指,具有这一标识的产品,已按照本子章的条例进行了检验并通过了检验,在被检验、通过检验和进行标识的过程中,未发现有掺杂行为。 检验员。指项目检验员。 主管检验员。负责管辖一个巡回范围内的官方注册厂的指定的项目雇员,他直接对巡回监督员或他的指派人负责。 标签。在产品的内包装(不包括包装衬里)上以文字、印刷或图案的方式展示的内容。标识。将所有标签或其他文字、印刷或图案:(1)贴在任何产品、或产品的任何容器或包裹物之上,或(2)与该物品随行。 家畜。指牛、绵羊、猪、山羊、马、骡或其他马科动物。肉。(1)牛,绵羊、猪

    11、山羊的肌肉部分,可以是连着骨骼的或在舌头、横隔膜、心脏或在食道上存在的、有或没有附着脂肪的部分,以及通常附在肌肉组织上并在修整过程中未进行分离的骨头、皮肤、肌腱、神经和血管等部分。不包括嘴唇、猪嘴或耳朵上的肌肉。该词语在马科动物产品上所指的意思与本段提及的牛、绵羊、猪和山羊的意思一致。(2)运用机械的肉/骨分离机器从家畜的骨头上分离出骨骼肌肉组织的产品。在机械分离过程中不能将骨头挤压、磨碎或粉碎,从这些产品中分离的骨头应与那些手工去除的骨一致(即用机械分离出的骨头应基本上完整并保持原来的物理形态,从而能将它们识别,如腰骨和肋骨),钙含量不超过产品的0.15%或150mg/100gm(以骨头中

    12、的固体物质衡量),允许的误差为0.03%或30mg。 肉品经纪人。是指受委托而从事家畜胴体、胴体部分、肉类或肉食制品的买卖,或替别人对这类产品的买卖活动进行谈判,或作为其他人的雇员。 肉副产品。除肉类外,从一头或多头牛、绵羊、猪或山羊身上取下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的部分,马属动物的肉副产品的含义与此定义一致。 肉食制品。全部或部分取自牛、绵羊、猪或山羊肉或胴体的其他部分、可供人类食用的任何产品。除非在确定产品中肉或胴体其他部分的含量很少;或者传统上消费者不认为该种产品是肉食品加工厂的产品之后,行政官可根据特定情况将这类产品划为非肉食制品;或根据本子章317部分的条例划为非肉食制品,但条件是这类产品

    13、符合特定情况下的要求或相关条例以确保产品中含有的肉类或胴体的其他部分不是掺杂的且不作为肉食制品。该词语在马属动物产品上所指的意义与本段提及的牛、绵羊、猪和山羊的意思一致。错假标签。任何胴体、胴体部分、肉、肉食制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属于错假标签:(1)标签的任一部分是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2)借其他食品之名来销售的;(3)是另一种食品的仿制品,则除非在标签上标明“仿制品”这一词,且这一名词应紧接着被仿制食品的名称之后并具有相同的大小和显著性的;(4)其包装容器的制造、形状和装载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5)产品的包装或其他容器,其标签上未显示了以下信息的:(i)生产厂家、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

    14、址;(ii)用重量、尺寸或数目对内容物的数量进行准确的描述,本子章317部分对内容物数量的标记有另外行规定的除外;(6)未按联邦肉类检验法要求,在标签或其他标识的显著位置上(在与标记中的其他词语、陈述、图案或图标相比时),标明所规定的词语、陈述或其他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不易看到和了解这些信息的;(7)本子章319部分已确定定义、识别标准或成份的食品,未满足以下条件的,认为是错假标签:(i)食品符合该定义和标准;以及(ii)定义和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已在标签中注明,当条例中有要求时,还应标明食品中存在的一些成份的通用名(不包括香料、调味料和色素)。(8)本子章319部分的条例对这种食品在容

    15、器中的装填标准作了规定的食品,产品低于规定的装填标准,未在标签中按条例指定的方式标明的,被认为是错假标签;(9)不符合本节(vv)(7)(ii)的规定,且未在标签中注明以下信息的,被认为是错假标签:(i)食品的通用名或常用名(如果有的话),和(ii)当由2种或2种以上的成份制成时,注明每种成份的通用名或常用名,本子章317部分规定的情况除外;(10)特殊膳食的食品,未按本子章317部分的条例要求,在标签中标明与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膳食成份相关的信息的;(11)带有或含有任何人工调味料、人工色素或化学防腐剂的食品,未在标签中说明以上事实,本子章317部分的条例中规定的情况除外;或(12)未按本子

    16、章316或317部分的规定,在产品本身或其容器上加盖检验图章,且未按行政官要求标明有关信息,该信息不得虚假或使人误解,并告知消费者用什么方式来保存物品使之保持卫生的状态。非食品混合物:指官方注册厂使用的物质,该物质不直接或间接地作为肉类食品和肉类产品的成份,也不会影响肉类食品和肉类产品的特性,本子章317部分所提的标记和包装材料除外。官方证书:依法行使官方职能的检验员或其他人员签发的、本子章规定的任何证书。官方图标:本子章312部分规定的、进行官方标记时所用的任何图标。官方注册厂:进行屠宰、分割、去骨、肉类罐头制造、腌制、熏制、盐渍、包装、提炼或类似工作、并按本子章中条例的要求维持检验的加工厂

    17、进口产品官方定点检验场:指本节(zz)规定的官方注册厂以外的加工厂。根据本子章327.6规定,检验可以在上述加工厂内进行。官方检验图章:本子章规定的、用于表明产品已按法案进行检验合格的标志。官方标记:本子章规定的官方检验图章或其他任何标志,用于说明任何产品或动物所处的状态。包装材料:用于制作容器、包裹、标签或肉产品覆盖物的布、纸、塑料、金属或其他材料。人:指个人、公司或法人。化学杀虫剂、食品添加剂、色素添加剂、初级农业产品:这些词语在法案、本子章的条款中以及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应有相同的含义。制备:指屠宰、罐头制造、腌制、提炼、去骨、分割或其他生产或加工工序。加工权威:指在肉类产品加

    18、工控制和相关法规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或组织,该定义不适用于318部分G子部分。加工程序:指对加工过程的文字描述,由一系列特定的、连续的操作组成并雇请权威机构对特定产品的生产进行控制,内容包括与产品有关的控制、管理、核查、确认以及纠偏行为。该定义不适用于318部分G子部分。产品:指适合人类食用的胴体、肉、肉副产品或肉食制品。 项目:美国农业部的一个组织,负责法案中各项规定的实施。 项目雇员:农业部的检验员或其他雇员,或由部长授权从事与项目有关的工作或行使与项目有关的职能的合作机构。地区主管:指分别负责下列地区中的项目的官员. 提炼者:从家畜的胴体、胴体的部分或胴体产品中进行提炼的人员,不包括本

    19、法第1篇经检验或免检后进行的提炼。 部长:指美国农业部部长或其代表。 运输容器:对一个或几个内包装中的产品进行装载或全部/部分进行包裹时所用的外部容器(箱、袋、桶、柳条箱或其他容器或覆盖物)。 州:美国国内的州或波多黎各联邦。 监督:项目雇员按工作指南对特定操作进行控制以确保该操作按法案和本子章的条例进行。 外科麻醉:指失去知觉并适合接受外科手术的状态。 地区:指关岛、维尔京岛、美属萨摩亚群岛和任何其他的地区或属地,不包括运河区。 废弃产品:家畜经检验发现已经濒临死亡,或受疾病、其他病症的影响而必须将其胴体废弃。 经检验并废弃的产品(或其批准使用的缩略语):指胴体、内脏、胴体部分或其他产品经检

    20、验后,发现有掺杂,按本子章的规定必须废弃。 可供热加工的合格产品:指肉或肉副产品已经过检验,按本子章315部分的规定进行热加工或提炼。 可供冷冻的合格产品:指肉或肉副产品已经过检验,按本子章311部分的规定进行冷冻或用其他方式处理。 扣留的产品:指胴体、内脏、胴体部分或其他产品或物品被检验员扣留做进一步检查以确定如何进行处置。 疑似染病:指家畜怀疑感染了须在屠宰后将其胴体全部或部分废弃的疾病或病症,因此应交由检验员做进一步检查以确定如何进行处置。 美国:指美国各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的各个地区。第302部分检验的实施和其他要求302.1需要检验的加工厂(a)本子章的条例要求对下列场所进行检验:

    21、1)除本子章303.1(a)、(b)或(c)规定外,任何供商业运输/销售的家畜屠宰场、或任何供人类食用作商业运输/销售的家畜胴体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制备厂; (2)在任何州或有立法机构的地区内,被指定按本法301(c)进行生产的厂,屠宰后的任何家畜或制备的家畜产品可供人类食用且仅在所属区域内销售。本子章303.1(a)、(b)或(d)中规定的厂除外;(3)行政官按本法301(c)指定的、生产明显危害公众健康的掺杂产品的厂。本子章303.1(a)和(b)规定的厂除外。302.2在指定的州或地区中及危害公众健康的加工厂中要求的适用指定的州和地区中的加工厂、加工厂中的操作或交易以及在州或地区中被确定

    22、为生产明显危害公众健康的掺杂产品的工厂及其操作者,适用于本子章331部分的特殊规定。本子章331部分规定的条款仍然有效的情况除外。302.3 进入官方注册厂的家畜和产品所有进入官方注册厂的家畜和产品,以及全部或部分在官方注册厂中制备的产品,均应按本子章中条例的要求进行检验、处理、保存、加工、包装、标记和贴标签。第303部分免检第304部分 检验申请 检验许可304.1 检验申请。(a) 在获准检验许可之前,根据本法规定,官方注册厂负责人,无论其是雇员、下属人员还是农场主本人,都应向本部分所提及的行政官提出申请。(b) 本节所指的申请人,必须填写官方提供的申请表,此表可在本子章301.2(KKK

    23、中所列的地区负责人(Regional Director)那里获取。填写表格时,必须详细填写表中所列的全部内容。为产品标示需要,申请人需把自己的商业名称填入申请表中适当的空白处。如果申请获得许可,申请人必须遵守美国肉类检验法及本章的各项规则,并承当相应的责任。官方注册厂在获得检验许可后,其生产准备及其它操作管理,只能由申请表中的申请人负责。(c) 已经获得检验许可的官方注册厂,如果其所有人或地点发生变更,则必须重新申请。304.2 应提供的资料;同意或拒绝检验。(a) 在受理检验申请后,食品FSIS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应详细列明获得许可的官方注册厂的相关条件和要求。(b) 如果申请人及其官方

    24、注册厂的实际情况符合检验许可的各项要求,政府授权的行政官即可作出给予检验许可的决定。如果不符合本部分各项要求的,或者不符合本章第305、第307部分及第416部分中416.1416.6之相关规定的,或者申请人未能按照本章第316、第317部分要求,获得标签、包装使用许可的,行政官将拒绝给予检验许可。同时,根据本章第500部分中的有关规定,可以拒绝任何检验许可申请。(c)(1) 提出检验申请的官方注册厂,如果其生产操作中产生的废弃物、水排入国内航道河水中的,根据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84 stat. 91)第21(b)部分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必须向行政官出具该部分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以证实

    25、自己具有合理的措施,能确保废弃物、水经过处理后,以适当的方式排入航道中,不会影响水质标准。自1970年4月3日(国家水质改善法案生效日)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自检验申请人向国家(State)、州际机构(interstate agency)、内务协调处(the Secretary of the Interior)提出出具上述证明的要求后,因上述部门自身原因未能出具该证明,而又未能获得这些部门准许的一定时间内(自提出要求日算起,不超过一年时间)免于提供该证明的,所有检验申请将不再获得许可。(2) 然而,上述证明并不是要求所有官方注册厂自1970年4月3日开始都必须提供,如果官方注册厂废弃物、

    26、水处理设备在1970年4月3日前早已存在或者当时正处于建造过程中,这些设施自1970年4月3日起可获得3年时间的宽限期,但宽限期内,官方注册厂必须获得上述证明。如果在1973年4月3日前还没有获得该证明,未达到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第21(b)部分相关要求的,届时将终止该官方注册厂的检验许可。同时,如果官方注册厂已经获得的检验许可在1970年4月3日尚未过有效期的,自获得许可的那天算起,一年时间内不需提供上述证明。但是一年后,官方注册厂必须首先取得上述证明,并达到美联邦水污染控制条例第21(b)部分的相关要求,否则,检验许可将被终止。304.3 接受检验的条件(a) 在获得国家检验许可之前,所有

    27、官方注册厂必须根据本章416部分要求,建立本厂书面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b) 在获得国家检验许可之前,所有官方注册厂必须根据本章第417.2417.4部分要求,建立风险分析系统,实施并执行HACCP计划。对没有实施HACCP计划的官方注册厂,可给予条件性检验许可,即自给予检验许可日算起90天时间内,要求该官方注册厂必须建立并实施HACCP计划。(c) 官方注册厂在生产出新产品供商业经销之前,必须根据本章第417.2部分要求,对该产品进行风险分析,并建立合适的HACCP计划。同时,自其产出的新产品供商业经销之日起90天时间内,官方注册厂必须根据本章第417.4部分要求,实施其HACCP计划。第3

    28、05部分 官方编号;开始实施检验;撤回检验;违章报告305.1 官方编号;分支机构及承租人(a)应给每个获得检验许可证的企业一个官方编号。该编号主要用来识别企业生产的经检验过且合格的产品。一个企业的编号数量不得超过一个。(b)所有权或管理权相同的两个或更多的官方注册厂可以采用同样的官方编号,但必须在官方编号中加上一个顺序号,以便识别每个企业及其产品。(c)某一加工厂的申报人获得检验许可后,该加工厂的任何其他人不能再获得检验许可。但是,在相同的大厦或建筑群中经营不同企业的人,在本加工厂及公共区域如门厅、楼梯及电梯内,都有遵守本法的义务。305.2 官方注册厂的隔离(a)每个官方注册厂都必须与非官

    29、方注册厂明显地分开,但对根据家禽产品检验法规规定由联邦政府检验或州政府检验后开工的家禽产品加工厂,则另当别论。(b)根据本子章的规定需经检验后实施屠宰或其它产品加工过程的马、骡及其他马属动物的所在企业,必须与屠宰或加工牛、绵羊、猪或山羊产品的企业分开。(c)不能在生活区内进行检验,除非用水泥、砖、木或类似材料制成的地板、墙壁及天花板将检验区与上述生活区隔开,而且上述地板、墙及天花板上不得有开口孔直接或间接的与生活区的建筑物相通。305.3 卫生设施齐全不得在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实施检验,除非企业卫生条件与设施符合检验要求。305.4 开始实施检验 如果检验获得许可,巡回监督员应在检验实施时或之

    30、前将本节有关规定要求通知企业的经营者。如果在实施检验时,若企业仍有未经检验过、不合格且没有根据本节要求加上标志的产品,应对这类产品进行识别,使其不能进入商业流通领域,或者根据规定进行检验合格。企业应采纳及实施一切必要的措施,并且要根据巡回监督员的要求去做,以达到本节的要求。305.5 撤回检验许可;政策说明(a)如果加工厂的卫生条件导致产品掺杂或加工厂的经营者无法按本子章的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去销毁被废弃的产品,管理人员有权从上述企业撤回检验许可。也可根据本法401节及现行的法规撤回检验许可。(b)如果主管检验员执法中,官方注册厂的经营者或其助理、或上述经营者或助理、雇员或代理人威胁要强行冲击

    31、胁迫或干扰项目雇员的工作,主管检验员可完全或部分的暂停派遣检验员的工作,以便防止损害项目计划的顺利实施;除非上述由授权的项目雇员的监督员引起的事件在一开始就引起了企业经营者的注意,而且该经营者(1)圆满地处理了该事件,(2)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重演,或(3)提供可接受的保证,上述事件不会再发生。在经营者采取了上述其中之一措施之前,主管检验员的暂停派遣令仍继续有效。但在传讯经营者时,应给经营者一个听证的机会,以便让其知道终止原因。(c)主管检验员可根据301.2条有关家畜屠宰的规定,完全或部分的暂停检验服务,以便防止非人道屠宰或加工。主管检验员应尽快将上述决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的经营

    32、者,并解释原因。在企业的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重演,或提供其它令人满意的保证不会发生类似事件之前,上述暂停检验服务的决定继续生效。如果经营者对此有疑问,应向经营者提供听证机会向其说明终止暂停检验服务的理由。305.6 违章报告项目雇员应按主管检验员要求的方式,将他们所知道的各种违反本子章法律或法规的事件向上报告。第306部分 项目雇员的任务及权力306.1 巡回监督员及助手的指派在巡视区内行政官指派一个巡回监督员,并在必要的时候指派相应的巡回监督员助理。306.2 项目雇员有权进入加工厂为防止掺杂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而进行的必要的检查和检验时,项目雇员随时进入他们所分管的加工厂的任何区域. 本

    33、法202节及子章320部分授予此项权力306.3 检验员身份徽章每个检验员均配有一个官方编号徽章,不得遗失,在管理官员要求的方式和时间下必须配带.该微章是授权检验员自由进出加工厂的身份证明。306.4 有家庭成员在加工厂受雇的项目雇员的指派;索要雇用;从加工厂获取产品(a) 除非由行政官特别授权,项目雇员不得在有其家庭成员受雇的加工厂或该加工厂的客户或分支机构中工作;巡回监督员及其他雇员也不得在其监督范围内的有其家庭成员受雇的加工厂中继续任职。项目雇员禁止为他人向官方注册厂的主管、经理或员工索要职位。(b) 项目雇员不得从官方注册厂、家禽产品检验法及1946农业市场流通法(修正案)或其它任何农

    34、业部颁布的法律要求的产品及生产操作强制检验和管理的加工厂中获取产品,除非购买的产品购销面向公众并且项目雇员以同样价格购买。项目雇员必须付款并向购买产品的加工厂索要购物发票,并保存该发票以供上级管理官员及授权的农业部官员检查。306.5 上诉项目雇员上诉的决议应向有裁决权的上级主管提出,除非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作出其它规定。第307部分 检验设施3071提供给项目雇员的设施加工厂应向项目雇员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包括必需的家具、灯光、暖气、清洁保养服务,给执行公务的检验员或其他指派的项目雇员。办公场所应符合巡回监督员的要求,地点方便,具有适当的通风条件,并有保护、存放项目资料的柜子。巡回监督员认为必要的

    35、也应配备项目雇员用的更衣设备。需要至多1名全职检验员的小型加工厂,其附近有适当的设施且交通便利的,经行政官同意,不必按本节规定为项目雇员提供设施。此外,加工厂应向项目雇员提供干洗服务和户外工作服。3072 加工厂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经巡回监督员要求,加工厂应提供下列设施和条件,以及一切为提高检验效率和保持卫生状况的必需条件:(a) 适用的围栏及其它用具。用于实施宰前检验,将检验合格的产品分离,加贴标签,并与标有“U.S.suspect”和“U.S.condemned” 分开存放。(禽畜栏、过道、出入道应当铺平,具有下水道以及用于清洁的适用软管)。(b) 检验所需的充足灯光。(c) 存放架、

    36、容器及其它必需用具,用于保留头、舌、尾、胸腺、 内脏以及所有用于加工肉食品、医用产品的部位和血液。上述器官应保留至宰后检验完毕,以确定胴体是否废弃;有关用具、搬运车、容器,用于屠宰动物内脏的加工,防止与地面接触;搬运车、存放架、加贴标签的容器、桌子、以及其他用于对检验合格准许烹调的胴体及其部分作分割和卫生加工的必需用具。(d) 桌子、工作台、其他用具,用于实施检验;以及使项目雇员充分有效、卫生地实施检验的一切条件、材料和设施。(e) 防漏金属车或容器,用于存放和处理疫病胴体和胴体部分,金属车或容器应便于清洁,并醒目标明“U.S.condemned”字样,字体高度不小于2英寸。巡回监督员认为必要

    37、时,应安装上锁或施封设备。(f) 适当的消毒安排,包括液体肥皂和清洁剂,用于手的清洁和消毒,以及对盛装疫病胴体所有用具、地面和一切可能被疾病胴体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 (g) 在屠宰加工厂,应提供被称作“最后检验场所”的房子、车间以及其他作特殊加工的开放场所,用于保留胴体的最后检验(协助对保留胴体及其分割部分进行操作的合格人员应由工厂提供;最后检验场所的面积应适当,其悬挂设施及其他设施应充分,以免检验合格用于食品或烹调的胴体及其分割部分被废弃的胴体及其分割部分接触污染;应有供应热水设施、洗室、消毒器、桌子以及其它设施,以便充分、高效、卫生地实施检验;地面应易于保持卫生,并有适当的下水道连接。在一

    38、大块地面上,当仅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作最后检验场所时,应采用隔离物、围栏或其他物体分隔开。)(h) 留置间、间隔室、其他车间和容器,用于放置胴体及产品,以便进一步检验(其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加工厂检验需要确定;应配备上锁或施封条件,并由农业部上锁或施封;钥匙不能离开项目雇员监管。每个房间、间隔、容器都应醒目注明“U.S. retained(美国扣留)”字样,字体高度不小于2英寸;所有这些房间、间隔室均应处于安全状态,且易于保持清洁,包括对地面液体的卫生处理;,工厂人员非经项目雇员批准,不得进入任何留置间、间隔室,不许打开任何留置容器);(i) 充足的设施,包括变性材料,根据本子章规定用于对废弃物作适当

    39、的处理。(本章规定必须密封的箱子和其他涂上灰泥的器具,必须按照本子章314部分的规定,或根据巡回监督员的具体要求适当地配备密封设施);(j) 由官方注册厂的经营者和巡回监督员一起设计的检验点和接收间,用于接收和检验本章318.3所列的产品。(k) 合适的柜子,用于存放未使用的带官方检验图案的标牌、其他官方器材(标签除外)和官方证书(所有柜子应配备上锁或密封设施,锁或封识由农业部提供;钥匙不能离开项目雇员的监管);(l) 本章416.2(C)、(D)、(E)、(F)规定的卫生条件;(m) 为完成卫生程序,根据本章310.(b)规定,牛猪屠宰线应提供如下检验设施: (1) 为项目雇员提供的检验点。

    40、作动物或胴体检验的,应有5英尺无阻隔的直线空间;作内脏检验的,应在项目雇员与操作台的同侧留有8英尺的空间。(2) 至少相当于50尺烛光亮度无投影的灯光,用于检验头部、内脏及胴体表面。(3) 自动洗手间(非手动),配备肥皂、毛巾、冷热水,设置在项目雇员工作区域附近。另外,在牛屠宰线上作头、内脏检验以及在猪屠宰线上作头部检验的项目雇员,应在其工作区域附近配备消毒间。(4) 机器作业的,应在检验点附近安装线控开关。(5) 点状计数设备或其他记录器材,如数字计数器以及装废弃标牌的设施。(6) 要求3个以上项目雇员的猪屠宰线,以及要求一个或2个项目雇员的屠宰线,应在胴体检验点安装一面玻璃或塑料、不变形的

    41、镜子,大小至少5x5英尺,镜子离移动线的垂直距离应足够远以便胴体能翻转,但不应超过3英尺,镜子应适当安装,以便项目雇员站在胴体检验点的位置都能全面看到胴体背部。3073 项目雇员应配备的用具并保持卫生 项目雇员应配备工作服和其它用具,如手电筒和取样器等检验用具, 并按本章316.3(a)规定保持用具的卫生。3074 工作计划(a) 非经项目雇员的监督,任何需要检验的操作都不得进行。动物屠宰、产品加工均应根据加工厂的设备情况以合理的速度进行。(b) 除用餐时间外,操作期间要定时换班,项目雇员开始工作后,只有用午餐为法定中断时间,午餐时间为30分钟、45分钟,一般不能超过1小时。作计划时,午餐时间

    42、应与其他时间连贯。除非本法规定,项目雇员的午餐时间不应早于计划开始操作的4小时或晚于操作开始的5小时。对于定时实施休息超过30分钟的工厂,如大约于开始工作和午餐时间的中间休息,则允许项目雇员在这一时间处理自己的事务,午餐可安排在开始工作后的5个半小时进行。(c) 当增加的班次符合行政官及其设计人员的要求时,加工厂、进口商、出口商应根据307.5规定,在每周工作日内轮班为检验提供免费服务连续达到8小时。基本工作周为周日至周六中的5天公务时间,每天除午时间外连续工作8小时;此外,可能情况下,农业部应将基本工作周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5天内,每天连续8小时工作时间,不包括午餐时间。当执行基本工作周的计划

    43、会严重影响其工作时,农业部也可撇开基本工作周进行安排。除有本章318.4(h)所列的情形外,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官方注册厂。(d) (1)每个加工厂应将工作计划提交给区域监督员审批。区域监督员在审批加工厂的工作计划时,应将工作效率和检验人员的有效利用考虑在内,工作计划应具体列明加工厂各部门每天工作时刻表和用餐时间。(2)加工厂应有连贯的工作安排。加工厂需要变更工作计划的,包括增加或取消班次,应提前2周向区域监督员报告。频繁要求更变工作计划的将不予批准,如果属于日常操作计划的细小变更,可提前一天向主管项目雇员报告并由其批准。(3)要求检验服务超出已批准的工作计划的,应尽量在要求服务的当日提前提出,如

    44、要求于次日开始工作时就必须提供的服务,则应在前一日下班前提出。但根据307.6(b)规定,在项目雇员日常工作实施完毕,可以要求其返回工作。307.5 超时、假日检验307.6超时或节假日工作的基本费用3077 电刺激(EST)设备的安全要求(a) 总则。电击(EST)设备是指用电休克疗法,加快血液排除以使胴体僵硬。本规定不适于用于击昏和(或)屠宰动物或加速皮毛去除的电设备。电刺激设备包括两个分离的部分控制系统和操作系统。控制系统包括产生DC或AC电压脉冲刺激的环形电路,与将电压加到胴体上的设备相分离。通过刺入胴体或直肠的探针、夹在鼻子上的夹子、胴体rubbar、加在胴体表面的能量传送器以及其他

    45、可接受的方式,将电压加到胴体上。(b) 安全要求(1) 电路:接地。实施胴体电击的场所,每个部位都应有接地导线从设备内部连接到地面,或者输出电压(刺激电路)与地面绝缘。如果电击操作场所和电击设备与地面绝缘,则电击操作场所或返回路径(RENTURN PATH)的电路应并联,与输出传送器连接,防止漏电。(2) 封闭。实施电击应防止任何人接触机器。如操作场所用有形围栏封闭,围栏应有接地线或使用不导电的材料。操作员在操作地点应能看见电刺激场所的全部,以确保无其他人在场。操作前,操作场所不得有其他设备和材料存在。如操作场所的防护围栏是由光、声感应器构成的,感应器损坏时电刺激设备应自动关机。(3) 指示性

    46、警告器材及信号。在通常情况下有人会进入的开放性操作场所,应安装以下警告器材或信号:(i) 设备操作期间,应有明显红灯闪烁。(ii) (a)低于50V时,应有“电伤害危险”的ANSI Z53.1-CoLor Code 标牌,(b)高于50V电压时,应有“高压危险”标牌。(iii) 紧急停止按钮。(4) 选择使用的警告器材喇叭或铃。警告喇叭或响铃的声音应高于背景噪音,附近能够听到,且声音应在操作前或自动系统开机前至少1秒发出。(C)操作(1) 培训。只有接受过设备生产商安全操作培训的人员才能操作电击设备。(2) 清洁和保养。为防止触电,机器清洁检查、保养、测试时应将供电开关上锁。(3) 水。为防止

    47、触电,不能向胴体或机器表面喷水蒸汽。(c) 机器日常操作的特别规定。(1) 电击探针或钳夹应保存在行政官批准的容器内,容器应卫生,由绝缘材料制成。(2) 连接钳夹或探针的电线,不允许连接在探针(或钳夹)与地面之间,也不能延伸至操作场所外。第308部分-卫生依据:21 U.S.C 601-695;7 CFR,2.18,2.53来源:35CFR, 15561,1970年10月3日,注释除外。生效日期:在1999年10月20日联邦法规64,56415中,308部被移去并保留,2000年1月25日起生效。308.1 批准检查前,设备和卫生的检查和说明。在检查开始前,项目雇员对加工厂和场所进行检查,按照本部分和307部分的法规,项目雇员对卫生要求和检查的必要设施进行详细说明。308.2 保留308.3 加工厂;卫生条件;要求(a)官方注册厂有责任维持卫生状况,自始至终遵守本节的要求。除按照本章303.1规定免检的加工厂外,本章416部分的条款适用于所有加工厂,生效时间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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